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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一審被判詐欺罪兩年徒刑。
2009/11/18 01:04:09瀏覽1389|回應0|推薦5

審判長以陳師孟為例 質疑李慶安明知故犯

  • 2009-11-17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杜大澂】

    渲騰一時的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今天再度開庭審理。李慶安雖然坦承有美國籍,不過,她也強調當初是認知錯誤,並沒有犯罪故意。不過,對於李慶安提出的主張,審判長陳興邦卻以陳水扁當年聘用陳師孟擔任副市長為例,質疑李慶安可能涉及貪污,因此,李慶安方面表示,要重新研究法律問題,原訂今天上午的辯論終結要再延後。

    當年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聘用陳師孟擔任副市長引起爭議,也遭到李慶安以雙重國籍強烈質疑,如今李慶安也捲入雙重國籍案,上午在開庭的時候,李慶安再度坦承確有美國籍,但堅持沒有犯罪的意圖,強調是認知錯誤,以為宣誓就會自動喪失外國籍。

    審判長陳興邦則是以陳師孟的例子,質疑李慶安知道宣誓不會自動喪失國籍,甚至認為如此主張有貪污的問題。李慶安律師莊秀銘隨後表示,將重新思考法律的問題。

    原本上午全案要辯論終結,在律師表示要重新思考主張之後,將延到十二月二十九號再度開庭。


如同我在引用文章: 被宣告當選無效的立委的薪資仍為其合法收入 所說的,台北地院並不認同起訴李慶安詐欺罪(而非貪污罪)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奇怪見解,地院合議庭審判長陳興邦顯然並不認為"李慶安因為具有雙重國籍被中選會宣告當選無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應該視同李慶安自始並沒有取得公職人員的身分,因此絕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可能,不可能用貪污罪或圖利罪起訴李慶安"。

地院合議庭審判長陳興邦顯然認為不論用如何手段當選公職並宣誓就職,李慶安無庸置疑,當然具有公職人員身分,不可能會溯及失效。而她沒有貪污(詐取財物)之故意犯意的辯解,又被她先前質詢陳師孟雙重國籍就任公職,所以她應該是明知如何放棄美國國籍之合法程序,故意不去履行依法宣誓就職後一年內放棄他國國籍,並提出證明之義務,當然會有藉此詐取財物之貪污罪嫌。

這是跳脫原先李之律師所採(也是通說)認為不論其當選方法是否不正(多數為賄選等違反選罷法,宣誓就職後而被宣判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立委薪資為其執行公務之"對價"的抗辯思維,審判長陳興邦顯然完全以李慶安其隱瞞雙重國籍身分去宣誓就職的行為,認為她就職當時就是明知故犯,就有藉此詐取財物的貪污故意,這是最輕也要關十年以上的貪污重罪,比地檢署所起訴的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重得太多了。所以,李慶安的律師當然趕快要去研究對策了。

其實,法院說她宣誓就職時,明知故犯,故意隱匿其雙重國籍就是藉機詐取公款(就是貪污啦),是比較合乎社會通念的看法。而律師辯稱說她即使被中選會宣告當選無效,但既然其就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依法仍為有效,則她所領的薪資是合法的對價,就不算貪污,也非詐欺,也有見地。但檢察官說她被宣告當選無效後,會溯及既往的讓李慶安失去公職人員的身分資格,所以李慶安自始就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並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不可能觸犯貪汙或圖利罪云云,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莫名其妙。

況且,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明文規定,其職務行為就是有效,其薪資也不用償還。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當然,該條文修改多次,當然要以李慶安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或其後審判實對其更有利的規定,來做判準。但是,既然上述現行條文的規定為對其明顯有利的規定,則應可適用於李慶安身上才是。

不過,該公務人員任用法並不適用於民選代表、政務官等,但其法理是可以類推適用的。所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而就任北市議員,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屬「當選結果無效」,並無「自始無效」,其任期屆滿前均未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李的公職。因此,其市議員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均屬有效,已支領的薪資等公費並非公法上不當得利,因此判不必返還市議員期間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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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仍領薪 另案移送李慶安

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被控詐欺案,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合議庭當庭表示,李慶安具雙重國籍仍任第7屆立委領薪,這部分檢方未起訴,法院將會另案告發,移送檢方偵辦;合議庭定明年2月4日下午4點宣判。

【中央社/台北29日電】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李慶安表示,「認錯但不認罪」。合議庭審判長陳興邦諭令,明年2月4日下午4時宣判。

李慶安被控於民國80年間取得美國護照,83年起陸續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10餘年,期間刻意隱匿具有美國國籍,並按月領取職務相關費用,涉共詐領新台幣1億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年9月16日涉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李慶安委任律師莊秀銘在庭上表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或立委期間表現稱職,支領薪餉「心安,不過理有不得」,確實欺騙了她的選民,但就現行法條或行政程序等方面,並不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一旁的李慶安則頻頻拭淚。

由於李慶安一直以「以為宣誓就任公職後,即等同喪失美國國籍」作為答辯主軸,陳興邦則詢問李慶安「宣誓效忠國家的義務中,包不包括有『主動告知』義務?」李慶安猶豫許久,回答「有,但是沒人問我」。陳興邦質疑李慶安說詞前後矛盾。

李慶安最後指出,她已釋出最大的誠意道歉並認錯,公職期間支領的薪餉是努力得來,絕非不法所有;至於立院相關人事表格皆由助理協助填寫,再交由她簽名,是一時不察而非刻意不實填報國籍資料。

全案經過2小時30分鐘庭訊,辯論終結,明年2月4日下午4時宣判。

【2009/12/29 聯合報】


追討李慶安薪資 北市議會敗訴

未被解職 非不當得利

〔記者楊國文、黃忠榮/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台北市議會追討返還市議員期間所支領的兩千兩百多萬元薪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擔任四年北市議員身分雖屬違法,但未經過解職,其職務行為均屬有效,並非公法上不當得利,昨天判她不必返還已經支領的薪資等費用;台北市議會仍可上訴。

北市議會可上訴

台北市議會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做決定。

李一審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兩年,正於高等法院審理中。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刑事詐欺取財罪認定和此案是否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同,不受刑事判決拘束;審理李詐欺案的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也低調表示,不受該判決影響。

李慶安昨未到庭聆聽判決,李的律師蔡世祺指出,李慶安擔任公職十四年來,其市議員和立委職務一直有效,因此領取市議員、立委等公費並無不當,也無詐領問題。

前立委李慶安從八十三年起,曾任第七屆市議員,及第四至六屆立委,領取民代薪資等公費共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多元。

李慶安因被查出有雙重國籍身分,遭中選會認定其民代身分「自始無效」,註銷其立委身分,台北市議會認定李慶安領取的市議員薪資、助理等費用,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提出「返還支領費用」的行政訴訟,要求她返還已支領的兩千兩百七十萬元費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而就任北市議員,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屬「當選結果無效」,並無「自始無效」,其任期屆滿前均未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李的公職。

因此,其市議員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均屬有效,已支領的薪資等公費並非公法上不當得利,因此判不必返還市議員期間支領費用。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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