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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非貪污?
2010/07/27 23:50:11瀏覽1515|回應0|推薦3

引用文章: 轉貼: 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這樣明明白白的,總統府秘書長藉端趁機,收受白花花的六百萬新台幣賄賂款,這樣當事人都無可抵賴的明白罪行,竟然不算貪污!

高院的二審竟替他由一審的十二年徒刑減刑為九年就很奇怪了。然後最高法院竟然會發回,根據的又不知是啥法條,沒有道理。現在高院又進行的更一審,竟然可以全面推翻前二審的見解(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大弊病,是更審而不是續審,所以才會時常發生這樣讓人眼鏡掉一地的後審全面翻案的事件),認為陳哲男這樣藉機索賄的罪行不是貪污罪!

好,不是貪汙罪,那至少也是圖利罪,或者藉機取財罪吧?都不是,高院更一審法官們竟然可以用詐欺取財來定罪,將陳哲男這樣嚴重的貪瀆罪行,竟可大幅減輕為一年二個月,然後再加上阿扁配合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搞的莫名其妙減刑條例,竟然最後可以減為七個月有期徒刑而已!

我合理懷疑最近這兩庭(也就是最高法院與高院更一審)的法官們都有收到陳哲男的錢,才會發生這樣離譜的更審判決。

不要懷疑,等到本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我認為最高法院又會隨便挑個理由就發回更審,而本案的高院更二審法官們,很有可能就會判陳哲男無罪,或者至少讓他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的啦。

這就是又一個台灣奇蹟啦,[一審重判,二審減輕,三審豬腳麵線!],每天都在上演的啦!

馬英九設個廉政署來肅貪,能肅貪嗎?

肅啥貪呀?一個總統府祕書長明明白白的收了六百萬元賄賂,法院都可以判決認為這個並不算貪污了。

請問在台灣,那還有誰有可能會貪污呢?沒有人可以貪汙了嘛,只要這些官員互相替對方收錢,或者學阿扁,叫老婆專職收錢,自己對外宣稱不管錢,就可以不涉貪汙罪了。

這判決真是天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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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非貪污 惹爭議

  • 2010-07-27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陳亦偉台北27日電)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今天更一審由12年改判為 7個月。更審推翻過去見解,認為總統府官員扮司法黃牛,不算貪污,是刑度大減關鍵,但判決恐引發爭議。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 萬元。法院一審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陳哲男12年;二審時同樣依相同罪名,改判9年。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因受惠減刑而減為7月。詐騙罪屬二審定讞,因此被告不得上訴,但檢方仍可上訴。

     全案最大關鍵在於陳哲男收賄的職務認定。一、二審法官的見解認為,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除職務本身職掌外,由職務所衍生的機會,都應包含。過去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摘,某公務員職掌內容不能出差,結果以出差名義核銷公帳,應以貪污論罪而非詐欺。

     一、二審認為,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有機會得以接觸各級檢察、司法機關首長,還藉各種機會向梁柏薰展現具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力,當然符合利用職務上衍生機會因勢乘便犯行。

     而更一審見解則是,職務上衍生機會,必須與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既然總統府副秘書長職掌,不包括偵查、審理司法案件,也不牽涉司法官調遷,自然不能符合「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律師李傳侯表示,類似案件中,被告的「身分」與「機會」是兩回事,陳哲男是因總統府副秘書長,得以有「機會」關說案件;但副秘書長的「身分」能否實質改變官司結果,顯有疑義。陳哲男案理應屬移送公懲會懲戒的案件,而非刑案,更一審的判決不但沒有錯,甚至有判無罪的空間。

     陳哲男案因法律見解差異,出現刑度大落差,法官依法判決固有所本,但日前爆發法官集體收賄、民眾對司法信心動搖,加上當前社會「反貪」、「嚴懲貪污」的氛圍下,陳哲男案的更審判決,難免再引發爭議。990727


 

更一審大逆轉 陳哲男12年改判7月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收受新偕中前負責人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原本法院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昨天大逆轉,認為陳哲男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

由於案發時,陳哲男被羈押時間剛好七個月,如果全案定讞,陳哲男可望以羈押折抵刑期,不必入監。

陳哲男案更一審合議庭的庭長是曾德水,受命及陪席法官是崔玲琦、陳恆寬;合議庭強調,判決完全根據調查證據,未受外界影響。

梁柏薰利用人頭向華僑銀行超貸,被台北地院判刑一年確定,卻潛逃出境。九十五年四月,梁柏薰返台投案,驚爆當年誤信陳哲男有實力幫他擺平官司的內幕,付了六百萬元支票,陳哲男卻「拿錢不辦事」。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竟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作為官司活動費,還利用在總統府會客機會,探詢內線炒作赤崁股票,涉嫌貪汙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一審時,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判陳哲男十二年徒刑,內線交易部分判無罪。陳哲男上訴,高院仍維持貪汙罪見解,但改判陳哲男九年徒刑。去年最高法院又撤銷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結果昨天出爐,認定總統府對司法案件沒有監督或調查權,陳哲男也沒有因為督導民眾陳情案件,而有接觸司法機關的機會。

合議庭認為,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之前,已有多年擔任立委及公職經歷,他向梁柏薰佯稱可幫忙擺平官司,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及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

