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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17:44:12瀏覽127|回應0|推薦0 | |
在國際貿易上,受領人與託運人相同之場合,爲F 0B買賣之情 形,在此場合,載貨證券僅爲運送契約之證明文件,故如載貨證券之 記載與運送契約之約定有所不同者,當事人間之關係,依運送契約之 約定定之。在C . I . F.買賣之情形,締結運送契約者爲出口商,受 領貨物者爲進口商,卽發生託運人與受領人不相同之情形,此時如有 載貨證券之發行,則受領人與運送人間之關係,固應適用載貨證券之 規定,而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之關係,則依照運送契約之約定定之。 三、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種類關於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種類,吾國海商法設有兩種基本之類型 ,卽傭船契約與件貨運送契約。然在航運實務上,則另有多種類型之 運送契約,而爲吾人所不可忽視者:㈠傭船契約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爲目的之契約爲傭船契約(海商法第向您推薦:永和中古車行 雙眼皮手術 板橋婚紗攝影寫真 僱用契約 自有代理貨物 貨物運送 生產線安排 提單才有保障 造成的損失 運送契約 發生碰撞事件 急迫情形 特別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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