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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7:57:47瀏覽85|回應0|推薦0 | |
德國著名的憲法學者施密特在他的<憲法學說>一書中闡述了絕對憲法與相對憲法兩個應該區別的概念,前者緊連著人民制憲權,是指源初依制憲目的所做成的若干政治決定而來,後者是在絕對憲法之下,關於完備憲法及法律體系之內,為法自洽而展開,故知相對的憲法概念常與修憲.釋憲及一般性立法修法相連, 關於制憲權所做成的政治決定,即便是大法官也不能違背,大法官頂多可以對之加以闡明,不可以對之稍作更改,例如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注意!在這裡憲法明文是說,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不是說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前者是general will後者是will of all 現在賴清德開口閉口都說主權由2350萬的台灣人民決定,呵呵!憲法所指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與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是不一樣的,何以? 這可從盧梭的民約論說起,盧梭把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跟人民的總意(will of all)區分開, 前者是指經集體行動所形成的一個公同意志, 它是一種由集體高度的互動所形成合同行為, 後者人民的總意(will of all)是人民個別意志的總和, 是指每個原子個別決意後,意見的加總數目(全體國民),如此區別有何實益?如投票選舉 ,當人民投票作決定要投給誰之時,其環境是個別孤立的,很容易受個人私利或黨派左右 但當人民要形成公同意志時,其環境則需要共同的參與空間,在共同互動中始能形成共同決意,這是合同行為,這都不是卓榮泰所說的契約行為, 合同是各方彼此方向一致,契約是雙方立場對立,由於合同行為是每個成員,本身既是命令者 是統治者的身份, 同時也是受命者 是服從者的身份, 因此每個成員被綁在一起, 都被要求要服從大家所共同形成的公同意志, 沒有例外, 如有違反,就會被大家制裁,基此前提才有後續所謂的多數決原則成立的效力 will of all是人民個別行動的意志加總數目總和, 這在在政治實務上也很重要,人民個別行動的意志加總數目總和,主要是用於使用多數決作為決策的技術上, 如投票表決等政治行為就是比人頭加總總數, 我們分清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跟人民的總意(will of all)這兩概念,可以讓我們釐清很多政治迷幛,首先 general will優先於will of all ,第二general will是絕對憲法的概念,will of all是相對憲法的概念,第三will of all要服從於general will,有論者說<主權不能被代表>,事實上<每一位國民都是主權的代表>,最有趣的是卓榮泰的說法<現代法律是人民與代表的契約,民意代表不可以擴權>,卓意思是國會機關.民意代表要立法.修法.要執行國會職權時,不能逾越與人民有約的契約授權範圍,否則即違約擴權, 呵呵!國會議員當選,還要經宣誓就職程序才能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不是一當選就可以代表其選區選民,來遂行與選區選民契約所賦于的特定任務, (general will是絕對憲法的概念,依will of all當選者,都要服從於general will的指令),有一個例子很鮮明,當年紅衫軍倒扁,綠民總是說阿扁是六百多萬票選出來的, 百萬倒扁民眾憑甚麼可以要他下台, 說得好理直氣壯, 讓很多人都被唬住了, 事實上這是技術盜壘法, 因為總統權力的來源不是根據選罷法, 他六百多萬票當選只是讓他取得總統當選人的資格而已, 他正式要成為中華民國的總統,是要根據憲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宣誓及就職程序,因為唯經過這個程序他才能成為國家的總統, 並承-國民全體的公同意志掌理國政, 同樣地,現在由各選區選出來的國會民意代表,他經投票當選(依will of all),也只是在該選區取得當國會議員的資格而已,他當選之後,還須依法宣誓就職(依general will),才能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重點是他一經宣誓就職後,他就是國會機關的代表,不再只是選區的代表,他要考量的是國家整體利益不是只有他與地區選民契約的利益, 所以卓榮泰的<現代法律是人民與代表的契約,代表不能擴權>說,可說思維一團亂,令人不解所從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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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