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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 (10) 天外天、帝京軒、富豪坊
2016/01/18 08:56:12瀏覽1710|回應17|推薦18

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得閒飲茶系列)
天外天 @ 尖東唯港薈 Hotel Icon
帝京軒 @ 旺角帝京酒店 Royal Plaza Hotel
富豪坊 @ 沙田麗豪酒店 Regal Riverside Hotel

天外天(唯港薈 Hotel Icon)
尖沙咀科學館道17號唯港薈28樓
34001318
週日至週四 11:00-22:30 
週五及週六 11:00-01:00
港鐵紅磡站D1出口步行約5分鐘
位居唯港薈頂層、空間色調彷彿高雅會館的天外天,本身除了是主推時尚料理的中餐廳之外,也包含了為Club套房的客人,所設置的禮賓專櫃及交誼廳。穿越吧檯區進入用餐大堂,大片落地玻璃外的尖東市容與維港景觀,令人賞心悅目,餐飲方面也同樣迷人,風格洗鍊的傳統粵饌「港式片皮鴨」、「西檸煎軟雞」、「鳳梨咕嚕肉」,以及「原隻鮑魚雞粒撻」、「牛肝蕈燒賣」、「羊肚菇乾蒸牛肉」等港點,以烹調細緻、滋味曼妙見長,融合西洋元素的「黑松露炒龍躉球」、「乳香扣紐西蘭羊膝」、「芥末青蘋果和牛粒」口感新穎討喜,而「湘蓮燒鵝」、「孜然三蔥爆羊鞍片」、「蘆筍鵝肝炒和牛」等菜式則提供兩人份版本,適合夫妻或情侶一起共享,搭配遼闊海景與精美的藝術品擺設,每每讓食客流連忘返;此外,天外天有一間附帶私家廚房的包廂,可請專屬廚師為貴賓烹飪客製化佳餚。

帝京軒(帝京酒店)
旺角太子道西193號帝京酒店3樓
26226161
07:30-15:00;18:00-23:00 
港鐵太子站B2出口步行約6分鐘,或搭乘東鐵線由旺角東站前往
港鐵旺角站、太子站、旺角東站的步行距離都不遠,三座車站之間的周邊區域,各級食肆林立,若是考量用餐環境及服務,以全新面貌出發的帝京軒可說是首選。熱門的主廚名點有「五寶餡肉糉」、「芝麻叉燒酥」、「薑米雞仔包」,特色名饌則包括「金湯乳酪龍蝦球」、「松子菊花桂花魚」、「蜜餞脆蘋玉樹雞」、「極上乳豬伴酒滷東坡肉」、「胡椒酸菜浸鱔球」、「蒸餾松茸龍躉湯」,部份菜餚融合上海及北方料理元素,吸引來旺角購物的各方食客,於鬧市附近用餐也能嚐得優雅。

富豪坊(麗豪酒店)
沙田大涌橋路34-36號麗豪酒店2樓
21321011
08:00-15:00;18:00-23:00
港鐵沙田圍站C出口步行約10分鐘
香港富豪連鎖酒店在港島銅鑼灣、九龍尖沙咀和九龍城、新界沙田、赤鱲角國際機場附近皆有設點,每家酒店的粵式食府(大多命名為富豪軒、富豪坊或富豪金殿)菜餚也深得好評;各間餐廳都有獨立的廚師團隊,然而從餐點到空間裝潢設計,均呈現富豪酒店一致的華麗風格。位於沙田的富豪坊從早上八時開始營業,「筍尖蝦餃皇」、「海皇蜂巢荔芋角」、「咖喱金錢肚」等港點水準,跟曾經獲得米其林肯定的富豪金殿旗鼓相當,價位則更為親民,「韓國泡菜餃」、「百花釀魚肚」、「鴛鴦臘腸卷」亦頗具特色;招牌菜「北京片皮鴨」、「金獎茶皇燻雞」、「老乾媽醬豬腩片」、「香醋蟹粉帶子皇」、「京蔥羊肉脆鍋粑」、「淮陽玉液虎斑球」味型多元,伴隨窗外的優美河景,讓桌上佳餚增添不少雅韻。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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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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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軒
2016/01/19 10:06
亞蒨:
蔣經國會建設,台灣人會投資所以蔡英文完全執政,將來還是要獎勵外人投資才能永續發展.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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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賢
2016/01/18 19:44

亞蒨:

