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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這樣的法官,即是法之賊,我呸呸呸! ----- 最高法院判例:84 年台上字第1 號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判例: 67 年 台上 字第 473 號 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判例: 63 年 台上 字第 3319 號 ----- 你說說看,陳哲男假借職務機會,安排有案在身之被告梁柏薰,與多位司法界高官餐敘,甚至給予建議,再展示其能安排陳水扁到司法官訓練所演講,讓梁柏薰誤認其能夠影響法官判決,交付財務請其疏通,後來仍被判刑,憤而要求退款,只還一部分,梁後通緝投案咬出犯行。 比照上述最高法院判例的犯行,陳這行為叫任何人來看,都會覺得陳哲男是扮演典型的司法黃牛,至少是犯了公務員借端藉勢取財罪之罪刑。對不對? 結果呢,我們一審與二審的法官們全都會判其無罪,是梁自己喜歡拿錢給陳花,他根本無所求,沒叫陳辦事,而陳也可以莫名其妙就拿陳六百萬,就是無罪! 法官的判決,若違反經驗法則或不符論理法則(註: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認事用法,形成心證,明文要求須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時,法官有沒有罰則,竟然沒有!他會不會受到任何行政處份呢?竟然也沒有!他的年終考績或考評成績會不會受到影響呢?竟然還是沒有! 不管他如何亂判,判決被上級法院維持率是如何的低,他還是能夠繼續參與審判,甚至依靠年資較長,可以擔任審判長,甚至出任庭長。 你說那個二十年仍然未能立法的法官法(並不是保障的部分,我國法官已經被過份保障了,而是要加強其考核與淘汰機制的部分),需不需要趕快立法呢?立法委員,別再忙著打架了,立立法吧。
台灣的司法界問題難道只有在政府司法機關內嗎?台灣的司法教育體系沒有問題嗎?台灣的司法學閥問題不是問題嗎?台灣的律師界是力暢司法改革的助力還是保護自我利益的推手,問問老百姓吧?司法界的鄉愿與犬儒文化不只存在司法機關內,律師界與學術界其實不遑多讓,最近爆出這麼多問題,又可見多少望之儼然的學者與名律師自我反省,台灣法律人檢討別人的多,自我反省的少。如何贏得別人尊敬。 ------------- cnc 2010/09/19 02:40 留言: 去參加司法開訓典禮就能決定法官判決??我去看台大開學典禮我也能指揮台大校務了???秘書長貪污定讞...那被他指揮影響的法官該成立什麼罪??? 先去把刑法第十條看過吧... ------------- 你這種講法,就是職務行為限縮論的典型代表。令人痛恨! 所以你認為,總統對於所有行政事務,並非直接職掌,所以不論如何施壓,命主管機關就範,無罪。所以,總統就可以胡作非為,左手收錢,右手亂下指令,你的意思是這樣,對吧? 你也認為總統府副秘書長,並非主管,沒有直接管理事務之職權,司法審判更不是其職掌,所以進行案件之關說,無罪。那個當事人,信了他"喬事情"的能力,所以要送前金給他,也跟他是"總統府副秘書長"一職無關。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見解,皆認為所謂「職務上機會」應指「職務上一切的事機,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而言。你也好好看看吧! 你更認為,都是我老婆在收錢,人家為什麼要送錢給她,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很聽我老婆的話,但我沒有收到錢,無罪。若這樣的辯解能夠成立,從此以後,只要老婆負責收錢,先生負責喬事情,那就都無罪了。你覺得這樣的見解合理嗎? 還是你就是做這樣認定的法官之一?真是好樣的。如此背離社會通念、令人駭異的奇特想法,還能大言夸夸而談,要人家去看刑法第十條公務員的定義? 難怪司法系統在台灣沒有辦法得到人民的信賴,法官在路上都會得到人民的唾棄,大家還是要靠抬棺抗議與自力救濟來得到公平正義的實現,那要這法院幹什麼? ------------- 三個字【聯合報╱黑白集】2010.07.31 02:55 am 二十九日本報社論〈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一文,用了相當強烈的三個字。 該篇社論末段寫道:「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OOO,是什麼?」我們承認,OOO三個字相當尖銳;但是,恨司法之鐵不成鋼,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 也許是那三個字,使得更一審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又牽動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因而被輿論稱為引發了司法界的「震撼」或「風暴」,並觸動了司法界的自清與反省。持平而論,那三個字確有一點粗魯,但其引發的效應卻是我們所期待的。 主張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因而主張改依普通詐欺罪輕判的審判長曾德水回應輿論的批評說:記者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懂。