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級命令科以不服從之義務者,在我國法制並不是沒有,讀過刑法的人都知道,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依這個規定,對於上級命令有兩種情形是不應服從,一 是命令如屬職務外之行為者即屬命令不應服從,二 命令如明知其違法者,也屬不應服從之列,洪案之發生,明顯違背處罰規定不應關禁閉而關禁閉,其實都落在這兩個<上級命令不應服從>的範圍,所以法律要追究那些不應服從命令而卻服從命令的人的責任,這本就屬我國法制上,正常.正當所應為之事,但我們要說的是,法制之所以成為法制,定須以服從為根才能建構法之體系,服從才是法價值的本體,不服從是例外,不能本末倒置,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這樣的本文規定,就是在鞏固服從的法價值本體,但書是例外,我們很遺憾,南方朔在他的文章,<透過不信賴政府 重建對政府的信賴>所突顯的,顯然是過於強調<不信賴><不服從.>的價值,是在為本末倒置之事,南方朔說<只有對政府、領導人和長官拒絕信賴,他們才會去做出值得信賴的事,對命令太過信賴,只會使他們去做不值得信賴的事。因此一個現代政府和組織已需要在保障人們的不服從、不信賴上多動腦筋,不應該在服從這個老價值上動腦筋。只有透過不服從、不信賴,才可以重建出信賴和合理的服從。台灣部隊淪為黑暗帝國,就是他們濫用信賴和服從所致>,南方朔這種激進的論斷,讓我們想起法國大革命最終導致暴民政治的場景,與拖克維爾在評議當時英法兩國文人論政之妙趣, 托克維爾在他的<舊體制與大革命.>一書中,曾對法國大革命與英國憲政改革作出觀察,他有幾點結論:“在英國,研究治國之道的作家與統治國家的人是混合在一起的,一些人將新思想引進實踐,另一些人借助事實來糾正和限定理論。”這些既治國又研究治國之道的人是貴族,例如寫《政府論》的洛克和批判法國大革命的柏克均為貴族。其他人呢?有經濟自由,難道還有比賺錢致富更重要的?
但在法國,統治國家的是一群人,討論政府和法律的是另一群人,後者是一群文人,沒有任何從政經驗,整天談論政治的普遍原則,而不考慮可行性和後果,托克維爾挖苦道:“其他種種自由的廢墟裡,我們還保留了一種自由:我們還能夠差不多毫無限制地進行哲學思辯,論述社會的起源、政府的本質和人類的原始權利。法國缺乏經濟自由,這些人缺乏上升的通道,就把改變自己卑微現狀的希望寄託在革命上,希望在社會洗牌中,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較好位置。 托克維爾還說,法國君主政府已經強大到把一切都管起來的地步,人民的德性被敗壞了,分配性努力壓倒了生產性努力。“政府既然取代了上帝,每個人出於個人需要,自然就要祈求政府。訴狀數量浩繁,雖然總是以公共利益為名,其實涉及的僅僅是瑣碎私利。”“每個人都因貧困而指責政府。連那些最無法避免的災禍都歸咎於政府;連季節氣候異常,也責怪政府。”(第二編第六章)但英國人不同,英國人不把改善自己生活的希望寄託在政府,而寄託在自己的自由和個人奮鬥上;法國人則熱切地希望政府能給他們一切,當政府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時,他們一次又一次地發動革命、推翻政府,希望下一個政府就是自己理想的那一個。大革命之火於是熊熊燃燒(詳參見:從自由看待革命 英國與法國道路之別 /陳斌)。現在台灣已經夠崩解了,甚麼信賴,甚麼服從,早已四處漂流,我們的社會已經有夠多的彼此不信賴不服從,還需要有人繼續致力去崩解嗎?這樣又對誰會有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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