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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契約
2013/06/13 09:49:02瀏覽100|回應0|推薦0
第二章海上企業法律基礎五、船長僱用關係之終止㈠終止之原因僱用期間之屆滿船長僱用契約定有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終止,惟若其期限係於航 行中屆滿者,則以船舶到達第一港後,經過四十八小時爲終止(海商法 第八十條,第六十條)。
契約之終止⑴不定期限之僱用契約,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得以七天前,以書 面通知對方終止契約(海商法第八十條,第五十九條)。定有期 限之僱用契約,於有海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船長亦得隨 時終lb契約(海商法第八十條)。其他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終止之原因者,從其約定。
⑵辭退船舶所有人得隨時辭退船長,但無正常理由而辭退時,船長得請求 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海商法第三十七條)。故在無定期限之僱傭契約 ,船舶所有人得不遵守海商法第五十九條(七天前)之規定,隨時辭退 船長;在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船舶所有人亦得在期間屆滿前,隨時辭 退船長。船長之辭退,得不附具理由爲之。惟若無正當理由而辭退船長 時,應賠償船長因此所受之損失。所謂「正當之理由」,係指船長有海 商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擧之情形,不能勝任職務,怠忽職務致遭受重大損 失,因酗酒或重大過失受傷或患病致不能工作,或故意損害船舶設備及 屬具等類似之情形而言。
⑶退休船長有申請退休與強迫退休兩種(海商法第八十條),船長一經退 休,僱傭關係卽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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