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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7 00:06:31瀏覽2683|回應0|推薦10 | |
引用文章: 中藥商案二審/收賄修法 8立委重判 看到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擔任司法黃牛,到了二審被判無罪;看到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這麼明白的收賄行為,都可以被一審、二審、更一審三個合議庭,經過共九位法官的審理,都認為無罪;看到張宏年與郭瑤琪這麼明白的收賄關說罪行,到了二審,都還是仍被判無罪;再看到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其遵照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居間擔任仲裁人可得利數億元之仲裁結果,違反常情竟然裁示交通部乖乖退回近十億元押標金及利息給長生集團而不訴請法院審判,被判決確定其並沒有圖利長生集團近十億元,也是無罪;我就對於我國司法系統與常人不同的奇特見解與行政系統肅貪的決心與能力感到無限的懷疑。 這個不算貪汙,那個不算收賄,後面那個也沒有圖利,那麼到底以前那些被判刑的台灣官員與民意代表是做了什麼呆事才會成罪呢?一定是太傻,傻到自己乖乖承認,不知道扯謊,因為這些人實在太笨了,沒救了,法官想判他們無罪都法子,才會被我國法院判刑的。 你看嘛,只要說是跟廠商借的錢,或廠商自己捐獻的政治獻金,或選舉結餘款,或跟廠商打麻將所贏的錢,或不是自己親自收的錢,或所收的錢是用來打點他人為直接主管的事務,讓事情進行順利,並不違背他的職務,或我只負責業務不管錢,都是我老婆在管錢,我不知道她有收錢,或總統法定職權只有國家大政方針,各業務的主管機關另有其人,要嘛是財政部長,要嘛是金管會主委,至少也是行政院長,都不是我的主管業務,或不是我直接承辦的業務,或沒有親自看到贓款,或廠商沒有得標,不就都沒事嗎?這樣的理由,我國的法院都採信耶,有的連形式上的調查也沒做,就逕行認定沒有貪汙故意,所以無罪了! 其實貪汙罪,只要有期約行為,只要行賄者與收賄者達成合意,只要收賄者有所行動,就成罪了,不是嗎?刑法的貪汙瀆職罪(第121與第122條參照,而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收賄與趁機收賄罪也一樣),是所謂的「不純正著手犯」,係指在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雖不在法律上直接標明「著手」,但其實是把未遂行為視為既遂。因為此種犯行,立法上只關心行為的著手有發生犯罪結果的傾向,不區分未遂與既遂,都視為犯罪既遂,認為就應加以處罰,所以行為人只要有「要求」、「期約」賄賂的行為,一律被視為既遂,就構成貪汙索賄之犯罪(參林東茂,危險犯與經濟刑法,頁7以下)。法院怎麼可以把它解釋成這樣,犯罪者的辯詞都照單全收,都不成罪,我實在不明白。 那個立法院是不是廢了這個構成要件嚴格到了奇怪的貪汙治罪條例,回歸刑法貪汙圖利罪並加重其刑,好來對付這些貪官污吏呢?還好,我看到中藥商公會以金錢攻勢行賄立委,讓立法院修法通過中藥商有調劑權,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將八名「收錢又出力」的前、現任立委,依收賄罪判刑七至十年不等,成為國內立委集體收賄、為特定團體立法被判刑的首例。這就對了嘛!讓人民總算看到一點點希望。 希望從此以後,這判決能夠成為法院認定關說、收賄、圖利罪行的新判準,配合我前建議的作為,例如讓立法院廢除這個構成要件嚴格到了奇怪的貪汙治罪條例,加重刑法刑罰貪汙圖利罪的刑度,訂定妨害公職人員廉潔罪來處罰企圖行賄或提供不當期約者,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來處罰司法黃牛,不要再讓台灣成為貪官汙吏的天堂了。 另外,現在公務人員要發誓後才能就職,但其僅具宣示與儀式效用,只是重申法律之規定,一點效用都沒有。真的要有用,就該要求公務人員於就任前就具結聲明,擔保其任內所有收入(包括其配偶與子女之收入)都會依法申報,並負有接受調查與舉證其財產來源的義務。凡疏漏未申報、申報錯誤、支出與收入不相當、或其不能自行舉證證明為合法收入者,法律就要明文規定皆應視其為非法收入,得起訴究其相關罪責,沒有貪瀆的話,也至少有申報不實之罪,並應沒入之。洗錢防制法也應修改,應把現行"重大犯罪"之所得,改為"犯罪"之所得,不然台灣也會繼續成為洗錢者的天堂。洗錢是將犯罪所得漂白,成為合法收入,逃避執法者追查的犯罪,只要是"犯罪"之所得,只要是"黑錢",將其漂白,就有罪責才對。當初立法者不知道哪根筋壞掉了,竟將"重大"兩個字加入,所以所有"非重大"的犯罪所得,犯罪者與協助其藏匿漂白犯罪所得之人,都變成無罪。 若法律能做這些修改,讓想要貪瀆之公務員,即使拿到錢也不能花、不敢花,也藏不了,那就不會想去動這些歪腦筋,敢拿分外之財了。 繼續閱讀文章:司法改革,馬英九總統責無旁貸! 金改弊案 扁:我收國泰2億元算什麼 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金改弊案部分,昨日辯論終結。為撇清國泰給他錢並非為了併購世華,他稱李遠哲曾說過,有兩位科技界老闆,在馬英九選總統時,各給五億元政治獻金,這都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就是政治獻金。扁話鋒一轉說:「我收國泰一、兩億元算什麼?」 前日在金改辯論庭中滔滔不絕答辯四小時的陳水扁,昨日繼續為證明自己拿國泰的錢合法,再展辯才。他用台語說「紙頭無名,紙尾無名」,強調元大金併復華金、國泰併世華銀,從頭到尾都和他無關,他沒有介入,更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 公訴檢察官以扁犯罪行為重大,要求從重量刑;扁最後答辯再次抨擊檢方的起訴是臆測和羅織入罪,應該判決無罪。 