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0/28 01:10:56瀏覽2283|回應0|推薦4 | ||||||
公職人員就任資格無效,其任職期間職務行為仍然有效。 如我在引用文章: 李慶安詐領薪資案,高院改判無罪的緣由。中說明的,
既然其在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依法仍為有效(參上述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3條規定),並非溯及失效,更非自始無效,並不受當選無效判決(或宣告)的影響,則其任職期間所得之薪資或補助金,顯為其執行合法職務行為的「相當對價」,並非「不法所得」,並不能觸犯刑法之貪污或詐欺罪行(該案還在上訴最高法院中)。 而其執行職務所得,更當然是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受的合法利益,亦非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並無法向其追討其執行職務之合法所得。所以,台北議會等因其當選無效而向其追討其前所領薪資與補助費,會被法院判決失利,也是當然。 果不其然,今天最高行政法院就判決李慶安不用還錢,而且定讞。 李慶安是鑽了個法律漏洞,占了全體納稅人的一個大便宜。因為我們不能讓她參與議決過的議案與其他公權力行為,都因其就職時做了實質之「偽證」行為(即刻意隱匿其雙重國籍身分之違法行為)變成溯始無效,而連鎖反應造成其任期內之職務行為也因此而無效,這樣會造成法秩序大亂,影響太大,所以法院只能依法認其職務行為仍然有效,而不能追究其薪資取得的合法性。 而其所為之實質「偽證」行為,因為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時,漏未規定須填報「無」雙重國籍等事項,亦未要求「具結」以擔保其為真實,所以法院也很難追究此實質偽證行為。 現在我們只能追究其填載勾選立法院及台北市議會之人事資料表,據此領取薪資,是否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了。 法律應該修改,公職人員宣誓就職時,對其身分資格之合法、所得來源之正當與職務行為之廉潔,都應該具結擔保,並無條件同意配合檢調廉政署之調查。 議會追討薪資 李慶安確定免還 李慶安被控自民國83年起,擔任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到6屆立委。97年3月間,李慶安被踢爆隱瞞美國國籍身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因而撤銷李的議員與立委當選人名單公告。 台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將李慶安起訴,一審判處李徒刑2年,二審逆轉改判李無罪,高檢署提起上訴,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另外,台北市議會認為中選會撤銷李慶安的當選資格,等同於認定李「自始未取得議員身分」,因此李領取的議員薪資屬不當得利,要求李返還議員任內薪資約新台幣2270萬元,遭李拒絕,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索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而擔任台北市議員,屬於「當選結果無效」,但李在未解除職務以前,議員身分均屬有效,已支領的議員薪資非不當得利,判處台北市議會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採信原審見解,今天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2011/10/27 中央社】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