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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戶?何苦來哉?
2012/03/29 10:50:39瀏覽4828|回應25|推薦37

昨天看到文林苑王家的新聞第一時間我沒有發表任何的言論我直覺有些問題,所以我一直忍到今天看到媒體陸續出來的追踪報導才開始發表我的看法。

 

我想我可以這麼說,昨天的事件很明顯的又是一次事件主角扮演[弱勢者]身份,依靠傳媒力量號召不知情群眾前來義務幫忙演變成社會事件的新聞。昨天那些接受網路號召的青年男女們大概不知道自己所謂何來,激動的抗議是為了什麼,是社會正義嗎?是公平嗎?是居住的自由嗎?恐怕都不是。

 

而網路上現在流傳著一張張照片配合著看似動人的文字,藉由廣大的網路鄉民們加油添醋的傳遞,彷彿將政府變成趕盡殺絕的劊子手,將建商變成欺壓平民百姓的財團。是這樣嗎?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惡法亦法],雖然都更條例你可能不喜歡,但它終究是條法規,每一條法規它既然有規範義務當然也會有你可以行使的權利。

 

今天若[受害者]王家是真的屬於弱勢者,我的看法和角度可能會全然改變,不過王家人受過高等教育,如果連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都不知道要替自己爭取權利,我也無言。

 

真的那麼珍惜那麼在乎,一開始就要仔細研究法條,找顧問找律師,找社會案例看看是否能用行政救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住居不被劃入都更之中。

 

當事人並沒有這麼做。反而選擇了最不對的一種方式,[不參加會議]。既沒有正式書面聲明,又不去參加每一次的公聽會座談會,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你早已經[主動放棄你的權利],所以你現在事後的抗爭變得一點意義都沒有。

 

再者,這百年的祖產意義當真如此重大,為何還要開價碼?意義重大的東西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嗎?一旦你開了價錢,兩億也好五億也罷,這就是一種苟且的心態。建商不接受你就抗議你就不搬,建商如果接受了你反而進帳兩億,是這樣嗎?換個角度講,如果今天建商真的答應給了你兩億,祖產的意義是否就沒有了?你們是不是就會乖乖閉嘴安靜搬家不說一句?

 

當真這麼在乎百年世居地,早在一開始就要想盡辦法來阻止這件事的發生;如果這楝老屋意義如此重大,你根本連開價都不該開,建商即使捧著十億現金到你面前你也不會心動。都更一定要參加嗎?不一定。不參加的人可以保障自己的住居嗎?可以。這些都有實際案例可以找到,為何當初都不去仔細推敲與研究?為何在一開始可以做這些保護自己家園措施的時間點都不去做?

 

我不明白,我也不懂。

 

文林苑是去年才推的案子嗎?很抱歉,早在2006年(甚至之前)就已經規劃,已經開始一步步的進行住戶遊說與協調,已經開始召開公聽會與座談會,這個時候你沒有站出來以正式的書面聲明你不參與都更(今日蘋果報導內文王家人坦言當時沒有做),之後的大大小小會議也全不參與,擺出的姿態就像是[等著建商來跟你談],你以為建商一定要你同意才能進行都更,沒想到你對條文的不求甚解反而讓你自己陷到今天這樣的地步。

 

不明不白不明究理的當[釘子戶],何必?

 

法律不會主動去害你,不過法律會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今天這就是一個最好的教材,有制度有法規去執行的公務不會因為你動用民粹,強扮弱勢者就可以扭轉局面。網路是很好運用的媒介沒有錯,但,為了你一家人動用這麼多社會資源和成本,說得過去嗎?

 

昨天那些從網路上看到訊息就主動跑來[幫忙]的青年男女朋友們或許靠得是一股熱誠和熱情,你們又要如何來回報人家在不知青紅皂白的情況下不惜以肉身對抗公權力的行為?倘若今天有人因此而受傷流血,你們一家人又說得過去?

 

早知今日如此種種為何一開始就不先窮盡心力找各種資源和方法來保衛自己的家?[家的意義是用金錢買不到的]這是名導演的感言,那為何當初你們要開價?做這樣的[釘子戶]有什麼意義?

 

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是這樣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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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mmboy&aid=6272920
 引用者清單(1)  
2012/04/07 12:04 【不平則鳴】 臺灣孟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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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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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dy!
2012/04/07 09:27

Basically, a greedy family, some talk show hosts, and media trying to disturb a news. Unfortunately, some naive students and people don't get it.


放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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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顧問與找律師的錢誰出?
2012/04/07 05:47

為什麼我們沒有免除無端被捲入恐懼的自由?

