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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捲起政壇漫天疑雲 是是非非 莫若以明
2024/07/14 10:30:36瀏覽141|回應0|推薦0
華亞鄭文燦涉貪案,從目前的發展態勢業已走上歧路: 一.演變成權力宮鬥大戲,讓社會形成一種印象,竟有人可以藉國家權力剷除異己,二.營造總統權力,可以無限上綱到一手掌控司法檢調的景象,破壞民主憲政的權力制衡原理,三.國家機關的某些作為,讓人民覺得好像國家司法檢調是可以受政治權力操控的,是聽命辦事的,那麼司法越不受人民信賴,記者姜霏這篇中時報導<鄭文燦涉貪扯上工五擴大案 進度停滯6年原因曝>;,揭露了華亞案真正的卡點,不在鄭文燦,在大面積的墓地遷移牽涉到很多人家的祖墳風水,寶地不願遷移,正因為卡點不在鄭文燦,這件事才最應該受到檢調關注,因為華亞案牽涉的土地重劃,從府院到桃市府鄭文燦,都是上下一致支持的,業者也明知如此,那又何須有行賄之必要?那業者拿出500萬,是不是想請鄭文燦出面去與墓地主人斡旋呢?記者不妨再深入挖掘一下,社會需要真相,釐清事實真相,回到事實本身,法律的真意才能浮現出來,這對消除當前政局疑雲,穩定憲政秩序,是有莫大幫助的
對法律事件的觀察有兩種不同的態度,一是rule by law,另一個rule of law,前者法律是工具,人依法律作觀察,先有法律框架再找事證來填充,後者是讓法律透過事件顯露自己去說話(法律主體性說), by law 的問題是, 人有違法成見在先,看事情的角度都透過違法眼鏡看,of law 是法存在於事實中,回到事實本身才能看到原來的法所要規範的意旨呈現出來
500萬是借款或賄款或政治獻金或斡旋金?是開放的,應依整體事件的脈絡來認定,如果一開始就咬定是賄款,那就一定往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去偵辦了,那就是by law
土地重劃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劉世芳的說法,即證明華亞案,包括農地自辦重劃,不是鄭文燦職務範圍內所能主導,檢調以不違背職務之職務上貪汙罪偵辦,這是否與該當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當,是有疑義的
目前檢調似乎是一口咬定500萬就是賄款,並用職務收賄罪來偵辦, 從整事件的脈絡看,我相信鄭能當上市長,且受高等教育, 當不至於這樣大辣辣的收賄毫無顧忌,如真要收賄,也會知道如何輾轉.隱匿,不會留下如此明顯證據,合理推測,地主.業者都想請鄭文燦出面去斡旋, 大家都知道房屋仲介公司,習慣上都有斡旋金的作法,這斡旋金的給付,可作為地主與業者成交之後的頭期款部分,所以斡旋金給仲介時,所有權並未移轉給仲介,如鄭文燦收的是斡旋金 ,半年事未辦成,將500萬歸還業者,就未必構成貪汙,
斡旋金,如眾所皆知,因它並沒涉及財產權的轉移,對鄭來說大大方方地收,這樣整起事件就看起來較為合理
至於官員幫人喬事情,是否能收人家的斡旋金,確是個灰色地帶,這方面鄭文燦顯然過於熱心求好,但腦袋作業系統未安裝好,存在不少bug,因果業報也沒什可說的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713002357-260407?fbclid=IwZXh0bgNhZW0CMTEAAR2nICwlTrfwKnWJ-BhUQFLQCCiR_q3ZZAqVr5vkUAiuCoiQGddyip-WzoE_aem_iETgFKbVMmCm_lMsQ1hiuA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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