經由台灣法學唯一的良知蔡文魁律師教育社會大眾憲法學國家學例如憲法23條的白話文,原來不難懂很容易懂,所以將來政治責任公務員責任將嚴格審查,所以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說:看誰先扣板機.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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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之終局訴訟權之保障
2016/01/18 09:39
臭屁的混混張三與阿美相戀並同居,兩人臭味相投均染有毒癮,並且與毒販來往頻繁,早被警方注意;與張三交往期間,阿美另結新歡王五,並且阿美引誘王五施用毒品,並且無償提供王五安非他命5公克施用,因此王五猛烈追求阿美,某日阿美腳踏兩條船之事,東窗事發,阿美與王五聯絡通話之際,張三醋勁大發,搶下阿美電話而與王五對話,詢問王五為何糾纏阿美,王五藉故回答要向阿美購買毒品而在探詢毒品價格,此時自認內行的張三以行話暗語與王五應答毒品價格,適巧這段對話為警方監聽側錄,因而警方申請搜索票搜索張三與阿美住處,並查扣安非他命10公克。因為警方有監聽譯文佐證致使張三百口莫辯,且在警方的誘導下張三與阿美均自白販賣毒品,又王五得知張三為阿美之男朋友時,心生妒意挾怨報復,指證張三與阿美販賣毒品給他,檢察官據以採信,因此偵查起訴張三與阿美共同販賣毒品。試問?若您是張三的律師,將如何為張三辯護?



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因為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是會影響人的精神物質,對國民健康影響重大,所以政府需要加以管制。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犯罪類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管制的犯罪行為,分別為「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使人施用毒品」以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等犯罪行為,且分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處罰,刑罰的差異度很大,例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最高得處以死刑。因此最好不要與毒品沾上邊,否則很容易誤處法網,而究竟是構成哪一種犯罪類型,往往都不自知。

三、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因此在本案例中,檢察官偵查因有被告張三與阿美之自白、通訊監察譯文、王五之證詞以及查扣的安非他命10公克之證物,因此檢察官據以認定張三有犯罪嫌疑,因此對張三提起販賣毒品之公訴。

四、無罪答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雖然檢察官偵查有取得之證據足以認定張三有犯罪之嫌疑,但律師仍然可以主張證據取得違法,認為違反程序正義而將證據排除不能適用,具體言之,律師主張檢察官蒐集的證據是有瑕疵,不得作為法官審理張三是否犯罪之依據,因此張三就可獲得無罪之判決。

五、審理程序上的攻擊與防禦

〈一〉、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因此本案例中,警方申請對阿美通訊監察,可能侵犯阿美的隱私權,警方需有為防止危害之發生、調查犯罪之必要的理由,才能對阿美實施監聽,否則侵犯阿美的隱私權,警方的調查即違反法定程序,所獲得的通訊監察譯文即有瑕疵,不得作為證據,因此張三一時情急之下與王五的對話,雖然為警方側錄,但是張三仍可以主張警方的監聽是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民的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

〈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本案案例中,張三與阿美之自白均為警方所誘導訊問而得,張三可以主張警方的誘導是一種詐欺行為,認為張三的自白不可以作為證據。

〈三〉、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實務上認為共同實行者,需有犯意之聯絡以及行為之分擔,因此本案例中,阿美無償轉讓毒品與王五,張三並無參與,且警方查扣的安非他命為阿美所有,因此不得作為認定張三犯罪之證據。

〈四〉、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因此本案例中阿美為共同被告,雖然阿美有自白販賣毒品,但是虛偽性高,基於程序正義之要求,應給予張三詰問之機會,所以張三可以主張阿美僅僅引誘王五施用毒品,而非販賣毒品。

〈五〉、因為證人的證詞充滿了虛偽性,所以要給予被告交互詰問的機會,以釐清事實,因此王五挾怨報復對張三不利之證詞,可以在法庭上給予張三詰問之機會,使事實真相大白。

六、結論

刑事訴訟上的辯護,是被告的基本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因此被告若覺得自己遭受警方的壓迫而受冤抑,最好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才能平反。而毒品影響國民健康對社會危害性重大,往往是警方調查的重點,因此只要一與毒品沾上邊,警方調查都會很嚴厲,很容易就以販賣毒品加以調查,而施用毒品者又常彼此引誘並轉讓毒品,所以一經查扣毒品之證物後,很容易就被認定販賣毒品而遭受嚴刑峻罰,因此呼籲讀者三思,切忽與毒品沾上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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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
2016/01/18 09:37
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

案例:甲駕車違規超速撞傷路人乙,乙身受重傷住院治療,由其母丙看護,為期一個月。在此情形,丙得否就其看護主張受有損害,向甲請求賠償?乙認其受有「相當看護費用」的損害,而向甲請求賠償,有無理由?

