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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確定不用還錢。
2011/10/28 01:10:56瀏覽2283|回應0|推薦4

公職人員就任資格無效,其任職期間職務行為仍然有效。

如我在引用文章: 李慶安詐領薪資案,高院改判無罪的緣由。中說明的,行政院中選會於李慶安當選就任後,因其雙重國籍案發,才發布之當選無效宣告,其法律效果,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善意第三人之交易安全、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行為有效性之正當信賴、以及維護公權力行為的法效性,不能使其溯及無效,而破壞既存之法秩序,應類推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中有關當選無效判決的效力規定才是。

也就是說,此時應該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3條的規定,認其當選無效之宣告並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解職前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之效力,其在職期間所為職務行為,仍然為有效

第 122 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123 條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既然其在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依法仍為有效(參上述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3條規定),並非溯及失效,更非自始無效,並不受當選無效判決(或宣告)的影響,則其任職期間所得之薪資或補助金,顯為其執行合法職務行為的「相當對價」,並非「不法所得」,並不能觸犯刑法之貪污或詐欺罪行(該案還在上訴最高法院中)。

而其執行職務所得,更當然是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受的合法利益,亦非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並無法向其追討其執行職務之合法所得。所以,台北議會等因其當選無效而向其追討其前所領薪資與補助費,會被法院判決失利,也是當然。

果不其然,今天最高行政法院就判決李慶安不用還錢,而且定讞。

李慶安是鑽了個法律漏洞,占了全體納稅人的一個大便宜。因為我們不能讓她參與議決過的議案與其他公權力行為,都因其就職時做了實質之「偽證」行為(即刻意隱匿其雙重國籍身分之違法行為)變成溯始無效,而連鎖反應造成其任期內之職務行為也因此而無效,這樣會造成法秩序大亂,影響太大,所以法院只能依法認其職務行為仍然有效,而不能追究其薪資取得的合法性。

而其所為之實質「偽證」行為,因為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時,漏未規定須填報「無」雙重國籍等事項,亦未要求「具結」以擔保其為真實,所以法院也很難追究此實質偽證行為。

現在我們只能追究其填載勾選立法院及台北市議會之人事資料表,據此領取薪資,是否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了。

法律應該修改,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時,對其身分資格之合法、所得來源之正當與職務行為之廉潔,都應該具結擔保,並無條件同意配合檢調廉政署之調查。


議會追討薪資 李慶安確定免還
 
【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1.10.27 10:15 pm
 
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被中選會撤銷立委、議員當選資格,台北市議會提起行政訴訟,向李追討議員任內約2270萬元薪資。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作出認同原審判決,市議會敗訴定讞。

李慶安被控自民國83年起,擔任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到6屆立委。97年3月間,李慶安被踢爆隱瞞美國國籍身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因而撤銷李的議員與立委當選人名單公告。

台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將李慶安起訴,一審判處李徒刑2年,二審逆轉改判李無罪,高檢署提起上訴,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另外,台北市議會認為中選會撤銷李慶安的當選資格,等同於認定李「自始未取得議員身分」,因此李領取的議員薪資屬不當得利,要求李返還議員任內薪資約新台幣2270萬元,遭李拒絕,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索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而擔任台北市議員,屬於「當選結果無效」,但李在未解除職務以前,議員身分均屬有效,已支領的議員薪資非不當得利,判處台北市議會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採信原審見解,今天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2011/10/27 中央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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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5785066
 引用者清單(1)  
2011/11/04 09:16 【公義之聲】 李慶安刑、民事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