這句話很有問題。一者許多記者是學法律的;再者,即使不是在學校學法律,也不一定等於一輩子就不懂法律。何況,台灣法學素養比法官優秀的高人何其多,不能說沒有人看得懂審判品質的是非高下。 法官有審判權,卻絕無可能壟斷法律知識。所以,法官若心中存著「有人懂」而作審判,應當比高高在上的「你們不懂」而師心自用為妥。 曾德水的觀點與本案歷審法官迥異,亦與同一合議庭的陳恆寬歧異;可見,法律見解「懂不懂」的問題,未必是權力及階位所能決定。倘若因那「三個字」而能激發司法界不再存有「你們不懂」的傲慢,更不再發生以為「你們不懂」而枉法濫權,那就請大家包涵一下這當頭棒喝的三個字了! 南線專案是假的,陳哲男利用職務衍生的機會貪汙;若大家皆懂,唯獨法官不懂,那才奇怪! 【2010/07/31 聯合報】------------- 竟謂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聯合報╱社論】 2010.07.31 02:55 am 陳哲男貪汙案,高等法院更一審由原高院判決九年刑期減為七個月,罪名則由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汙罪改成普通詐欺罪,且因刑期恰好與法院羈押日期相同,故若判決就此確定,陳哲男一天牢也不必坐。 如此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至感錯愕;如今證實,果然連更一審的合議庭也未達共識,陪席法官陳恆寬甚至憤而辭法官職。陳哲男在犯案當時,利用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職權和機會,騙得梁柏薰相信他有本領擺平官司,交付了六百萬元,更審法官竟然認為與其職務和身分無關,不是貪汙,而只是單純的司法黃牛詐財(案發期間,梁柏薰另藉陳哲男父喪送了一一O萬奠儀);這樣的「獨立審判見解」,恐怕與法條法理的涵義相悖,亦與一般人的經驗常識相去太遠。 到底陳哲男的犯行和他的職務有沒有關係?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且看本案歷審調查確認的諸項事實:梁柏薰屢次證稱,陳哲男以其能夠安排總統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藉此證明確有影響司法之能力,且藉以「表示他跟總統的關係很密切」。 那麼,陳哲男又是如何安排陳水扁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歷審認定的事實是:此項行程係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告知司訓所所長林輝煌以正式行文方式提出邀請,再由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將此一邀請行程提供總統府辦公室人員後,始列入暫訂行程,再呈由陳水扁總統親自核定。換言之,這項行程是陳哲男詐財操作的一部分,為了展示他確有介入司法的能力,所以利用職權安排了這次表演。 其次,歷審認定:陳哲男除了安排陳水扁的法訓所行程,又安排了梁柏薰和司法界高層官員餐會討論處理辦法。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某日,陳哲男邀集梁柏薰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在不詳地址之餐廳內聚會討論「因應對策」(判決書用詞);又於九十二年初某日,邀請「真實姓名不詳之高階檢調、司法人員」與梁柏薰聚會商討「解決之策」(判決書用詞),並允諾協助處理。梁柏薰說,因為參與兩次餐會之司法人員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所提供之意見應當可信,他就放心出國。 不談其他,僅檢視以上歷審確認的一二事實,陳哲男怎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試問,若非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如何能夠有把握安排陳水扁的行程?又若非他的身分地位,那些「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的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怎會願意與梁柏薰宴飲、商量辦法?又怎能讓梁柏薰相信他們所提供的「解決之策」?所以說,更審前的法官,都認為陳哲男利用了職務上的機會,明明是正確的判斷。何況,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見解,皆認為所謂「職務上機會」應指「職務上一切的事機,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亦即法院一般見解是擴大解釋貪汙罪行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而更一審見解卻顯然一反常道,當然難獲社會認同。 除了罪名由重轉輕之外,更審判決單就司法黃牛詐欺這部分的量刑,亦大有斟酌餘地。原高院判決說,「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依法掌管國家重要機關之各項典章事務、對外負責聯繫各項政務,本應戮力從公、潔身自愛、不忮不求,更應以身作則,恪遵法令、尊重國家司法審判制度,以收風行草偃之效,竟圖私慾,逾越本分,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之結果,以此方式詐取鉅額財物達六百萬元,損害官箴甚篤,斲傷司法信譽甚鉅,所生危害重大,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悛悔之意」,故認定檢察官求刑八年都還與其惡劣的犯行不相當,唯因「慮其年歲已高」,乃由一審的判刑十二年改判刑九年,但仍高於檢方求刑的八年。退一萬步說,更審判決縱然認為不構成貪汙,但對如此嚴重損害公務員信譽的犯行,竟僅判七個月,對照歷審的判決見解,難怪會掀起軒然大波! 【2010/07/31 聯合報】 |
