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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十七世紀“福爾摩沙荷蘭人”
2024/10/06 13:27:37瀏覽363|回應0|推薦4

十七世紀荷蘭在台灣建立基地,其主要目的是以武力壟斷跟中國及日本的貿易。當時,漢人被視爲貿易和農業開發的夥伴,台灣原住民除了供應鹿皮外沒有太大的利用價值。但當時原住民人數遠多於派駐台灣的荷蘭人,爲了維持大員(即今台南安平)貿易基地的安定,荷蘭人以武力及傳教的雙重手法壓制及馴服原住民。但因爲派往海外的荷蘭人全是男性,單身的居多,主要婚配對象來源就是台灣原住民女子,殖民當局鼓勵員工與“荷蘭化”的原住民婦女通婚。這些嫁給歐洲人的台灣原住民婦女,和他們的歐亞混血子女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中最主要的群體。本文整理荷蘭史料中相關資料,綜合敘述,給有興趣的人參考。(圖:荷蘭士兵)

一,十七世紀台灣的“福爾摩沙荷蘭人”

十七世紀時,荷蘭人口中的“福爾摩沙”專指台灣的原住民,漢人不在内。所謂的“福爾摩沙荷蘭人”,是被荷蘭社會接受,可以跟荷蘭人一起生活,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台灣原住民,相當於現代有荷蘭國籍的原住民。1630年代荷蘭殖民印尼時期的法律規定,荷蘭人若要娶亞洲女子為妻,這些亞洲新娘必須在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上滿足“荷蘭化”的要求,也就是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的條件是,必須信仰基督新教,通荷蘭語(或略通),和采用荷蘭人的生活方式。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總部所在地)法律也規定,歐亞聯姻的亞洲新娘和她們的混血後代擁有和歐洲婦女一樣的法律地位,包括公民權和繼承權。

這些“福爾摩沙荷蘭人”又被稱爲“福爾摩沙族裔荷蘭自由市民”。“自由市民”可以選擇工作,可以到殖民地各地做生意,可以由傳教士主持婚禮,正式登記婚姻,新生兒可以接受洗禮。荷蘭史料中記載了一個小琉球“自由市民” Anna van Lamey 與她的姐妹,可能是歐洲人的遺孀,貧苦無依,教會接納她們住進唯有“自由市民”才有資格入住的濟貧院。上述“自由市民”或“福爾摩沙荷蘭人”享有的特權,漢人和一般台灣原住民和一概沒有,比如説,都不得隨意旅行或做生意,漢人和原住民不能同居或結婚等。

在荷蘭殖民的三十八年中,公司控制下的原住民人數最多的時候是1650 年的不到七萬人(315村,15249戶,68657人),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的原住民不到百分之一,沒有任何漢人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可見被接納進入荷蘭人社會是多麽困難的事。(圖:台灣原住民)

二,因嫁給歐洲人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的例子

當時公司派往海外的員工全是男性,携帶家眷一起前去殖民地的只有極少數高級職員。男女性人數失衡,男性員工唯有從當地婦女中尋找婚配對象。因此,嫁給歐洲人的台灣原住民婦女,和他們的歐亞混血子女是“福爾摩沙荷蘭人”中最主要的群體。舉幾個例子如下。

雞籠的少女安娜:安娜於1660年8月跟出生於比利時的公司士兵萊登(C Leijden)在赤崁登記結婚,1661年3月,他們的混血女兒赫斯特受洗。安娜可能是在鷄籠村社家鄉時,認識駐扎在當地的士兵萊登,隨他來到赤坎結婚,她們母女二人都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安娜是極少數有記錄,來自北部的“福爾摩沙荷蘭人”。

諾頓(Hendrick Noorden)夫人:這位亞洲新娘不知姓名,應該是麻里麻崙(今屏東縣萬丹鄉下社皮)原住民,1654年左右,跟在麻里麻崙教導村民基督教義的教師諾頓結婚,當時諾頓已經精通南部原住民語,任南區政務官歐拉柳斯(J Olarios)的助理及翻譯。1557年歐拉柳斯突然去世,諾頓接任南區政務官,並接手歐拉柳的10摩肯(即10甲)農地,成爲地主。南區政務首長的駐地雖然離開大員權力中心遠,卻是台灣南部荷蘭人的最高首長。南區政務官夫人,是台灣原住民女子嫁給的最高職位的荷蘭人。

