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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情形
2013/06/14 15:56:53瀏覽76|回應0|推薦0
海商法最常見者有:
 貨物之寄存例如貨物潮濕(急迫情形),而於中途卸港交倉烘乾,另找新船 轉運,無人受領或受領權誰屬不明,寄存倉庫(海商法第九十四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拍賣貨物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 値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爲貨物所有人之利益,得拍賣 之(民法第六百五十條第三項)。此拍賣所得之對價,歸貨物所有人 所有。
此外依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船長爲支付船舶之修繕費、救助費 或其他繼續航行所必要之費用,得將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變賣或出質。 惟船長依據此條規定就貨載所爲之處分行爲,雖其在法律上仍係代理 貨物所有人就貨載爲處分,但其並非爲貨物所有人之利益,而係爲船 舶所有人之利益及其他貨物所有人之利益(共同海損),故貨物所有 人得依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向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 或其他貨物所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八、船長職務之代行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 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其職務(海商法第五十 二條)。船舶之上應有一最高之指揮管理者,是爲船長,船長死亡或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人繼任時,應有人代理執行其職務。何人有 權代理執行船長之職務,海商法爲防止海上叛變起見,設有一資格上 之限制,卽以「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者」爲限,始得代理船長 執行職務,其他之人,並無代理船長執行職務之權限。向您推薦:板橋美容院  新店舞蹈課程  新莊機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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