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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貪污收賄全是一場誤會!!
2010/11/06 13:27:49瀏覽1970|回應0|推薦7

這是又一個台灣司法奇蹟啦!

感謝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三位法官聯合導演,由前總統陳水扁領銜擔綱演出,配角囊括民進黨黨政高層多人的「原來貪污收賄全是一場誤會」的經典法院人生悲喜劇:
。。。
受賄人誤以為自己有職權,
行賄人誤以為對方有職權;
受賄人逾越職權指示屬下,
屬下也誤以為長官有職權。
。。。

原來大家都是一場誤會!

台灣的貪官汙吏有福了,賄照送,錢照拿,汙照貪,事照喬,別怕!

台灣法院說你們錢轉來轉去,大家那麼努力的在喬事情,其實都是一場誤會,所以通通無罪 !

公務員若要貪污一定要叫老婆出面收錢,千萬不要自己親自收錢,只要推說自己不知情或者沒看到現金,就無罪 !

各位想像一下美國總統歐巴馬的夫人私下拿企業界的錢,還洗錢瑞士銀行,歐巴馬因此獨惠特定財團包攬伊拉克重建工程,事發了,歐巴馬推說絕不知情,家裡的金錢都是老婆在管,他不管錢的,美國的法官會如何判決。

由此可見,我國法官的見解,其恐龍程度,真的超英趕美,獨步全球。

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三位法官所寫的這判決書,其"採認事實"所用的邏輯,實在荒唐可笑!

總統職權在憲法上並無載明可干涉金改....所以總統干涉收賄,就判無罪!!

那行政院長職權在憲法上也並無載明可干涉金改....所以行政院長干涉收賄,也該判無罪!

那總統府祕書長在憲法上根本沒有提到這個職務,更無可能載明其可干涉金改....總統府秘書長干涉收賄,也應判無罪。

那財政部長在憲法上根本也沒有提到這個職務,更無可能載明其可干涉金改....財政部長干涉收賄,也應判無罪。

......族繁不及備載。。。

憲法怎麼可能會寫到金改是誰的職權呢,因此任何人去干涉收賄,當然一定都是判無罪嘛!

簡單來說,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三位法官就只要寫[貪污無罪,洗錢有理]就通通判無罪,就好了嘛,只要寫這一句話就夠了。寫那麼一大篇落落長,論理不通、違反經驗法則的廢話,想要騙誰呀?

我在引用文章: 不要再讓台灣成為貪官汙吏的天堂了。該文中就說過,其實貪汙罪,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有期約行為,只要行賄者與收賄者達成合意,就成立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貪汙]罪或第122條[違背職務貪污]罪了,不是嗎?刑法上的貪汙罪是典型抽象危險犯的設計,只要當事人達成〔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合意〕,就成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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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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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根據構成要件更嚴格,根本就是替貪汙犯脫罪的貪汙治罪條例,如果收賄者沒有行動,或非屬其主管事務,雖不成立第四條〔違背職務貪汙〕罪,但還是成立第五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不違背職務貪汙〕罪或第六條〔主管或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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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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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貪汙罪,只要有期約行為,只要行賄者與收賄者達成合意,只要收賄者有所行動,就成罪了,不是嗎?刑法的貪汙瀆職罪(第121與第122條參照,而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收賄與趁機收賄罪也一樣),是所謂的「不純正著手犯」,係指在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雖不在法律上直接標明「著手」,但其實是把未遂行為視為既遂。因為此種犯行,立法上只關心行為的著手有發生犯罪結果的傾向,不區分未遂與既遂,都視為犯罪既遂,認為就應加以處罰,所以行為人只要有「要求」、「期約」賄賂的行為,一律被視為既遂,就構成貪汙索賄之犯罪(參林東茂,危險犯與經濟刑法,頁7以下)。法院怎麼可以把它解釋成這樣,犯罪者的辯詞都照單全收,都不成罪,我實在不明白。

現在周占春為首的合議庭(台北地院該案合議庭有3名法官: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於該金改弊案判決詳述憲法本質,得出金融機關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然後用非屬〔職務上行為〕收賄,替陳水扁脫罪。誠如聯合報今日社論所指摘者,”陳水扁自辯非總統職權,周占春說對;至於陳水扁若無職權,則有沒有詐騙之嫌?周占春又說,那是陳水扁「誤以為自己有此職權」,所以沒有騙人。周占春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如果能夠成立,那等於是擔任總統之人可以任意介入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決策,並藉勢藉端公然收賄,然後說那不是總統職權,只是一場誤會,所以收了錢也沒罪!這簡直就是開了一張犯罪空白支票給總統!”