小琉球人夢妮卡(Monica,原名 Taguatel):夢妮卡有四次結婚登記:1650 4月嫁給公司的馬廄管理員突尼斯(C Teunis);1652年4月嫁給南區政務官歐拉留斯;1657年11月三嫁學校教師阿科爾(A Arckel),夢妮卡和阿科爾的新生兒安東尼在1658年8月15日受洗;1658年11月第四次嫁給海牙人雷納德斯(J Renaldus)。當時平均壽命較短,夢妮卡三次成爲寡婦,但很快再嫁,可見當時“福爾摩沙荷蘭人”女子稀有,很受單身歐洲男性歡迎。

 

三,男性“福爾摩沙荷蘭人”

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男性原住民人數遠少於女性,而且都是小琉球人,以下是有記錄的幾個例子。

小琉球人 Simon:Simon 原在台灣長官 Maximiliaen Lemaire 家中做童僕,1644年20歲後獲得“自由市民”身份,經長官推薦到公司任洗衣工,月薪9荷盾,和當時荷蘭士兵的收入相當,已經晉升為“福爾摩沙荷蘭人”了。

小琉球男子 Paulus de Klock:在荷蘭雇主 De Klock 家中做童僕,獲得荷蘭姓氏和歐洲名字,20歲後加入公司做士兵。Paulus de Klock 的第一任妻子 Losia van Lamey 是小琉球人,他成爲鰥夫後,於 1661 年 1 月與新港婦人 Margrita Littouw 結婚。新娘 Margrita Littouw 是再嫁,她的前夫是學校教師 Joannes Monk。

小琉球人 Vagiauw van Lamey:1636 年荷蘭人大舉進攻小琉球時,Vagiauw 是個青年,被捕後很快學會了新港語,于 1636 年 9 月隨荷蘭軍隊到小琉球協助圍捕餘下的島民,得到賞識,被公司雇用爲士兵,成爲“福爾摩沙荷蘭人”,是極少數沒有經過荷蘭化過程而晉升自由市民階級的原住民,想必人靈光,語言學習能力強。Vagiauw van Lamey 有兩次婚姻,第一次是 1658 年 2 月,新娘是來自印度 Coromandel 海岸的凱瑟琳娜(Catharina,是故下士 Reynier Jans 的遺孀)。喪妻後,他于 1661 年 1 月娶來自孟加拉國灣的安妮卡(Annica,是故 Pieter la Dale 遺孀)為妻。當時大員是這樣一個多元文化社會,有來自南亞、東南亞、和歐洲各地的男女在那兒生活。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員工有來自歐洲各國的男士,最後一任台灣長官揆一(Frederik Coyette)就是瑞典人,揆一也是歷史上第一個到台灣和日本的瑞典人。(圖:荷蘭士兵在台灣)

四,來自小琉球的“福爾摩沙荷蘭人”人數最多

不止“福爾摩沙荷蘭人”男性都是小琉球人,歐亞聯姻的“福爾摩沙荷蘭人”女性也是小琉球人最多。1650-1661 年熱蘭遮城婚姻登記簿中,登錄的“福爾摩沙荷蘭人”近 70人次,小琉球女子佔四成。

小琉球人是個特殊的族群,荷蘭統治時期慘遭滅族。1636-1637年間爲了占據小琉球島開發農業,荷蘭人大舉進攻小琉球,以殘酷的手段或殺害,或遷出不馴服的原住民,清空小島,小琉球“烏鬼洞”的傳説,和這次入侵有關。戰前小琉球大約有一千多原住民,戰爭中死傷慘重,尤其男性死亡最多。戰後統計,近500小琉球婦幼俘虜被遷入新港社,近200男性小琉球俘虜被運往雅加達做苦力,一年之内幾乎全數死亡。餘下數十名小琉球孤兒則到公司高級職員家中做童僕。1645 年 荷蘭軍人討伐大肚王國(Kamachat),燒毀村莊,殺死百餘人,俘虜15個孩童,連同麻裏麻侖(Varorolangh)的 3 個孩子兒童也被分配到荷蘭人家中做童僕。

