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文林苑拆除事件,陳沖還算是一位正直的法律人,不會因為輿論的風向一面倒,就把責任往下推到台北市政府的執法問題,都更涉及的政策層面其實甚廣,是一項對的政策,朝野應都無疑議,但李鴻源在文林苑拆除事件後,卻輕率地把它定義為<居住不正義>的典型案例,並且強調政府要保護弱勢者,使得事件整個變質,輿論一面倒<保護弱勢.反對公權力.反郝>遂變成是主流民粹,都更的正當性被掩蓋了,李鴻源把整個事件用居住正義.不正義去界定,是始作亂者,李說不但助長人民與政府對立,也有助長地方與中央公務員對立,斲傷基層公務員士氣,最重要的是,弄糊了都更這個重大的國家政策,並且增加了爾後要推動這政策的困難度,首先,都更政策,簡單地用居住正義.不正義去定義,思維根本就是錯,都市不會只是住民居住的地方,它還承擔很多社會.國家甚至國際性.時代性的任務,不論是要談住居權或個人私有財產權,其權利的社會化已是不可違逆的時代趨勢,尤其在都會發展區,社會連帶更緊密,權利的互相社會化.相對化越須公權力介入積極調合,權利是責任也是義務不應單取一端,都更的本質,不僅是針對硬體,重要的也包括軟體,即也在為都會地區之區內.區間以及與區外間住民之權利與義務(包括公的私的權利),或人際互動關係的重新調理,及風險分攤的重分配,因此都更要考量的,不只是住民居住或保護弱勢者的問題,它還牽涉社會經濟的發展及風險管理等等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議題,何況現行都更條例亦有正當法源(依憲法第23條規定,有四項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由立法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一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二.避免緊急危難,三為維持社會秩序,四為增進公共利益,我們無法理解李鴻源為什麼被民粹輿論牽著走?現在輿論一面倒,都劍指都更法是惡法,不能用多數決強制人民參加都更,說保障私有財產權是憲法上的基本規定,是基本人權,訴求方向已走偏,我們要說的是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都更要修法我們也贊成,但也應該針對反對加入都更者加入責任條款,例如因區內屋舍老舊或安全缺漏,經核准須都更者,對於藉故拖延或反對參加都更者,應立法要求其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因其反對致使遲未進行都更,所導致的災難要負責任,(如因地震.火災等所造成的災難或損失負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切結因自己房舍拒參加都更,所導致的災難,自願捨棄對政府請求優先救援之權利,這才有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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