這真是一個沒知識,沒常識,更不看電視的人,才會做出來的判決.

各位,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這三名法官說,他們為了瞭解陳水扁的[職務行為]的範圍,研究了我國的總統的職務內容,照他們唸的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還有學者論文,其實大家都搞錯了,我國是採虛位元首制,我國總統其實”只是”自認有權”,並”沒有任何法定職權”的職位?!

以白話來說,他們就是說我國總統什麼都管不著,光領薪水不用做事!(各位愛罵馬總統無能的人,周法官等人說你們要自我檢討了,人家總統本來就應該是光領錢不做事的。)

這種明顯違反常識的法律見解,竟然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這三名法官還敢說是有憲法依據,還看遍了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學者著作耶。來來來,不用跟你吵,大家自己來看看憲法的明文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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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略)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略)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略)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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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行憲法(當然包括增修條文)的規定來看,總統在五院之上,又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檢察總長等人的提名權,獨享行政院長之任命權(不需立法院同意),以及行政院長的免職權(學理上容有爭議,但實際上就是如此),又有國家大政方針決定權,緊急命令權,被動解散國會權,三軍統帥權等。對不起,我國憲法學者普遍認為我國憲法經過七次修憲後,我國的總統其實是”有權無責”的超大權力怪獸,碰到不能自我約束的人當上了這個職位,我國總統可是什麼都可以管(哪件事跟國家安全會無關呢?),但都不必負責的,若出事了,或者民眾不滿了,只要撤換行政院長,就可以卸責了。(各位看看陳水扁八年任內到底換了多少個行政院長吧!有人還回鍋做了兩次耶。)

我國總統在修憲後已是實質的行政首長,有完整的任免權、監督權、指揮權,若總統濫用職權、而且踰越職權,就是「違背職務」行為。這麼明白的「違背職務」貪瀆罪行,我國的法院竟然還能夠判成無罪,夫復何言?

況且,憲法明文規定,解釋憲法是專屬司法院的權責,法官審案適用法律時遇有欲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確信時,照釋字371號解釋(現在是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官僅能裁定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待大法官作出解釋,再遵照解釋續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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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7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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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這三名法官,可是搶了大法官的飯碗,不但違反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還違反憲法規定(僅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之權),竟自行解釋憲法起來了。

再來,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這三名法官又說,陳水扁在外[喬事情],其老婆吳淑珍在內[收現金]的行為,包括辜仲諒親自送交陳水扁的三千萬現金(陳水扁跟辜抱怨若像以前那樣,把錢交給吳淑珍,他跟吳淑珍再領錢出來花比較困難,有些花費也不想讓吳知道,所以要辜直接領錢給他),都不是所謂的有[對價關係]的賄賂行為。

各位公務員,以後若要貪汙收賄,白手套不必再費心去找了,各位的另一半,就是最佳的白手套人選,她負責收錢,各位官員負責違法,也不必搞啥借款或打麻將輸錢的障眼法,只要對外宣稱互不連絡就行了,這樣我國法院就認定不成立對價關係了。

再講一次,貪汙相關罪章構成要件中的〔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如果事前收錢時或期約事後給付後謝時收賄者就知道對方的目的,甚至允諾幫忙,這個對價關係就成立了;至於事後收賄者有沒有真的出力(即有所行動),則只是所犯為〔職務上收賄〕罪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差別而已;而送賄者主觀上認為有影響力的受賄者,客觀上有無實質影響力,還有此出力者最後有無達成送錢者所欲之效果,更非所問。不是嗎?

