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三年,卻因「只限涉貪」規定,至今無人獲罪。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嫌包庇、假借職權等犯罪的公務員也適用,只要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又無合理解釋,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馬英九總統二○○八年的競選政見,二○○九年修法,至今無人被判刑,法務部著手修法,以回應民眾澄清吏治的期待。
依據新法,未來除涉貪公務員,公務員若涉及瀆職、圖利、性交、包庇賭博、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罪,或假藉職權、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也可能要交代財產來源。
新法另一重點,是放寬了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標準。原規定一年間增加財產超過「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新法則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改為更寬鬆的「所增加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
立委謝國樑強調,此次修法從總統到民代均適用。他舉例,像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案、外交弊案等案,縱使未查出賄款,未來有類似涉案情形的總統,仍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謝國樑說,若有官員像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一般、涉及隱匿公文及洩密等罪,因與職權相關,若同時財產異常增加,檢方也可要求自證財產來源,否則即會觸犯本罪。
新法同時也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為五年,期能讓公務員「不敢貪」。謝國樑強調,這次修法雖不如香港嚴格,但相信對政府防貪、肅貪仍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