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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5 05:46:40瀏覽1329|回應0|推薦0 | |
一、荷據時期在台華商背景:十七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統治台灣(1924–1662),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以台灣為跳板,進行對中國大陸的貿易。尤其重要的是從中國購買絲綢、瓷器等商品行銷到日本和歐洲。荷印公司長期駐台人員以軍人和商務人員為主,大約維持在數百人到一兩千人的水平。爲了滿足糧食供應、基地建設、和業務開展的需要,荷印公司引進漢人移民,並鼓勵華商移居台灣。例如印尼著名華商蘇鳴崗就曾一度在台灣居住。受到荷蘭人重視的海商亨萬(Hambuan)1620年代移居台灣,於1640年落水溺斃。蘇鳴崗和亨萬移居台灣之前已經是事業有成,跟荷蘭人合作多時的華商。顏蘇來台之前的事蹟無跡可尋,1630年代後期荷蘭殖民台灣的記錄中才開始出現JanSoe的記錄。當時荷蘭人以音譯書寫漢人姓名,都是手抄,漢人有別名,同一漢人荷蘭文姓名並不統一,例如JanSoe,Samsoe,Sansou,Sisick,Soetekau,Tsiotsick所指的應該都是同一人。為了閱讀方便,根據譯音稱他為“顏蘇”。 二、從獵鹿到近海運輸:顏蘇開始定居台灣的時間不詳。可以確知的是早在1638年,顏蘇以85里爾的代價從荷蘭殖民政府購得二十六張狩獵執照,得以於1638年10月至1639年3月間在諸羅山(今嘉義一代)以網羅法(snares)從事獵鹿。獵鹿雖然是小生意,營收不多,但是藉由獵鹿,顏蘇得以跟荷蘭統治階級建立關係,得到荷蘭殖民政府的信任,得以拓展其他事業。1641年,顏蘇已經有船到淡水採購硫磺,並得到荷蘭人支持,派船護航,以免遭到北部沿海原住民騷擾。其後,顏蘇為荷印公司提供大員、淡水、雞籠、和澎湖之間的運輸服務。例如,1643年11月到次年1月之間,顏蘇的船從大員(即台南)到淡水採購硫磺、藤、和鹿皮;1643年8月,顏蘇的船到澎湖載運荷蘭船Salmander號的貨物到大員;1643年10月中,顏蘇為荷蘭人送信到澎湖等1644年7月,顏蘇的船載運荷兵從Betgielem返回大員; 1645年8月,顏蘇的船為公司載運1500桶修建碉堡的石灰、45個漢人和8個荷兵到淡水;1645年10月,顏蘇的船從雞籠載運兩千多擔公司煤炭和45個漢人到大員等。 三、初期遠洋貿易: 經營近海航運的同時,顏蘇開始經營遠洋貿易。1641年,顏蘇獲得荷印公司批准跟白哥(Peco)合夥經營跟遠洋貿易,條件是不能跟荷印公司競爭,舉例來說,荷印公司購買中國絲綢外銷,顏蘇不能經營,但是顏蘇可以購買粗瓷和鐵鍋等荷印公司沒有興趣的雜貨,銷售到印尼或(越南)廣南。根據荷蘭文件記載,顏蘇和白哥的外貿船於1641年1月19日從大員初航,繳納288荷盾十一出口稅;1641年4月,他們的第二艘船載貨價值5000里爾出航東京;1642年12月30日,一艘顏蘇的船抵達巴達維亞(即今印尼雅加達);1643年7月,一艘顏蘇的船抵達柬埔寨;1643年8月,一艘顏蘇的船自柬埔寨返回大員;1644年3月4日,一艘顏蘇的船,載貨三萬多里爾出航到柬埔寨; 1644年4月,一艘顏蘇的船在巴城載貨,繳納三百里爾出口稅等。從以上的記載可以判斷,1640年代初期,顏蘇擁有外貿船多艘,頻繁到南洋一帶交易,對荷印公司在亞洲的營運有輔助的作用。 四、替荷印公司採購中國絲綢產品:1640年代開始,鄭芝龍意圖以控制中國絲綢瓷器出口的方式,排擠荷印公司,壟斷中國的外貿。荷印公司無法從鄭芝龍購得中國商品,等於切斷了公司賴以生存的命脈,於是提供貸款鼓勵華商到中國為公司採購商品。當時顏蘇經營遠洋貿易已經有成,也加入到中國採購絲綢的行列,於1644年3月30日赴中國。一個月後,顏蘇通知荷印公司,待6月新絲上市,就將購絲貨返回大員。