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今天的社論說教育部擬限制退休教職人員轉任私校任職是違憲的規定,還搬出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在那放言高論,依我們看,這篇社論的論者,不是論時心有罣礙,就是所學所思虛華不實,這篇社論對憲法平等權.憲法保障工作權的引據上,立論過於偏狹,憲法要保障退休者,退休之後的工作權,更要保障年輕新就業者的工作權,這才叫平等,現在的問題是,軍公教退休人員因為他們已佔盡職場競爭上社經地位的優勢,他們的轉任職場,如是屬封閉的職場,勢必排擠社經弱勢的年輕人的工作機會,變成機會不平等,變成沒有保障年輕人的工作權,這樣才真正叫違憲,次,軍公教退撫制度的所謂退休的解釋,也應該從憲法平等保障人在生命歷程中各階段的生存權來看,法令規定60或65歲退休,即表示退休跟人的身體年齡相⋯⋯關,不是跟職業別或工作服務契約相關,屆齡者一旦辦理退休,要享受退休者待遇的同時,就不能同時重覆享受年輕生命歷程中那段已經享過了的憲法保障的同等生存權,這才平等,所以,第一 軍公教退休後,如再進入軍公教職場,因為那是相對封閉的就業市場,所以無論再進入私立或公立學校任職,都應受到憲法23條的限制,第二 軍公教退休後,如進入與本業無關的民間就業市場,由於這是相對開放的就業市場,及考量優秀人力資源的管理運用,就不應該加以限制,這樣才是衡平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