訴訟不是常軌,財團養著一堆人可以長期跟你耗折磨你!

找律師與顧問很花錢的,誰出?

"惡法亦法",如果肇事的所有根源都是法的不全與政府立法時的態度及執法時的用心,那立與修這種法的政府財團不必負責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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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提憲法第23條
2012/04/02 14:11

劉十九:

最後,很多人提到強拆民宅是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舉,若非無知就是故意混淆視聽。事實上,財產權並非絕對神聖不可侵犯,大法官在很多號解釋中已經一再闡述過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並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仍得剝奪人民財產權,以此標準檢視現行都更條例,強拆民宅的規定,似乎並不違憲。

=====

這些人都會提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但沒人提第23條。

 

 


劉十九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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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政策辯護的能力實在太弱了
2012/04/02 02:00

台北市政府作了對的事情,卻被罵的狗血淋頭,甚至連獨裁政府、共產黨...等惡毒字眼都出現了,只能說郝團隊為政策辯護的能力實在太弱了!現在政治人物不能只是肯做事,會作秀也是很重要的啊!

其實根據現行的都更條例,台北市政府已經沒有不拆王家老房子的選擇,如果硬是置法律於不顧,建商是可以申請國賠的,馬特拉案的殷鑒不遠(當年北市府仗著民氣可用,硬和馬特拉解約,結果最後要賠馬特拉10幾億元),倘若這次北市府屈從被誤導的民意,將來國賠還不是全民買單。

另外,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全文,目前媒體的報導大有問題,至少王家的「在不知情之下被納入都更範圍」、「從來就沒有要錢只是要保住房子」這兩項訴求,恐怕是非常有疑問。從判決書內容看來,王家應該一開始就知道被納入都更範圍,只是當時沒有積極表達不願被納入,事後卻故意謊稱從不知情。而王家原本的訴求是認為領得的補償權利金7,400萬元太少,至少要2億元(王家現在的說詞是:當初是策略性的故意開天價,希望可以因此被劃出都更範圍),等到全案拍板定案了,才改口說從來就沒有想要錢。

最後,很多人提到強拆民宅是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舉,若非無知就是故意混淆視聽。事實上,財產權並非絕對神聖不可侵犯,大法官在很多號解釋中已經一再闡述過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並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仍得剝奪人民財產權,以此標準檢視現行都更條例,強拆民宅的規定,似乎並不違憲。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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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不知情?
2012/04/01 11:57
那另外三十六戶怎麼都知情,而且還都同意?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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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2012/04/01 11:53

抗議群眾是理盲濫情。

都更條例如果沒有拔釘子戶條款,那這個條例根本就不必訂了。如果沒有這個條例,那些破舊爛髒亂擠的社區,早晚要變成像美國都市裡的窮人區一樣。

其實,政府不需要管這檔事,就應該讓它爛下去。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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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國民黨的決定
2012/03/30 14:34

超級不爽:

結果現在乞丐趕廟公還說人家是釘子戶???

為公共建設大家可能還沒話說

為建商的財富動用警察去拆???

國民黨總是講民進黨怎樣怎樣

結果自己才更像黑社會

======

老兄,警察執行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國民黨的決定。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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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居6代的王家被說成是釘子戶?
2012/03/30 13:55

王家住在那裡的時候中華民國都還沒成立咧!

結果現在乞丐趕廟公還說人家是釘子戶???

為公共建設大家可能還沒話說

為建商的財富動用警察去拆???

國民黨總是講民進黨怎樣怎樣

結果自己才更像黑社會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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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的答覆
2012/03/30 01:48

小肉球:

臺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可動用行政資源協助建商重劃都更範圍,並同時解決不符合消防規範的問題,然而卻動員千名員警違法漏夜執行拆除工作。另外,王宅也是2000年以後臺灣第一件尚有人居而遭強制拆除合法民宅。

========

這是台北市政府的答覆: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995324.shtml

林崇傑說,依都更條例第32條規定,只要實施者(建商)申請,就需在6個月內執行,但可展延2次;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一年半內一定要執行。為審慎起見,北市府對文林苑案一直進行溝通協調,到去年9月已經超過期限,還再次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詢問是否繼續進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8

第 36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
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
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
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
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
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
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
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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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慘的是讓藍綠對峙互嗆攪亂模糊民生議題
2012/03/30 01:21

這樣吼郝龍彬或馬英九負責  完全失了焦

變成政治人物的表演場

而老百姓繼續在不義的都更條例裡,繼續被建商玩弄

深怕一落了單  自己可能就分不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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