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國民黨已擬妥《特別費處理條例》草案,欲將首長特別費的領據部分及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
特別費分兩部分,「領據」部分不需憑單據報銷,若被視為「實質補貼」,此一部分除罪,較無爭議;但「單據」部分,法已明定須憑單據核銷,若欲除罪,必生爭議。
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三審定讞,但特別費的性質迄無定論;一二審認為領據部分屬實質補貼,而認定馬無罪;最高法院三審則不認為是實質補貼,而是認為馬英九在此一標準下亦無違犯。如今,連法院亦莫衷一是,立法院卻欲用「大赦天下」的手法將領據與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難道不怕僭越太甚?
此一除罪草案,顯有政治動機。因為,固然綠營中已有多人涉及特別費案,呂秀蓮、游錫堃已被起訴,且據傳有些藍營大老亦可能涉案;因此,藍綠雙方皆支持除罪。但是,倘若連「單據部分」亦一併除罪,不啻即是摧毀了政治與司法正義。
何況,除罪草案唯獨未將「國務機要費」列入,也就是不想給陳水扁解套;這也是政治動機。然而,綠營一直主張,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相似;倘若特別費需單據部分可以除罪,則國務機要費亦需單據又為何不能除罪?
因而,問題是在要不要單據,而不應有國務費及特別費的區別。倘若特別費單據部分納入除罪條例,則在未來審判時,法官若援引作為陳水扁國務費案的除罪理由,恐亦不令人意外。
特別費單據部分不宜除罪,難道立法院有「大赦」貪汙犯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