由於荷蘭文件有關“福爾摩沙荷蘭人”的記載以小琉球人的資料較多,我們的討論也以小琉球“福爾摩沙荷蘭人”爲主。小琉球島的荷蘭名為 Lamey,也將 van Lamey 作爲小琉球孤兒的姓氏。雇主多半給童僕取一個歐洲名字,如:Sara,Jacob,Pieter,Catharine 等,看了姓氏就知道這些人來自小琉球。

 

五,荷蘭雇主的責任

1636年開始有小琉球孤兒被分配到荷蘭高級職員家中做僕人,殖民當局要求荷蘭雇主從第一天就要教導他們,培養成為基督徒。1643年8月殖民政府規定,頭三年雇主負責這些童僕吃住和衣服,三年之後,須另付工資。1649年8月巴達維亞總督下令隨年齡提高給小琉球童僕的工資,20歲以後童僕可自由選擇工作,也就是晉升“自由市民”階級,對原住民來説,是個難得的待遇。總督並指定妻子為小琉球人的兩位牧師和兩位主管共同監督執行這項命令,以求貫徹。

尤紐斯牧師(Robert Junius)是收養原住民孤兒的雇主之一,他領養了三個小琉球孩童,親自將他們養育成“忠誠的基督徒”。尤紐斯牧師安排其中一個女孩跟一位居住在蕭壟的漢人沙庫(Zaqua)結婚,當時荷蘭人婚配對象必須為基督徒,但沙庫的基督信仰並不牢固,有了三個孩子後,沙庫跟他的小琉球妻子分居,並在妻子病逝後,私自帶存活的兩個孩子遷離蕭壟。後來荷蘭人得知,沙庫將兒子剃光頭,為女兒裹小脚,牧師連忙要回這兩個自小受洗的孩子,交給Buschoff 牧師和 Verburch 政務員領養,務必要將這兩個孩子教育成“福爾摩沙荷蘭人”。

牧師善待小琉球童僕,不止為他們安排婚姻,也關心小琉球童僕的下一代。但有些荷蘭雇主虧待原住民童僕,消息甚至傳到巴達維亞總部。1649年8月總督范德林要求台灣長官Pieter Overtwater 調查兩個案件:其一是高級商務員西撒爾和胡積沒有付薪水給小琉球女僕,其二是有個荷蘭婦女將一個小琉球女孩的頸子扭斷,如調查屬實,要求處置,或還錢或罰款。(圖:尤紐斯牧師(Robert Junius)畫像)

 

六,歐亞混血的原住民後代

原住民跟歐洲人結婚後,誕生的歐亞混血兒成爲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工家屬一員,在歐洲文化環境中成長,被養育成荷蘭人,是第二代“福爾摩沙荷蘭人”。這些歐亞混血出生後就接受基督教洗禮,在《婚姻與洗禮登錄簿》中登錄。以下是幾個例子。

小琉球女子卡崔娜(Catrina)跟下席商務員艾克曼斯(H Eijkmans):二人 1651年4月結婚,1655年12月,他們的孩子受洗。1660年1月,卡崔娜(Catrina)二婚,嫁給來自阿姆斯特丹的 Christoffel Oliviers。

小琉球女子夢妮卡和學校教師阿科爾(A Arckel):二人1657年11月結婚,是夢妮卡的第三次婚姻,二人的新生兒安東尼在1658年8月15日受洗。

小琉球婦女赫斯特(Hester)跟荷蘭青年詹斯(P Jans):他們在 1656年1月結婚,婚後四年中喜獲三個混血女兒:長女安娜 1657年3月受洗,二女兒瑪麗亞 1658年8月受洗,三女兒阿碧伽(Abigael)1660年11月受洗。

當時台灣是個多元社會,除了台灣原住民的歐亞混血之外,也有來自東南亞的混血兒。例如,荷蘭文件中有則荷蘭父親與爪哇母親混血少年詹斯(I Janss)的記載。這位少年詹斯可能犯了錯,1657年5月悔罪並宣誓恪遵戒律生活,公司原諒他,被指派做理髮師。文件記載,歐亞混血應當接受荷蘭人教育,對詹斯的處置體現了荷蘭人將混血兒當作自己人看待的想法。(圖:十七世紀荷蘭殖民印尼期間歐亞混血兒畫像)

 