壹、損害概念

一、學說

1、自然的損害概念

關於何謂「損害」,我國民法未設明文。學說上有認為:「損害,謂就財產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積極的損害,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亦有認為:「損害係法益所受之不利益。受不利益之法益包括財產權及非財產權,故損害可分為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對於履行利益之損害及對於信賴利益之損害。」此等損害概念可稱為「自然的損害概念」。

2、差額說

損害者,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所生之損失也。損害事實發生前之狀況,與損害事實發生後之情形,兩相比較,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即損害之存在,故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就原則言,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狀況。

二、實務上見解

我國實務,尤其是最高法院,未曾對「損害」作抽象原則的說明,係就個別損害項目加以認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判決認為:「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

貳、損害分類

損害可依各種不同的觀點加以分類。

一、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損害,指具財產價值,得以金錢計算的損害。非財產上損害,指精神、肉體痛苦等不具財產價值,難以金錢計算的損害。侵害財產權者,例如毀損他人具紀念性的照片、心愛的寵物時,得發生財產上損害(如物之價值的滅損)及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侵害非財產權者,例如傷人身體,或毀人名譽,亦得發生財產上損害(支出醫藥,或因名譽被毀致遭解聘)及非財產損害(肉體精神痛苦)。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係我國民法上的法定分類,具重要的意義。無論何種損害,均應回復原狀(民法第二一三條)。財產上損害不能回復原狀者得請求金錢賠償(民法第二一五)。但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則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得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慰撫金)。

二、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

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二一六條設有明文。此係財產上損害的分類。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指既存財產減少的損害,例如身體健康受侵害因為治療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損害。

三、履行利益的損害及信賴利益的損害

關於法律行為,損害可分為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的損害。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指於法律行為有效成立債務人履行法律行為發生的債務時,債權人可獲得的利益。信賴利益又稱消極利益,指因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所受損害。

四、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學說上有將損害分為「直接損害」及「間接損害」,此係基於因果關係而為分類。直接損害,指因侵害行為對權益本身所肇致的損害,例如傷害身體,毀損某車,學說上又稱為「具體損害」或「客體損害」。間接損害,指因對權益侵害的作用於被害人財產所生的損害,例如傷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減少;毀損某車(貨車或計程車),致其不能營業,學說又稱為「財產結果損害」。