但是我國的法院好像都不是這樣認定耶,我國法院認為一定要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法定主管事務,才算〔職務上行為〕,而且要收賄者把送賄者交待的事情辦好,完全辦妥當了,才能成立貪汙罪。有此可見我國法院都是很注重〔犯罪者的義氣〕,那些收了錢不辦事或者沒辦好的人,法院根本懶得理會,都是無罪釋放,我國法院認為這只能算送賄者自己傻,自己喜歡送錢給官員花,而這麼傻的人被騙不能怪別人,只能怪自己。所以,同一邏輯推論下去,被詐騙的人都是自己活該,因此我國監獄裡現在關著的詐欺犯,都應該全部被無罪釋放,並申請冤獄國賠才是。

除了這次陳水扁的這個金改弊案〔喬事情〕被台北地院判決無罪外,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擔任司法黃牛,收了六百萬替被告梁柏薰安排飯局與司法高層餐敘〔喬事情〕,也是無罪。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的「茶葉罐裝現金案」,司法亦以招標並非郭職務範圍,郭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郭不構成貪汙,也是判無罪。唉!這樣的案例太多了,實在不勝枚舉。

我說,從此以後,不收紅包、不向企業要錢的官員,豈不是笨蛋?

再次建議應該讓立法院廢除這個構成要件嚴格到了奇怪的貪汙治罪條例,加重刑法刑罰貪汙圖利罪的刑度,廢除那些沒天理的最高法院判例,訂定妨害公職人員廉潔罪來處罰企圖行賄或提供不當期約者,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來處罰司法黃牛,修正洗錢防制法,去除〔重大〕犯罪所得的要件,只要幫助隱匿犯罪所得就成罪,不要再讓台灣成為貪官汙吏的天堂了。

繼續閱讀:

引用文章: 金改洗錢弊案一審宣判內容991105 

醉言夢語網誌文章->司法侏羅紀---恐龍樂園與僵屍王國 


附記:

我隨便拿個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文,"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就可反證我國總統絕非虛位元首,他絕對有行政權,不然這個總統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是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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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表示,經過修憲,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經變成「任命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也已取消),且總統在任命行政院長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難怪判決理由會被抓到把柄。

至於北院合議庭認定總統除憲法本文規定的締結條約、宣戰、媾和等權之外,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上僅兩岸、外交、國防為總統權限,林濁水也不認同。

林濁水認為,依憲法及增修條文,總統絕不僅有兩岸、外交、國防等職權,頂多可以說他在兩岸、外交、國防上「有較大影響力」;例如總統可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而經濟、財政也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怎麼會「無權」呢?

my god  2010/11/07 03:02留言:   
  
 周占春半部憲法判扁案
 
周占春認為二次金改不是總統職權,那是因為他只看了憲法前半部,忘了我們後半部還有一堆增修條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安會,

國安會的職責是甚麼,從扁政府時期的回應就可以知道它的職權有多大:


國安會招認 主導二次金改 聯合新聞網 2005/10/12 :


國安會罕見發布聲明稿澄清,在這篇聲明稿針對媒體指陳總統出訪中美洲將援助友邦的「榮邦專案」及「二次金改」兩議題均由國安會掌控,行政部門全在狀況外一事,一開始即開宗明義指出:「依據憲法與立法院通過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總統就國家重大議題召開國安高層會議討論,進而做成決定,不僅於法有據,且相關會議召開前的幕僚作業也均邀集行政院所屬部會參與討論,媒體所謂國安會擴權或逾越分際說辭,顯為無的放矢。」

而國安會是甚麼,就是那個在威權時代賦予總統極大權力,在修憲後被沿用下來,一直有太上行政院之稱,由總統主導的機構。

但是對周占春等人而言,這也是大家誤會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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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總統管金改如管國軍體能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10.11.05 10:50 pm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二次金改與扁家被控洗錢無罪。合議庭指出,總統介入金控併購,性質與總統管機場手推車、生態濕地、國軍體能測驗一樣,縱僭越總統職權,也不代表以職務犯罪。

特偵組去年12月間指控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利用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起訴扁、珍貪汙,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扁家子女等也遭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台北地院周占春合議庭今天判20多名被告全部無罪。

