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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侵占機密公文案起訴--特偵組新聞稿
2012/05/21 19:56:17瀏覽1257|回應13|推薦61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21日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嫌侵占國家機密公文案件,歷經8次啟封證物程序、多達33個部會協助會勘,共計會勘43次期日,動員相關單位暨全部外館調取相關核定函稿彙整後,再經16次就訊被告、訊問證人43人後,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業於本(21)日偵查終結,被告即陳前總統水扁經檢察官以侵占公物、隱匿公務員職掌文書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共計3大冊、1,221頁、120萬1,275字,認定被告陳水扁先生於民國97年3月總統大選後,為圖日後繼續掌握其擔任總統職務時所取得之相關公務文書及國家機密資料,以便撰寫回憶錄做為自身所涉訴訟案件答辯之依據蒐集相關政治人物之不利事證、轉移輿論焦點等用途,竟指示幕僚將先前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調查局等單位所提供之重要或機密文件全數打包,運往中華民國第十一屆卸任總統辦公室(下稱卸任總統辦公室或扁辦),共計侵占、隱匿公務上持有、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17,375件(含10,995件一般機密,比例約為64%),其中並隱匿國家機密文書3,419件(比例約為20%)。檢察官審酌總統係國家最高之領導人,理應為全民表率,竟侵占國家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及隱匿國家機密,其數量之龐大,對國家安全及國防、外交所生之危害至鉅;且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並諉過於幕僚人員,尤無可取,原應從重量刑。惟本件被告卸任後數月即身陷囹圄,所侵占、隱匿之國家機密文書並未外洩,未釀實害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具體理由:

1、扣案物均係被告因總統職務上掌管、持有之文書

2、扣案部分證物均為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3、卸任總統辦公室無權繼續保管扣案文書

4、幕僚長期依據被告之指示留存並保管扣案文書

5、幕僚奉命將機密公文打包之範圍、地點與過程

6、被告指示幕僚將扣案文書搬運至卸任總統辦公室

7、其他被告侵占、隱匿之文書:兩岸議題極機密資料、拉法葉絕對機密、巴紐案、奉天專案及新瑞都的報告...

8、被告自行夾帶奉天專案孳息支出統計表、調查局文件資料等文書回住處而侵占、隱匿

9、被告確有犯罪動機

10、不因事後歸還文書而阻卻已成立之犯罪

起訴法條及求刑

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務上持有物品罪、同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第1項隱匿國家機密罪等罪嫌。次查被告假藉其係擔任總統之權力、機會,將扣案相關文書隱匿,自係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刑法第138條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加重其法定本刑後,成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指示幕僚於卸任前數週密集侵占並隱匿相關扣案文書之犯行,其數個動作,時空密接、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斷。

量刑部分:

爰審酌總統係國家最高之領導人,理應為全民表率,竟侵占國家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及隱匿國家機密,其數量之龐大,對國家安全及國防、外交所生之危害至鉅。且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並諉過於幕僚,尤無可取,原應從重量刑。惟本件被告卸任後數月即身陷囹圄,所侵占、隱匿之國家機密文書並未外洩,未釀實害等一切情狀,建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新聞稿詳細內容: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2521105948286.pdf


民國95年之後,一罪一罰,這17,375件分別從97年5月6日9時30分、8日9時、12日9時、16日8時30分及9時15分,共四天分五批從總統府送到扁辦,就不知道這要算17,375罪?還是5罪?4罪?或是算1罪而已?如果偷了17,375件公文跟偷一件公文是一樣的,那這司法也未免太大小眼特權對待了。

陳水扁說不知道,但是助理陳心怡都貼心標示的機密文件裝箱內容:

台北地方法院5月25日公告:案號為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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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64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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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碗切仔麵
2012/05/22 12:13
愛"請"喔  妳賺白鬼錢  一人一碗切仔麵
" 公然侮辱她判賠我八千元,現在我告她的誣告跟偽證罪也起訴了,兩罪都是七年以下的重罪,連帶那個幫忙作偽證的也被起訴偽證罪。一句紅鬼變成兩人七年以下的重罪。除非那些挺扁的人還嫌法院跑不夠,跑完陳水扁還要跑自己的,否則我看他們還是在我們面前罵馬總統就好了。"___讀之好爽  筱蒨萬歲  別忘切仔麵ㄟ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5-22 14:19 回覆:

去年八千元寄來,剛好劉偉仁老師癌末演唱會籌款,拿去買門票用掉了。

等這次誣告跟偽證罪確定(大概又得花一年),附帶民事賠償,看多少錢下來,再請大家吃豬腳大餐,這是我被她害了兩次,上銬還被關在地檢署拘留室的補償費,連帶以前被她傳染感冒、罵髒話、插隊還搞肢體推擠,從98年到現在剛好三年,君子報仇、三年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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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咬到喔
2012/05/22 07:01
還有案件在審啊?
動員人力  物力  堪稱空前污穢不堪
筱蒨一女傑把關  他的剋星閃閃  活該他惡有惡報
筱蒨妳可小心點  那些挺扁者  可是情緒動物ㄟ
別被咬到喔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5-22 10:06 回覆:

目前在審的案子,5月24日地方法院有龍潭案政府跟陳水扁提出民事求償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有陳水扁教唆偽證罪的刑事案在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跟金改洗錢案都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為了揪出陳水扁的貪贓枉法,國家真的又耗費鉅資去追查真相,這樣無恥的貪污犯,如何能特赦?那個說軟禁的更是浪費國庫金錢跟人力去照顧一個貪污犯,迂腐到極點。

老大哥,我告了挺扁的一個公然侮辱、一個傷害及毀損後,那些挺扁的人已經不敢再對我們罵髒話或肢體拉扯了,兩個超白目的還繼續挑釁攻擊,黃永田吐許大姐口水還踩她腳,二審定讞有罪,民事要賠四萬元;許鳳珠罵我紅鬼告她公然侮辱,她竟然反告我也有罵她白鬼,還找證人做偽證。公然侮辱她判賠我八千元,現在我告她的誣告跟偽證罪也起訴了,兩罪都是七年以下的重罪,連帶那個幫忙作偽證的也被起訴偽證罪。一句紅鬼變成兩人七年以下的重罪。除非那些挺扁的人還嫌法院跑不夠,跑完陳水扁還要跑自己的,否則我看他們還是在我們面前罵馬總統就好了。


灣 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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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網恢恢
2012/05/21 20:11
疏而不漏!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5-21 21:28 回覆:

這些公文有拉法葉案、巴紐案、新瑞都案、奉天專案,陳水扁的黑手伸進去司法可是強勢的很,在他手中被"暗嵌"的重大案件可不少,現在這些公文出來,該有更多可疑的弊案要再徹底去調查。

這樣的貪污犯,怎麼可以特赦出來或用軟禁享受特權待遇,把全部狗屁倒灶案件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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