陳哲男輕判爭議壓頂 曾德水老神在在
中國時報
高院審判長曾德水因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輕判而遭外界質疑,國民黨立委邱毅列舉曾德水在法庭的「失言錄」,包括當庭痛罵其他法官、檢察官,甚至強勢斥責自稱「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遺族」的當事人。不過,面對引發的司法風暴,曾德水堅稱,他自信坦蕩蕩,「可以應付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
曾德水在司法界、律師界屢有爭議,讓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還有書記官都對他議論很多;民眾以他偏頗聲請迴避審判案也不少,難搞的程度,不但迄今,包括陳恆寬在內共三位法官,在和他同庭時請辭、兩位獲准,還有女法官知悉將要和他同庭,表明「寧可自殺,都不要去!」
法界人士透露,過去喧騰一時的妙天禪師被訴詐欺案,曾是更一審審判長,逆轉改判妙天無罪,該案上訴後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遭指摘判決結果與卷證內容、經驗法則不符。
根據邱毅提供彙整的「曾德水失言錄」,曾德水在審理案件時,因當事人說了「我是二二八事件是難者的遺族」,他回說:「二二八有什麼了不起的民族的感情!二二八的受害者沒有什麼了不起啦!…。」
三年前因恐嚇已故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而遭判刑的鄧香妹母女,當時也遇上曾德水。他在開庭審判時說自己做夢,夢見辜振甫,辜振甫替他找鞋、拿鞋,必定是他前世好友,才會剛好分到這個案子,讓在場人都傻了眼。
有過和曾德水交手經驗的律師透露,曾德水開庭時,有一位被告在法庭上施展苦肉計,陳述自己涉案後淒慘,希望獲得無罪判決。結果曾德水回說:「你的女兒生病、兒子快退學,是報應」,還說「法官敢判無罪,出去會被車子撞死,敢判你無罪的法官,還沒有出生。」
面對各方質疑,曾德水接受本報專訪表示,「我是一個完美主義者,注重裁判品質,或許年輕法官無法容忍我要求的審判品質」,導致庭員的反彈及請求調庭。
曾德水強調,他的裁判書完全依法論法,沒有奇特見解,也沒有錯別字,甚至連標點符號的錯誤都幾乎沒有。根據今年高院的統計,他受命承辦的案件,上訴三審定讞的維持率是百分之百,他的庭員上訴維持率也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全部高於全院上訴維持率。
此外,邱毅在立法院批評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的更一審判決,除了嘲諷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外,也將矛頭指向曾德水的太太吳玲華,暗指是她在幫曾德水牽線,引發吳玲華不滿,揚言提告。
據了解,吳玲華曾經擔任過桃園、地院法官,她任職北院期間,因被控在七十五年間向涉及勞保偽造文書案的強生醫院代表人呂震盛,詐騙七十萬元司法費,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吳被控司法黃牛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她因而轉任律師。
劉益宏:曾與王清峰有段無緣結局
名嘴劉益宏昨天爆料,引發爭議的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曾德水,在他漫長的司法官生涯中,有兩個女人相伴,一位是他的妻子吳玲華律師,另一位紅粉知己則是人權律師、前法務部長王清峰。
劉益宏昨天下午在電視政論節目中爆料,曾德水從求學到擔任司法官迄今,曾經有過兩個女人。
劉益宏說,吳玲華因在民國七十五年間被控涉入司法黃牛案,當年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人員持檢察官拘票拘提吳,吳女因躲在當時的台北地院院長吳樹立的辦公室內,拒不出面。劉益宏透露,因為當時的環境氣氛,調查局不敢擅闖院長辦公室內拘提吳女到案,後來北檢將本案移轉至基隆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最後全案無罪確定,吳女轉任律師。
劉益宏指出,曾德水另一名紅粉知己,則是因堅持廢死理念而黯然下台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曾德水,在攻讀政大法律研究所時,結識了王清峰。劉益宏說,當年由於曾德水的主觀太強,脾氣不好,最後導致他與王清峰分手,兩人沒有結果,留下無緣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