更一審認同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但認為一百一十萬元奠儀不屬於犯罪所得,並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普通詐欺罪將陳哲男判刑一年四月,減刑為七月。

檢方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研究是否上訴。一般預料,檢方會提起上訴。


【2010/07/28 聯合報】

陳哲男案大逆轉 高院法官「真勇敢」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大逆轉,合議庭表示,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祕書長身分向司法機關施壓,梁柏薰又不願說出當初陳哲男邀宴的司法高層是那些人。合議庭有自信,判決經得起檢驗。

最近爆發高院法官審理何智輝案涉嫌集體貪汙,陳哲男案昨天更一審的判決再度讓外界譁然;有同事戲稱這是驚世判決,合議庭真勇敢。合議庭則強調,全案在何智輝案爆發前就已辯論終結、且完成評議,更一審判決未受到其他案件影響。

陳哲男案更一審的合議庭成員,是審判長曾德水、受命法官崔玲琦及陪席法官陳恆寬。崔玲琦與陳恆寬都是去年從一審調高院的年輕法官,崔曾擔任司法官訓練所導師,陳曾調司法院辦事,都有不錯的評價。

判決指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祕書長,本應潔身自愛,不伎不求,尊重國家司法審判制度,竟訛稱可以影響司法案件的結果,詐取財物六百萬元,傷害司法信譽;但考量他年歲已高,體弱多病,判刑七月。

曾德水說,陳哲男辯稱當初是梁柏薰找他幫忙,不是他主動說要喬官司,辯論終結的最後陳述時,陳哲男老淚縱橫,讓他感受到宦海浮沉;加上不法所得六百萬元都已退還當事人,審酌相關情節後決定改判。

合議庭表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就認為原本的判決,就有關總統府副祕書長與司法案件之間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貪汙要件,扣得不夠緊。法官認為,陳哲男雖然曾為梁柏薰的官司,兩度邀宴司法高層,但因梁柏薰不願說明那些人在場,無法證明陳哲男為梁的官司作了什麼事,與總統府副祕書長職務有什麼關係,才會改依普通詐欺罪判刑。

【2010/07/28 聯合報】

新聞眼/法律人的腦袋 小民真的不懂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為梁柏薰「喬官司」,高院更一審判刑七月,比當初誆騙藝人胡瓜的司法黃牛梁家堯被判刑八月還輕;這樣的法律見解還有待最高法院裁決,但法律人的認知與民眾觀感落差太大,難怪司法威信總難建立。

一般老百姓遇有官司,司法黃牛找上門,詐騙金額少則數十萬,頂多兩、三百萬。陳哲男向梁柏薰開口要一千萬擺平官司,如果他不是總統府副祕書長,梁柏薰會付六百萬支票?以一般民間習俗,會包一百多萬元奠儀給陳家嗎?

更一審認為,總統府副祕書長的職責包括處理人民請求救濟案件,但陳哲男並未因此有接觸司法機關的機會,即使他與司法首長會面,但梁柏薰相信陳哲男能擺平官司,還是因為他長年累積的人脈,並非來自副秘書長的身分關係。

問題是,陳哲男當初是以總統府副祕書長身分,安排當時的總統出席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典禮;也是以此身分邀宴司法高層,要幫梁柏薰尋找官司解套方法;更曾以副祕書長身分,獲司法院邀請到高院參觀為民服務成果。這些場景,讓梁柏薰深信不疑而交付活動費。

陳哲男在政壇資歷,確實為他累積不少法界人脈,但他為梁柏薰官司出面時,府高層的身分難道沒有加持?不管關說成不成,以總統府副祕書長之尊幫人喬官司,難道不應比一般司法黃牛受到更重懲罰?

如果法院認為政府高官企圖影響司法的行為,與他的職務無關,可罰性不高,這樣的判決等於鼓勵有案纏身者找門路,也鼓勵有權官員收錢。反正就算被抓到,一個月刑期價值一百萬元,怎麼算都值得。

【2010/07/28 聯合報】


高院輕判陳哲男 檢方將上訴
  • 2010-07-28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由12年改判為7個月。台灣高檢署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但檢方仍認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

     陳哲男被控民國91年間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向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一審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12年;二審審酌陳哲男已全數還錢,仍依貪污罪論刑,但將刑度降為9年。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陳哲男當時雖是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或調查權,全案不符合職務上行為的構成要件,改以普通詐欺罪判刑陳哲男7月徒刑。

     檢方指出,陳哲男是總統的幕僚,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他的法定業務職掌,但他擁有的權力,的確可以讓梁柏薰相信他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耐。雖然更一審更改適用法條,但檢方仍認定陳哲男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檢方表示,普通詐欺罪最高可量處5年徒刑,本案中陳哲男當時身居高位,卻甘於擔任「司法黃牛」,向他人詐欺取財,而高院僅判處1年2月,減刑為7月,與一般的「司法黃牛」案的判決不成比例。

     檢方說,高檢署收到判決書後,將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9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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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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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10/07/29 21:08 【老痞子在UDN】 這樣的法官,即是法之賊,我呸呸呸!
2010/07/28 09:19 【老痞子在UDN】 曹董罵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