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這條文修的讓人看了就搖頭,民代或教授拿假發票報帳的問題,基本上我們並不認為其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報帳還需經不同層屬審核的一定程序,行為人的行為意志無法貫穿到底,是其行為與犯罪類型構成尚不相當,除非行為人另有詐欺或是脅迫會計審核人員等故意,至於會計審核人員也只需負形式上審查的責任,不需負實質審查責任,行政司法不必強為肅貪搞甚麼廉潔的美名,把國家制度的運行搞得嘎嘎卡卡,像酷吏在治國,那國家還有甚麼元氣? 這次立法院修法怎麼看,就怎麼怪,法律邏輯很有問題,第一 它涉及的,不是屬於事後法律規定有變更的問題,而是處罰或責任赦免的問題,這樣的立法有嚴重侵害憲法上總統專屬赦免權之嫌,第二 規定也自相矛盾,既然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為何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又應予繳回。這是甚麼邏輯?我們認為這種修法非常沒有法律專業,應把兩批參與研修的那幾位專家學者公佈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