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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09:53:30瀏覽79|回應0|推薦0 | |
亦有權代 理運送人爲之。在此情形,運送人對第三人所負之責任,仍屬海商法 所定限制責任事項,而債權人亦得對船舶所有人之船舶主張船舶優先 權,與一般海上債權並無不同。 ㈢貨物所有人之代理人運送人遇有急迫之情形、受貨人所在不明或擔絕受領,或受領權 之歸屬有訴訟致交付遲延,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 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得保護運送物所有人之利益,應爲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其怠於爲之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並應負責任,民法第 六百四十一條設有規定,此條規定,於海商法亦有其適用(海商法第 五條),故船長遇有民法第六百四十一條所定情形,自有代理貨物所 有人爲一切必要行爲之權利,且船長此項代理權之行使,並不因其是 否在船籍港而所有不同。船長本於其職權在民法所定條件下,爲保護 貨物所有人之利益所爲之行爲,無論其是否以貨物所有人之名義爲之 ,其效力均及於貨物所有人。船長爲貨物所有人之利益所爲之行爲,向您推薦:新店舞蹈補習班 永和麵包 Brother印表機 特別條款 造成的損失 生產線安排 僱用契約 提單才有保障 發生碰撞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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