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二次金改案有罪,關鍵在於二審認為總統在金融併購具實質影響力,構成貪污對價。高院直言,只要收賄,就算只介入機場手推車更換、生態溼地等,都是貪污。
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去年11月間判決二次金改案無罪,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新台幣6億多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
一審合議庭在判決書指稱,前總統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和關心機場手推車更換、國軍體能標準、生態溼地是否保留等事件,並沒什麼差別,認為不能因總統關心其他機關職權事務,就認定屬總統法定職權。由於判決採狹義的總統職權認定,加上援引例證均為總統馬英九任內矚目政策,一度引發爭議。
高院合議庭這次推翻一審見解。二審認為,金融合併雖非憲法所列舉總統職務,但經歷7次修憲,總統職權已明顯擴張,而當年因核四停建所衍生的第613、520號釋憲案,更已闡明行政一體、上下監督關係,以及總統得藉任命行政院長來實現政見,因而認定金融合併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
二審合議庭因而認定陳水扁以總統身分、地位積極介入金控併購,以實質影響力收受國泰3億元、元大馬家2億元,構成貪污對價。
高院合議庭更在判決書直指,若總統收賄後,要求機場給予特定旅客手推車、要求台鐵提供特定旅客火車票、要求生態濕地環評做成特定決議、要求國防部對國軍體能測驗訂定特定標準,都與總統職務有關連性,都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此外,二審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陳水扁曾在三立「大話新聞」受訪說明金改政策時,稱「誰抗拒改革,我就換誰,誰沒辦法給我貫徹,那今天你就是要負政策成敗的責任,什麼人都一樣!」,認為總統可經由人事決定權影響政策。
高院合議庭另以龍潭案、陳敏薰買官案的定讞判決,做為扁以總統影響力影響各部會的實證,並採最高法院先前判決龍潭等案的有罪定讞見解,認定扁以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收受企業賄款,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