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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14:56:48瀏覽1001|回應0|推薦5 | |
茶花園 2011/10/16 16:08 留言: 此例判決是否鼓勵公職人員或民代可以隱瞞不法事實,只要任職單位共同隱瞞不舉發就沒事? 不問藍綠建議立法,對公職人員及民代在就職之前,應本人簽具無雙重國籍及無隱瞞不合事實,若有違反者須自負刑責,並繳回任職期間所領之薪資及願承擔加倍詐欺之刑責。任職單位未實質審查而被人舉發屬實,單位所長及失職人員也應負失職責任懲處。 今立法院國民黨籍佔四分之三以上是完全執政,責無旁貸應立即立法,否則,選民會認為國民黨放縱違法者,糟塌司法, 糟塌人民血汗錢。 --------- 此類聲明書(申報表),其實本來就有,但非統一格式,且並無切結(但對於其法律效力,本來就只能依法究責,其實說不說這個,並無影響),惟李慶安諉稱是其助理代填,她只是簽名傳回立法院秘書處而已。 如我在引用文章: 李慶安詐領薪資案,高院改判無罪的緣由。 中說的,李慶安之薪資為其執行勞務的對價,由於選罷法對於公職人員之當選資格因免職、解職處分,或因當選無效或撤銷判決,而失效的效力規定,皆為「不溯及失效」,其解職或免職前之職務行為,仍然有效,所以並不構成檢方所起訴之貪瀆罪中之「藉機詐取財物」罪或一般詐欺罪。惟其有故意隱匿其雙重國籍身分之登載行為,明顯有偽造公文書之嫌,不可能無罪的。 此為李慶安認可其代理人所填載內容,並簽名負責,所做出之反於真實(隱匿其有雙重國籍之事實)的記載,即未勾選該擁有雙重國籍與否之選項,就有很明顯的偽造文書罪之嫌。若法院認為該申報表,屬公務員業務所製作之公文書,而立法委員屬刑法規定之公務員,若法院認定其有偽造、變造行為,則其刑期就會比原先起訴之詐欺取財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行使偽造、變造之文書,也以偽造、變造文書論,刑法也訂有明文,所以她只要簽名回傳,仍然成罪。 李慶安是立委,為公職人員,若法院認李慶安不具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這是不太可能的,不然我們怎麼能夠一直在訴追與審判這些民意代表,其僅能因其公務員身分而犯之貪瀆罪嫌呢?即使她就職後,因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確定,其任職期間的行為,仍然有效,以保障交易安全,而她在職期間若有犯其他貪瀆罪嫌,仍然可以訴追,不因其當選失效確定而受到豁免才是,不是嗎?但本案起訴之檢察官明顯認為就是這樣,認為李慶安因為當選無效,溯及無效,所以自始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而僅起訴李慶安普通詐欺取財罪,這檢察官顯然沒有好好看過選罷法或公務員任用法的明文效力規定),或認為其並非為「積極」之偽造、變造行為(這個比較有可能,因為她沒有積極的偽造、變造,而是消極的隱匿或不填載應填載事項),並不構成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則該填載不實行為仍應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才是。而據所附之報刊報導,高檢署也認為這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而上訴,雖然該罪之刑度比較輕,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還是屬於廣義的偽造公文書罪,對此見解,大家就可以勉強接受。 但若法院竟說她此行為無罪,那就太誇張了,而高院的判決竟然就是這樣說的,而且,因為檢察官認定李慶安自始不具公職人員資格,認為她使立法院與台北市議會陷於錯誤,並非起訴李慶安以其具備公職人員身分為前提之貪瀆罪章之藉機詐取財物罪,而起訴所用的法條是一般之詐欺罪,不能上訴第三審,二審判決後就定讞,這無罪判決差點就定讞了。還好高院於判決裡明示檢察官就李所涉此貪瀆罪章之藉機詐取財物罪部分雖未起訴,但蒞庭檢察官於審判中曾就此有所論述與主張,仍為檢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認為檢察官就此可以上訴第三審,仍未使其定讞。而高檢署也據以上訴了,亡羊補牢,為時尚非太晚,真是萬幸。 其實,該申報表為立法院秘書處所製作,新科立委必須填寫,人事部門必須照此申報公告並請領薪水等。若立委不填報此人事資料申報表,立委就領不到薪水,此表應為公務員業務上製作之公文書無疑。而對此填載,立法院秘書處並無審查義務,照樣公告,照樣給付薪水。而原判決竟指台北市議會、立法院承辦人對於李慶安有無雙重國籍,負有實質審查的義務,李的行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不符,也很令人費解。 高院合議庭竟把該申報表認定為立院與台北市議會之內部文書,且由於勾不勾選,立法院都照樣發給薪水,並舉另一勾選有雙重國籍之立委為例,其仍然領取薪水到離職為止,所以不對外發生任何效力(這樣的論述,邏輯是很有問題的)。因此,高院認定該申報表根本就是廢紙一張,對外無產生任何效力,所以李慶安即使填報不實,不算偽造公文書罪,也不算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而是無罪。 實在太荒唐了! 李慶安無罪案 高檢上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涉詐欺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高檢署昨天提起上訴。高檢署是在本月五日收到判決書,由檢察官黃騰耀研究是否上訴,據悉,高檢署為免全案在未上訴的情況下定讞,因此決定上訴,由最終審最高法院來定奪。 此案上訴截止日是今天,檢方決定昨下班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書中則載明,高院合議庭判決有諸多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或違背論理法則的情形。 原審認為,公職人員兼具外國籍,不影響其對中華民國效忠義務履行,而欲任公職之人,也不負有告知有外國國籍的義務;高檢署指出,此種論點已違反論理法則,也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此外,針對原判決指台北市議會、立法院承辦人對於李慶安有無雙重國籍,負有實質審查的義務,李的行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不符,高檢署也認為,如此適用法則不當。 檢方表示,李慶安故意隱瞞她以違法方式取得公職人員身分的事實,使相關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或是刑法詐欺罪,但原審判決無罪,卻未敘明檢方提出的各項不利被告的證據,為何不足以用來認定被告犯罪,顯然有判決理由不備的情形。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當選一屆台北市議員、三屆立委,檢方認為她涉詐領一億元薪資,依詐欺罪起訴,一審判刑兩年,二審則認定李雖以違法方式取得公職身分,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屬合法任職,領取的薪資不算詐欺,於八月廿三日改判無罪。 檢方當初是以普通詐欺罪起訴,原屬二審定讞案件,但高院合議庭以公訴檢察官曾論告李慶安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在判決書中載明檢方可上訴,此舉一度引發可否上訴爭議。檢方研究多時後,才決定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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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