金改弊案陳水扁涉案部分,北院合議庭歷經兩天密集開庭辯論,昨日傍晚辯論終結,合議庭諭知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合議庭延續前天未完的辯論程序,昨早一開庭,續由陳水扁進行答辯。扁就國泰併世華銀部分表示,國泰蔡宏圖、蔡鎮宇兄弟,在歷次選舉中的捐款,都是秉持父親蔡萬霖生前的決定,沒有任何目的,就是幫民進黨和他個人選舉之用。「如果是檢察官指控的併購賄款,蔡家為什麼不一次給四億,而是每到選舉時才給一億。」 扁還說,宋楚瑜選省長時,他的好友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就捐給宋兩億元。李遠哲也曾說過,有兩位科技界的老闆,在馬英九選總統時,各給五億元的政治獻金;立委柯建銘也說過,有兩位企業主,各捐馬英九兩億元選總統,這都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就是政治獻金,扁話鋒一轉說:「我收國泰一、兩億元算什麼?」 扁強調,國泰和元大給的錢確實都是政治獻金,元大金併復華金,他完全不知情,「紙頭無名,紙頭無名」,他從未見過元大馬家任何人,也未與杜麗萍有過接觸,「從頭到尾都與我無關」。以前財政部長林全小心的個性,他如果有指示林全;林全一定會全部都說出來,「不可能保護我,什麼都不說。」可見得他自始至終,一點關係也沒有,檢察官卻陷他入罪 最後答辯時,扁說總統雖有任命、提名首長權利,但不等於就是總統的法定職權;相關部會首長主管的業務,也不是總統法定職權,「就算我有影響力,也不能說我收賄」、「選舉錢,不是只有我當總統才有」檢方起訴根本就是硬拗,應判他無罪。
【侯柏青╱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機場捷運BOT案所衍生仲裁案,原懷疑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和高鐵局前局長何煖軒護航長生公司,取得九億元保證金及七千萬元。但檢方發現,兩人未聲請撤銷仲裁評議是參考法律顧問專業意見,且過程中未掩護,佣金未流入兩人帳戶,因此簽結。
台大教授涉背信 -------------------------------------------------------------------------------- 涉收賄2140萬 中市議長二審仍無罪 備受爭議 為民服務拿錢法官不齒 「乾脆立法訂收費標準」 張宏年小檔案 張宏年案 院檢理由對照表
張宏年收業者兩千多萬元關說電玩執照竟獲判無罪,檢昨提上訴。資料照片 捍衛司法 胡志強:忘記有無關說 監聽張宏年索賄爆粗口 張宏年索款監聽譯文摘要 -------------------------------------------------------------------------------- 難證明收賄 郭瑤琪仍判無罪 郭瑤琪被控貪污案,一、二審法院都判她無罪。資料照片 招標弊案 廠商企圖奪招標案 法官認無對價關係 【劉昌松、侯柏青╱台北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三年前辦理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廠商南仁湖集團以提供郭瑤琪兒子出國留學費用為由,給郭兩萬美元(約六十四萬元台幣),郭因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但台北地院認定郭雖收錢,卻未做任何有利南仁湖競標的指示,因此昨判決郭無罪,僅違反公務員倫理規範。 對無罪判決,郭瑤琪昨感到欣慰,但仍不滿法官認定她收錢,還引用毛澤東的詩說,毀譽劫難心難復,「人間正道是滄桑」,發生都發生了只能面對。台北地檢署承辦主任檢察官莊俊仁則大呼:「難以置信!」他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不願具名的檢察官痛批:「郭瑤琪收廠商錢,還在電話裡跟廠商大談標案,法院竟認定收錢和職務無關,實在有夠扯!檢方應上訴到底。」 郭在法庭上喊冤表示從沒看過茶葉罐裡有錢,但台北地院根據秘密證人指證,認定郭已拿到錢,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不當接受廠商餽贈的規範,但郭在交通部開會時沒有具體指示下屬要將標案改成對南仁湖有利,南仁湖最後也沒投標,顯然郭並未和廠商達成對價協議,因此判郭無罪。 ●檢方起訴理由 ---- 涉收賄 郭瑤琪一審無罪 2009.07.01 03:20 am
據調查,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李宗賢父子想參與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於九十五年六月將兩萬美元放在茶葉罐內,送給郭瑤琪。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郭瑤琪起訴,求刑八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照李清波父子的證詞及相關資料,郭瑤琪確有收受兩萬美元;但她對台北車站招標案沒有作任何具體指示,南仁湖也沒有參與投標,郭瑤琪收受商人餽贈與其職務之間,沒有對價關係,不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判決指出,郭瑤琪收受餽贈行為,縱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應依法懲戒或懲處,但難以認定她違法,判決郭瑤琪無罪。 郭瑤琪的律師顧立雄昨天表示,郭瑤琪對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因為合議庭認定她有收錢,只是沒有對價關係;但郭瑤琪事實上沒有收受任何現金。 【2009/07/0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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