合議庭在判決書花了54頁說明主要無罪理由,但有22頁都在解釋憲政問題,金控併購並非總統職權,但不代表以職務犯罪。合議庭在判決書搬出憲法、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見解,以及國內學者相關論述,連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著作都包含在內,還舉美國前總統尼克森的水門案的例子。

法官認為,水門案爆發後,尼克森因不滿檢察官考克斯調查時,要他交出錄音帶,竟要司法部長、副部長將考克斯免職,可見「實質影響力」永遠不能等同法定職權。

根據判決書,合議庭認為,縱然陳水扁直接向財政部長傳達總統支持國泰併世華立場,頂多就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其性質與總統插手機場手推車、生態濕地、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達應如何判斷的見解無異」,邏輯上不能認定相關事項均屬總統職權,不能視總統介入金控屬利用職務犯罪。

此外,合議庭並在判決書裡指摘特偵組違反無罪推定,僅憑紅衫軍事件就指陳水扁夫婦貪贓枉法,如同司法淪為民粹是從的中古黑暗期。

法官認為,政治作為有失民心,自應以選舉汰換,刑事責任則需讓法院得到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扁介入金控併購,卻無出手干預財政部政策,企業給款自與收賄沒有對價。


【2010/11/05 中央社】


聯合報6日社論「周占春開給陳水扁一張貪汙空白支票 」,摘要如下:
 
 台北地院周占春審判庭創造了一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替陳水扁二次金改收賄行為脫罪。這不啻是「恐龍法官」最可悲可恥的一個荒唐判決。

 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是這樣的:二次金改弊案,陳水扁收了六‧一億的賄賂,卻在審判中辯稱「金改非總統職權、所收是政治獻金」云云;周占春在判決中全盤接受。周占春說,總統干涉行政(介入金改)雖是「政治現實」,即使一般民眾或有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但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亦即法院不能認為金改是總統職權。接著他說,既然二次金改非總統職權,則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請託」,即非總統「職務上之行為」,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的餘地。

 倘若如此,陳水扁豈不是詐欺了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以騙取了幾億的金錢嗎?周占春於是說,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和陳水扁,均「發生了誤解」;陳水扁是「延續威權統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因誤解而送錢、收錢。既然是誤解,也就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了!

 這真是恐龍判決的空前之作。陳水扁自辯非總統職權,周占春說對;至於陳水扁若無職權,則有沒有詐騙之嫌?周占春又說,那是陳水扁「誤以為自己有此職權」,所以沒有騙人。周占春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如果能夠成立,那等於是擔任總統之人可以任意介入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決策,並藉勢藉端公然收賄,然後說那不是總統職權,只是一場誤會,所以收了錢也沒罪!這簡直就是開了一張犯罪空白支票給總統!

 退一萬步說,周占春至少該說明一下,陳水扁利用二次金改收了數以億計的金錢,那到底算什麼行為吧?周占春對此亦是全盤接受陳水扁的說法,指那些是「政治獻金」。周占春說,陳水扁九十三年五月當選總統連任之後,是民進黨最高公職人員,有義務為民進黨以及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有義務為民進黨募集競選經費也就罷了,但為什麼陳水扁也有義務為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呢?周占春不交代任何理由,卻逕自如此主觀而霸道地認定。這樣認定之後,周占春就一口咬定陳水扁拿的錢是「政治獻金」。

 然而,當時政治獻金法已公布實施,陳水扁既非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當然不具收受政治獻金的資格。周占春說,即便陳水扁違反了政治獻金法,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是行政罰,不能判處陳水扁罪刑。就這樣,周占春自以為就替陳水扁脫卸了所有罪刑。

 但是,周占春忘記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取政治獻金必須設立專戶,如果不設專戶就收取政治獻金,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又規定,政黨的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違反這項規定,亦相同處罰。因此,即使依周占春的認定,陳水扁是替民進黨和台聯黨募集政治獻金,那起碼是個政黨收取政治獻金代理人的身分;然則,陳水扁未設政治獻金專戶來收取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至少也應該按本法來處罰吧?周占春算計得這麼仔細,又如何會忘記了這個條文呢?不設專戶就收取這些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難道只是「行政罰」而已?

