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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6:00:43瀏覽92|回應0|推薦0 | |
第三章海上企業活動第一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第一項海上f物運送契約之基本概念一、定義與性質稱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者,爲當事人之一方(運送人)與他方(託 運人)約定,一方利用海船爲他方運送貨物至目的地,他方俟運送完 成時,給予報酬之契約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爲關於「貨物運送」之契約,並不包括旅客運 送,關於「旅客運送」,吾國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 設有特別規定,其無特別規定者,準用關於「貨物運送」之規定(海 商法第一百十九條)。 爲貨物運送標的之貨物,不單僅指商品,卽其他可資爲運送之動 產,不問其是否有客觀上之財產價値,均包括及之。貨物必須由「海 船」運送,始有海商法規定之適用。何謂海船,依海商法第一條及第 三條之規定判定之。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按其性質,爲民法上之一種承搜契約,運送 人依據運送契約,對託運人負有將貨物運送前往目的港之義務,運送向您推薦:永和租車 新店房屋仲介 板橋機車行 發生碰撞事件 生產線安排 急迫情形 僱用契約 提單才有保障 特別條款 自有代理貨物 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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