當年6月16日,有消息說顏蘇將乘班照(Bendiock)的船載絲綢回大員,但是到7月,荷印公司殷殷期盼的絲綢還是不見踪影。1644年8月7日,大員接到顏蘇和班照自安海來信,通知已買到絲貨,但是由於戰亂及交通困難(當時正當明清交替之際),絲價高漲,希望荷印公司提高收購價。可能因為荷蘭人不同意加價收購絲綢,顏蘇和白哥等人滯留大陸,遲遲不歸,荷印公司擔心收不回借貸給華商的巨額購貨款。1645年5月,荷印公司去信顏蘇、約新等人催貨,並以寬鬆還款條件,意欲誘使他們返台,再拘留逼債。顏蘇不久後返台,荷蘭人未提催債事,顯然已經結清,此後再沒有顏蘇到中國採購商品的記載。值得一提的是,荷印公司借貸給華商採購中國絲綢的金額為四萬三千五百餘荷盾,大約略多於一萬兩白銀。當時一兩白銀可以購買三四十萬公斤白米,一萬兩是一筆很大的數目。當時在台華商都是來自大陸,家鄉在大陸,荷印公司願意為此借貸巨額資金給他們,承擔很大的風險,由此可以佐證絲綢對荷印公司營運的重要性。 五、後期遠洋貿易:顏蘇到中國期間曾短暫中斷南洋貿易,1640年代後期恢復頻繁進行,目的地以巴達維亞和廣南為主。例如,1647年7月12日到15日之間,顏蘇有三艘外貿船從巴達維亞抵達大員,其中一艘載運102人、600擔胡椒、和400擔蘇木,另外兩艘載運260擔胡椒、沉香、藤、錫等商品。1647年11月底一艘顏蘇的船載運160人、中國粗貨、和公司的書信出航到巴達維亞,12月抵達。1648年3月中,一艘顏蘇的船出航到廣南,7月一艘船抵達大員,8月又一艘顏蘇的船自廣南返回大員。顏蘇也曾經營對日貿易。1647年8月底,顏蘇自外採購5000匹麻布返回大員,荷印公司因為索價較高不願購買,以抽取兩成佣金為條件,允許顏蘇自行運到日本銷售。從以上的記載可以推測顏蘇遠洋貿易規模巨大,資金實力雄厚,是當時台灣重要的遠洋貿易商人。 六、農業經營:顏蘇發達後的事業以船運及遠洋貿易為主,但是跟當時在台的漢人富商一樣,受到荷印公司的鼓勵或付託,被動參與農耕事業。1646年,荷印公司以現金或胡椒為貸款,鼓勵漢人開發農業,顏蘇也因此參與甘蔗種植。當時荷印公司給顏蘇貸款2385里爾,少於給何金定的4447里爾,但是多於給三舍的958里爾貸款。何金定和三舍都是當時台灣的大地主,由此推測,顏蘇擁有的蔗田面積相當大。不過,跟其他地主一樣,顏蘇本身並不參與農耕,只是將耕地分包給佃農。這樣的制度方便荷印公司管理,只要找到大地主就可以收繳稅款,不必跟眾多知識程度不高的佃農打交道。荷印公司這種耕地層層分包的制度一直在台沿襲了三百多年,直到1950年代才被“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取代。台灣農田測量以“甲”為單位,也是自沿襲自荷蘭時代使用的“摩肯”。 七:晚年:自1649年開始,荷蘭文件中有關顏蘇的記載減少,可能是年事漸長,不再積極經營事業,也沒有有關顏蘇子孫接班經營的記載,可能他並沒有指定的接班人。1654年顏蘇去世,當年5月,台灣荷蘭議會委託十名漢人頭家商討建議如何分配顏蘇的遺產,9月,頭家們將遺產分配的建議書回覆議會。在台荷蘭殖民政府介入漢人遺產分配的記載不多,倒是有些華商去世後欠債未清的記載較多。顏蘇去世後,荷蘭文件沒有關於他欠債的記載,卻需要外人介入遺產分配,可以推測顏蘇遺產豐厚,親族後代人多,遺產分配比較複雜,荷印公司因此介入,委託漢人長老協助協商建議。 綜合本節所述,起初顏蘇在台以獵鹿起家,1640年代開始經營沿海海運,並跟白哥合夥經營遠洋貿易。經營遠洋貿易不但需要投資很大的資金,而且需要跟南洋貿易國有足夠的聯繫,才能成功。因此,顏蘇很可能在移居台灣之前已經累積了足夠的海外關係和資金,取得荷印公司信任後,開始在台經營遠洋貿易,不到10年之間的1640年代後期已經成為台灣重要的遠洋貿易商。顏蘇經營事業累積了相當的財富,1650年代退休去世,遺產多到需要荷印公司和漢人長老介入,才能夠順利分配,可見顏蘇的確是荷據台灣後期一個重要的華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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