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民代提案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為陳水扁總統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解套,但特別費案有兩種,一半須要發票憑證核銷,另一半是以領據列報不需發票,犯罪態樣並不一樣,有單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情況,有以他人不實發票核銷的貪污詐領公款情形,雖名為特別費,但並不能一概而論。
就目前檢方起訴的特別費案類型分析,馬英九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特別費案,馬被控的是不需要單據核銷的領據特別費,也是全國唯一一件因領據特別費遭起訴的案例。
陳水扁總統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當初的承辦檢察官陳瑞仁,自行將國務機要費切割,成為類似特別費一半要、另一半不要發票的二分法,但陳水扁被檢察官認定與吳淑珍共犯貪污的部分,並不是不需要發票核銷的那一半,也就是屬以他人不實的發票核銷那一塊。
至於遭特偵組起訴的民進黨天王,包括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等人,他們被控的並不是領據特別費,而是以他人不實發票核銷的部分,因他們知情、指示部屬以他人發票核銷因此遭到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遭判刑一年定讞的北市府秘書余文,他因便宜行事,以大額發票取代實際消費的發票,不涉及貪污,但行為已造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法界人士表示,如果立法院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首要面臨的過去因浮報貪污遭判刑服刑的公務員,而世界各國的除罪化修法,主要是針對不具可罰性的行為,如果貪污行為都可以除罪化,等同是對民主的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