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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12:16:09瀏覽3220|回應0|推薦4 | |||||||||||||||
台灣高院一直未公布判決全文,新聞又鬧得沸沸揚揚的,很多報導裡的評論,其立論並不太通,讓人更搞不懂此案為什麼是個爭議案件的緣由,高院沒有再發任何聲明稿,那我就在下文,照著法理先做點淺顯的分析與導讀吧。 而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如下:
--- 如我在引用文章: 被宣告當選無效的立委的薪資仍為其合法收入 中所述,原當選人就職期間的所有法律行為,絕對不能也被溯及宣告為無效。否則,其任職期間已經發出的命令、契約、薪水、法案若通通也都因其自始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而無效,豈不天下大亂?更何況,其交易相對人(通常是人民)乃信任其有公職人員身分,具有公權力,而接受其命令或與其交易,為保護善良第三人之利益、保障社會交易安全與維護公權力,所以其任職期間所做的法律行為,當然應該仍然有效。因此,該公職人員選罷法、國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做出如此特別規定,不使其任職期間內職務上之行為失效,讓該等人員在任職期間繼續保有公職人員與公務人員之身分,實在甚有道理。 何況,其任職期間仍具公職人員或公務人員身分,才能讓刑法與特別法規範僅適用於公務人員之刑罰規定依然適用在這些人身上,才不會讓這些「無效」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竟可以做出脫法行為而無法可管。舉例來說,某人靠買票選上縣長,此犯行已經檢察官起訴,案子打到二審定讞,已經過了該縣長任期的一半以上,才被法院判決其當選無效確定而當然解職。但其人素行不良,任職期間仍然收賄賣官與包攬工程,另涉多起貪瀆案件。若其任職資格是照李慶安案承辦檢察官的見解,因其當選無效判決或宣告是「自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溯及失效」,則該員溯始失去了公職人員身分資格,自始不具公職人員資格,則該員違法任職後與廠商間即為私人之間的財務往來,我們就不能過問,更不能用公務人員的貪瀆罪來辦這個貪官。這樣對嗎? 李慶安案其實跟上述之虛擬案例一樣,檢方認為該因李慶安隱匿雙重國籍事實所做成之違法當選宣告為無效行政處分,是自始確定無效,因此李慶安自始未曾取得公職人員身分,所以檢方不能論其貪瀆罪嫌,只能照一般詐欺取財罪來論罪,這樣的論斷合理嗎? 如前所述,雖然法律行為生效後,事後被撤銷或被宣 例如陳致中因為地方制度法的特別規定(立法委員不適用此法),因被判決不得易科罰金又未諭知緩刑之有期徒刑確定而當然免職,其任職的九個多月內之職務行為也是仍然有效的,而我們也不會去追回他所領的薪水,也是同樣的道理。法律是一視同仁的,對任何人(包括李慶安)都一樣。 我國對於公職人員身分與職務行為不使其溯及失效,更非自始無效的法律明文規定,其實與外國法律規定並無不同。以美國來說,假設高爾沒有自願認輸,執意提告,要求美國法院判決小布希因佛州計票機計票失誤,誤將其應勝出的結果記為小布希當選(案件事實確實如此),則美國法院經過審理與重新人工計票後,最快在小布希任職總統兩年後,判決高爾勝訴,高爾才是總統當選人,小布希當選無效,請問美國的法律會規定,其當選無效是「自始無效」,所以小布希任職的這兩年內的所有職務行為(簽署的法律/條約,打了伊拉克等)因此無效,還要追回小布希的薪水嗎? 當初既然其是依法就職並執行公務,而其在職期間的職務行為又依法仍為有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3條規定),並非溯及失效,更非自始無效,並不受當選無效判決(或宣告)的影響,則其任職期間所得之薪資或補助金,顯為其執行合法職務行為的「相當對價」,並不能觸犯刑法之貪污或詐欺罪行,因此李慶安才會被高院判決無罪定讞。 其執行職務所得,更當然是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受的合法利益,並非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並無法向其追討其執行職務之合法所得。所以,台北議會等因其當選無效而向其追討其前所領薪資與補助費,會被法院判決失利,也是當然。 總之,我們只能說李慶安是鑽了個法律明文規定的漏洞而得利,因 行為仍然有效,身分資格並不溯及失效」說為立論,而是用其當選公告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但未經撤銷,當 這個論述,也很令人傻眼,李慶安明明有「行使」虛偽記載的公文書(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偽變造文書,乃依偽變造文書、登載不實或使登載不實罪處斷),才能多年來都能多次順利參選、就職,還有應付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人事、政風部門的調查與查證,怎麼可能會無罪呢?說這些不符合刑法關於「公文書」之定義(參刑法第十條第三項之明文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實在很難讓社會大眾信服。 假若是採取公務員有查核其登載是否確實之權限或義務,則行為人就不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解釋,那麼我勉強可以同意,但是該兩個文書,很明顯的立法院人事處並沒有查核其填載內容是否確實的權限或義務呀,而且填載的人是李慶安,她也拿來行使了,怎麼會不是偽造公文書呢? 這邊還發生一個奇異現象,高院認為本案案情牽涉貪瀆罪,雖然判決無罪,但檢察官應該可以上訴第三審,而高檢署認為本案照起訴之詐欺罪來說,不能上訴第三審,在二審判決後已定讞,所以傾向不上訴!連是否定讞都鬧成個法律懸案,真是有夠厲害。 (據下述之報載,合議庭在言詞辯論庭中,突然要檢察官就李慶安任民代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涉及職務詐欺的貪汙罪論告,神來一筆的結果,雖然最後高院合議庭仍依刑法詐欺罪論究,並判決李慶安無罪,並未變更起訴法條,卻因檢察官已在辯論庭中論告有無涉及貪汙罪嫌,讓原本單純的二審定讞案件,變成檢察官還可上訴的結果,全案更因此「判而未決」。 李慶安案判而未決合議庭買保險 責任全閃 讓檢察官論告有無涉及「職務詐欺貪汙罪」 就是不讓案件二審定讞 沒擔當簡直是另類恐龍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101/112011082500155.html 院方設陷阱、找墊背? 檢方研判 本案幾無上訴空間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101/112011082500157.html) 總之,這個判決把好好的公職人員任職被判決(宣告)無效,其任職期間所為之職務行為仍然有效,其任職期間仍具公職人員身分的現行法律之「明文規定」,用該判決所述的,"宣告「結果」無效並非「自始當然無效」,而宣告當選無效並非撤銷其任職身分資格,所以李慶安在被宣告當選無效後仍然具有公職身分(!)",還有"該等 "等奇怪到了極點的論理邏輯,把好好的法律推理變成了一堆胡扯的糨糊,實在讓大家都看不懂,令人只能一嘆!最後,正如下列報載評論所述,"雖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實質認定」,認定李慶安確實有執行職務,判她免賠市議員薪資,高院二審也認定她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判她無罪,但是法官還是認定她確實有雙重國籍。雖然她依法、依誓詞來執行職務,但終究必須為不誠實付出代價,即使法官判她無罪,但在道德上,民代具有雙重國籍,仍是不會被大眾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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