 其實,陳水扁在二次金改弊案之前遭起訴判刑的四大弊案,有關「總統職權」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官都認為,依目前的實際情況,應採肯定判斷,並且都判決陳水扁有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周占春可以採取特立獨行的見解,但總該想想,這種見解會不會與國民感情與政治現實相去太遠?會不會被社會認為是恐龍判決?

 檢察官應該立即上訴,趕緊關上周占春判決造成的總統貪汙巧門。


金改弊案 扁珍收7億 一審判無罪

  • 2010-11-06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陳志賢、郭良傑/台北報導】

 

  遇到他 ▲金改弊案5日宣判,由審判長周占春所組成的合議庭,將扁珍等21名被告全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心情好 ▲前總統陳水扁5日下午帶著愉快心情到地方法院聆聽金改弊案一審宣判,步下囚車時露出笑容。(陳振堂攝)

      眾所矚目的金改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十個多月的審理,五日宣判,當初被特偵組起訴的廿一名被告,包括收受元大、國泰金控合計七億一千萬賄款的扁珍及涉嫌從事海外洗錢的元大、國泰金控,經由周占春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認定,金控業並無行賄意圖,金控合併也不是總統職權,扁家保管室內款項無法證明是重大犯罪所得,在沒有對價關係下,判決陳水扁等人全部無罪。

     特偵組兩年多來起訴三波相關扁案,除第一波國務費、龍潭案及洗錢案,扁被判刑廿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之外,昨日金改弊案的宣判是繼第二波侵占機密外交款案後第二件判決無罪的案件。巧的是,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等案移審北院而被當庭釋放,當時的審判長也是周占春。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的認定與憲法精神、憲政實際運作上有相當大的落差;總統犯罪是嚴肅犯罪問題,必須嚴正面對,合議庭以空泛言論認定總統法定職權,與一般民眾認知落差太大,會讓民眾誤認「刑不上大夫」,違反國民法律感情。檢察高層透露,由於判決的法律見解、理由與檢方及一般民眾有極大差距,特偵組會提起上訴。

     北院是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在昨日下午四時宣判。周占春只用數秒的時間宣示:「廿一位被告均無罪」的判決主文,然後迅速退庭;在庭聆判的陳水扁,猛然聽聞判決結果,馬上流露出歡笑神情,旁聽席上的扁迷,則是難掩興奮心情,雀躍不已。

     特偵組起訴本案犯罪事實,包括扁珍收受元大金兩億一千萬元、國泰金五億一千萬元介入元大併復華金,國泰併世華銀,並透過國泰金和元大馬家等企業人士從事洗錢;將國務費、南港展館案犯罪所得從事海外洗錢,及國泰世華銀前副董事長李明賢,藏匿陳俊英保管室開戶資料。

     合議庭認為,綜合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六二七號相關解釋、國內法政學者論著,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陳水扁雖具有總統身分,但金控合併並非總統法定職權,扁和妻子吳淑珍,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

     合議庭認定,國泰金蔡宏圖、蔡鎮宇兄弟給扁的五億元,性質屬於政治獻金,不是賄款。元大金給珍的兩億一千萬元,屬於「捐贈」,動機是就合併復華金,「探知政府當時態度」。

     判決理由指出,從國泰蔡家、元大馬家分別交付扁珍款項的過程來看,都難證明有任何行賄犯意;扁珍各別收受時,也不能證明曾以總統職務行為應允,難認有任何對價關係。

     洗錢部分,檢察官無法證明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現金,是扁珍貪汙不法所得;國務費和南港案洗錢部分也舉證不足,至於扁珍以外的被告,起訴證據無法證明他們經手時,知悉款項為重大不法犯罪所得。而馬維辰被訴背信和李明賢藏匿刑事犯罪證據部分,一樣證據不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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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08:34 【udn】 這裡便宜!人才 這樣 破解 導演 迷思比價
2010/11/08 22:27 【老痞子喊話台】 我國法院的判決,三不五時就不斷在鬧笑話,實在離譜,實在真的一點也不好笑!
2010/11/08 18:59 【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金改洗錢弊案一審宣判內容9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