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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憲法保留原則的碰撞
2024/04/29 14:33:20瀏覽112|回應0|推薦0
死刑存廢劇烈交鋒,廖元豪先生po文<大法官可讓死刑爭議跳脫零和對抗>,看來是比較持平的解方,不落入兩邊,有其勝處,但是說到底,此解方也只能算是一種繞道而行的方便,並沒有進入深水區,對憲政自由民主價值的守護與堅持,其致力其實是仍有所不足的
遠的,如黨產條例不說,我們就來看,2024大選前發生了兩次憲法碰撞事件,一是立法院民進黨團挾國會過半,一黨獨大,強行通過排黑條款,剝奪別人參政權,另一是衛福部及中選會,以防疫條例為藉,剝奪確診肺炎者的投票權,
這兩次憲法碰撞事件,一個是發生在立法權對憲法保留原則的碰撞,一個是發生在行政機關行政權對憲法保留原則的碰撞
這兩次憲法碰撞事件,都與死刑是否違憲,同屬於一個爭點,也就是同屬於憲法23條,關於憲法保留原則是否得到確認,與是否須要受到高度尊重與守護的關鍵問題
憲法保留是甚麼概念?
一般是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在學理上,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德國學者 C. Schmitt 等之學說,即是立憲政體、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五項基本原則,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應不能以修改憲法方式變更之,否則將被視為憲法破棄(Verfassungdurchbrechung)
凡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即使立法院以絕對多數決通過的法律,只要法律條文的規定內容與憲法規定內容相悖或牴觸憲法所定原則,則縱使該法律條文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仍屬違憲而無效,換言之,憲法保留是超法律的,
為何憲法保留,例如基本權的權利保留,國家機關不可以違背?那是因為憲法必須保護弱勢者,人民是弱勢者,否則弱勢者幹嘛要跟強勢者,國家機關,同處在憲法一個屋簷底下共同生活?
這個概念,其實從美國人的擁槍史這事情,也可以進行理解,美國近年校園槍擊案頻傳,但為何禁不了槍枝? 那是因為建國之初,他們先賢就有高升的主張: 要限制政府權力擴張,認為持槍是天賦人權不得剝奪,民眾持槍可有效抵制政府擴張.防止政府滑向集權政府。
因此1787他們制憲建立了聯邦政府,在隨後1789的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就明確確認聯邦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此權利更甚於言論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
換言之,憲法保留是人民願意團結在一起,共同為建立國家而與政府國家機關之間所立下的最原初.最本源性的約定,憲法是國家的構成法,如比喻是一座建築物,憲法保留條款,就是基座,基座毀了,那麼整個憲政體制就崩了

回到前面兩次的憲法碰撞及這次的死刑是否違憲議題,關鍵點在哪裡?就在憲法23條的最後幾個字<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限制>兩個字,是否可以擴張解釋為包含完全<剝奪>,這樣擴張解釋,是否違背憲法保留原則?
從憲法23條條文來看,憲法明文是說, 非基於四項情形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是說基於四項情形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是限制而非可以完全<剝奪之>,限制是限縮,限縮是仍有存餘,剝奪就等於完全除盡而無餘,兩者天差地別,
檢視刑法<死刑的規定>是否與憲法保留原則之間有衝突,由於我國憲法公布實施於36年,而刑法是公布實施於24年,時間有間距,基於後法優先適用前法及憲法位階高於普通法的兩大原則,再加上憲法保留的憲政原則,我認為死刑的存廢問題應該很明顯,國人應該一起勇敢面對,要過河到達彼岸,就要通過深水區,因為這裡面牽涉的,絕不只是死刑存廢問題,而是攸關後續整個民主憲政秩序與民主自由價值,要不要繼續往前走的問題,像前述立法院強行通過排黑條款及衛福部中選會剝奪人民參選投票參政權的問題,是否容讓敷衍孳長下去?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的得以<法律限制之>,這裡面,不但觸及法律保留,還有包含憲法保留的規定在內,
這是我一點小結語
中華民國是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制憲建國原初,我們有甚麼憲法保留事項,我們就應該守護下去,這就是在守護民主自由的價值,同時也在制衡國家機器的暴力,我如是觀

司法院釋字第765號解釋指出:「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權利,除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外,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我認為司法院這號解釋把剝奪人民生命,用罪刑法定主義掩蓋過,恐有違憲之虞

國家律法權,需要學會謙虛,想用死刑的刑罰權,來保障治安,維護人命的安全,是否過於樂觀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政府的偷懶?人命生死的問題之曲折複雜.幽深變化遠遠超出目前人類可以理性認知的邊界外.我們對生死學.其實迄今仍所知甚少.死刑存廢的問題及死亡研究恐怕有必要學學現象學的方法.一切回到事物本身.回到律法之前鄰近事物的本質.才可望再擴展視野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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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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