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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條款
2013/06/02 14:09:25瀏覽83|回應0|推薦0
第十五條一單據有效性之免責銀行對任何單據之格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 僞造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上所規定或加註之一般 或特別條款,槪不負義務或責任;對單據所表彰貨 物之說明、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 價値或存在或對貨物之發貨人、運送、承攬運送人、 受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善意或作爲/或不 作業、償債能力、履行能力或信用狀況,亦不負任 何義務或責任。
由以上各條文,茲予以說明如下:
當今的國際貿易交易,可謂是單據的交易。也就是利用 單據可轉讓流通的特性,買主在最後收到貨物之前,都 只是單據的轉讓與流通,所以真正的憑藉是賣方的信 用。即使以信用狀交易的情形,雖有銀行的介入確可協 助國際貿易的推行,但以上條文很淸楚向您推薦:新店托兒所  永和動物醫院  新莊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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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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