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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21:11:20瀏覽1194|回應7|推薦53 | |
陳水扁在7月26日的最高法院宣判中,除國務機要費推翻更一審的無罪判決,認定有罪發回更審外,南港案三審定讞有罪,不過南港案只算在吳淑珍一人頭上,此外,龍潭洗錢案,陳水扁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所以須再跟原先已三審定讞的龍潭案及陳敏薰案合併判定應執行刑期,現在高等法院判決原來合併執行17年6個月再加1年,變18年6個月。以陳水扁目前的額度來看,只剩下1年6個月可供國泰及元大案使用,真是便宜陳水扁了,債多不愁。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68號裁定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受刑人陳水扁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合議庭於今(1)日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水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部分請詳附件。 資料來源: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10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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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