參、結論

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所以乙認其受有「相當看護費用」的損害,而向甲請求賠償,有理由。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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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18 09:30
憲法釋義學上在探討特定基本權利時,為能確切掌握其核心本質內涵,筆者認為首要任務將權利規範性意涵抽繹出來,例如接下來要論證的「財產權」的定義,就要同時對「財產」以及「權利」分別做界定,方為妥適,因為如此方能確切掌握基本權的實質內涵,例如關於憲法第十條居住自由一定要先確定「住宅」的概念,猶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九七一年的一個涉及基本法一十三條的裁定中,清楚意識到基本權保護領域構成要件的確定的問題,並指出:對住宅概念做狹義解釋,明顯是基於某種顧慮,也就是擔心如果不這麼作的話,許多傳統上行政機關在經濟、勞工與稅捐管制領域所擁有的進入與視察權,都將因與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基本權界限不符合而不再能夠行使。如果只因為廣義的解釋會替行政實務運作帶來不便,就從界限保留來決定基本權的作用領域,從而選擇較為狹義的解釋,這是有問題的。聯邦憲法法院把他的考慮最後作了一個總結:「無論如何,第一要務是探尋基本權的實質內涵;之後才是在尊重原則性的自由推定、合比例性與可期待性等憲法原則的前提下,設計出符合法治國要求的基本權行使的界限。 」。因此以財產為內容的基本權釐清楚後,才能綜合考量此種基本權利在一定關係中行使的內容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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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18 09:28
吳庚教授認為:「財產的定義需同時考量:一、是在現代社會各種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礦業權、漁業權、水權及智慧財產權等,其概念範圍都有相關法律加以規範,則財產的概念似應以法律的規定為準,也只有屬於這一定義下的財產,才能發揮其『實益』。二、財產是先法律、先國家而存在,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若侷限在現行法規,是否減損憲法保障的用意。一般定義為:財產指在一定的時點,立法上就該時點界定一切屬於財富者。然若兼顧財產是先法律、先憲法而存在的概念,可得如下定義:法律上及所有人主觀上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物件。 」。
蘇永欽教授認為:「對於財產權的社會意義,從不同角度切入觀察,當然會有十分不同的詮釋和評價,就其法律意義,各國也因為法制背景的差異而不盡一致。 蘇教授認為財產權的概念包括有:一、所有權,二、其他物權,三、準物權,四、無體財產權,五、債權,六、寺廟管理權,七、時效抗辯權,八、公法上的財產權,九、集合財產權,十、總財產價值,十一、單純財產利益或假設性利益等。 」。
李念祖教授認為:「財產是經濟資源的一個代名詞,財產權則是支配經濟資源的地位的主張。 」。
董保城教授認為:「財產權保障,其特別之處不僅只是針對個人身外之『物』或某種具有『權利地位』之權利所作之保障,亦即僅是『物之所有權存續保障』,更重要的是進一步保障權利人對該物或權利地位之『自由利用』之『財產權之價值保障』。」。「大法官已將財產權保障之標的由所有權存續保障擴張到所有具有經濟上財產價值之價值保障。 」。
蔡茂寅教授認為:「就財產權之保障而言,公、私一切財產權均可包含在內,例如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故不待言,即連無體財產權〈釋三七零〉,礦業權、漁業權、債權〈釋一零六、二九二、三三五〉,營業〈活動〉權〈釋四一四〉乃至具有經濟價值之水利權等公法上權利,亦均屬之。學者有謂,財產權之保障已從『存續保障』進展到『價值保障』,當係正見。 」。
陳新民教授:「德國憲法史及憲法學上所意味的財產權保障,其『財產』之用語實係『所有權』,而非『財產權』之謂」,隨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急劇轉變,憲法所有權保障的標的,由傳統的,由民法物權概念沿襲而來的「〈物體〉所有權」,擴充到「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利」,因此,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請求權」,即可包含入憲法本意的「所有權保障」範圍之內。將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延伸到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利。
陳新民教授認為:「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障,並不和德國的情況一樣,是以民法物權之所有權觀念作為其理論之出發點及著眼點。而是針對財產權人擁有及處分其財產標的之價值權限,故財產權保障和財產自由權及兩者合一。」,其保障內容包括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然而「權利」之形成,必須由法律來具體化之。
陳新民教授並認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以保障。財產權係自法國大革命以來與平等權、自由權並稱的三大古典人權之一。所謂財產權應受保障之意義,是指人民只要是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就應該受到國家的保障。人民的『財產』乃是一個『所有權的組合體』,可以讓特定所有權經過自由的處分、流通而獲得利益。 」。其並體認,由財產權受到「社會義務性」的拘束,也可以看出財產權與法律之關係呈現的多樣化狀態。財產權不再只是受到法律的「限制」而已,反而更進一步提出什麼才是財產權內容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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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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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18 09:03
一個概念須有相對應的實在物存在作為指稱的對象,而概念須通過範疇才能形
成。財產這概念所指稱的對象,是人與人間關係中才存在的,並不是專指人以外客觀存在之物。存在財產的關係,是因為分工以營生活資料之用。
因為不是一個人佔有一塊土地或一隻牛,就稱作擁有這塊土地或者這隻牛,在擁有的概念上,就是與其他人的生活關係中產生了區別,才能稱之為擁有,或稱為排斥他人,因此由此可知,首先可以確定的,財產的概念是人與人關係之間中存在的。
再者,在這財產概念產生的目的,在于促進分工效益,因此財產須能衡量出一個人對分工關係的勞務付出的價值。若無法衡量,那麼分工制度無以促進效益,制度上就需要調整。
筆者認為所謂概念具有普遍性者,乃抽繹出眾多對象中個別的特殊性,否則都僅係描述性的定義,不能作純粹概念的操作,因此,對於財產筆者認為可以如此定義:「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此定義如下說明:
「人作為理念而存在,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因為人在這種最初還是完全抽象的規定中是絕對無限的意志,所以這個有別於意志的東西,及可以構成它的自由的領域的那個東西,也同樣被規定為與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與它分離的東西。 」,「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於滿足需要,而在於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 。」。
追本溯源,勞務價值乃是一個人人格展現于外在的結果。財產就是外部領域具體衡量的標準,是揚棄主觀化的工具。
亞當‧斯密引述作家米拉波侯爵:「自從有世界以來,有三大發明在極大的程度上給政治社會帶來了穩定,這是與豐富和裝飾政治社會的許多其他發明無關的。第一、是文字的發明,只有它給予人性以毫無改變地傳達它的法律、它的契約、它的歷史和它的發現能力。第二、是貨幣的發現,它將文明社會間的一切關係連結在一起。第三、是〈經濟表〉,是以上兩種發明的結果,由於使兩者的目標更加完善,所以使兩者更加完全;這是我們時代的發現,我們的子孫將得到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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