七,以小琉球“福爾摩沙荷蘭人”為中心形成一個特殊群體

由於小琉球婦女跟歐洲人聯姻的人數不少,以小琉球“福爾摩沙荷蘭人”爲中心逐漸在荷蘭人社會中形成了一個歐亞混合的小社群,時常來往。

例如,公司的德國裔彈藥管理員沃爾夫 (Hans Balthazar Wolf),於1659年6月跟一位小琉球婦女 Catharine (前夫來自巴達維亞)結婚,此後,沃爾夫經常參加小琉球婦女的新生歐亞混血嬰兒的洗禮。

一對小琉球“福爾摩沙荷蘭人”夫妻 Anthonij 和 Anna婚後有三個男孩,分別在 1656 和 1660 年間受洗,三個嬰兒受洗時,兩對歐洲和小琉球聯姻夫婦 Harman Eickmans /Catarina 和 Sicke Pieters/Sara都參與見證,可見這三個以小琉球妻子為中心的歐亞家庭長期維持友誼,時相來往。

這種小社群的形成也是很自然的。首先,“福爾摩沙荷蘭人”雖然血統上是原住民,但小琉球故土已回不去了,實質上等於滅族。而且他們在荷蘭人家庭中成長,文化上已經荷蘭化,跟原住民的生活方式和想法已經有相當的距離。小琉球“福爾摩沙荷蘭人”之間背景相同,想法接近,談得來,自然多來往。在當時未開發的殖民地,娶妻後的歐洲人,工作之外,以家庭爲中心,一家大小參加歐亞聯姻家庭的社交活動,逐漸形成這樣一個特殊群體。(圖:荷蘭殖民時期巴達維亞歐亞家庭)

八,走出台灣的“福爾摩沙荷蘭人”

1661年4月,鄭成功率數百船隻包圍安平的荷蘭基地,1662年2月荷蘭投降,鄭成功同意荷方將公司員工、士兵、自由市民、和家眷,包括歐亞聯姻的原住民妻子和她們的混血孩子全數撤離台灣,是走出台灣的“福爾摩荷蘭人”人數最多的一群。

根據雙方協議,所有“福爾摩荷蘭人”應該一道撤離,但不知什麽原因,小琉球人瑪麗亞被留置台灣,二十多年後才得到自由。瑪麗亞有三次婚姻記錄,第一任丈夫Jan Hendrixen去世後,1658年4月嫁給 Adriaen Lamberth;1659年12月,瑪麗亞三嫁軍人科滕伯奇(David Cotenburc),1660年,他們的新生兒 Stefanus 受洗。1661年,鄭成功攻打台灣時,瑪麗亞的丈夫科滕伯奇戰死,瑪麗亞被鄭軍俘虜,一直到1683年鄭氏投降清軍,1684 年 2 月瑪麗亞才被清軍遣送出境到暹羅。瑪麗亞是有記錄最晚走出台灣的“福爾摩沙荷蘭人”。

早在 1640年代,已經有“福爾摩荷蘭人”隨著荷蘭官員走出台灣。1641年到日本任長崎工作的 Pieter Overtwater,1644年短暫在台灣任職時,雇用了一個小琉球僕人,並將他帶到日本,在日本出島(Deshima)的荷蘭工廠工作。1645年這位小琉球人在日本去世,獲准葬在當地。1646 Pieter Overtwater 從日本調回台灣任長官,又物色了一個小琉球男孩做僕人,1649年他被調職囘荷蘭前,請求這個男孩的母親和他的上司同意他帶這個小琉球童僕去荷蘭,並承諾將讓這個男孩去上學,可見他是善待這個驗證碼孩子的。但這個小琉球男孩是否成行,並沒有後續記載。

1661年4月鄭成功襲台,住在南部的“福爾摩荷蘭人”逃離台灣的經過十分曲折。5月1日鄭軍在麻里麻崙南邊的下淡水登陸。南區政務官諾頓帶著駐扎在從屏東附近的 48個荷蘭人、眷屬、包括諾頓的原住民妻子、孩子和岳母,和奴隸一起逃難。一行人一路遭到懷有敵意的原住民騷擾,5月12日抵達卑南,7月時諾頓等考慮降鄭,但懷著荷蘭援軍到來的希望,繼續往安平方向前進,途中陸續有荷蘭人加入,團隊增加到82人(包括男61人,家眷和奴隸21人),終於逃到小琉球,1662年搭荷蘭船艦撤返印尼。1665年5月,荷蘭人重新登陸鷄籠,諾頓奉命攜帶家眷駐紮雞籠,一直到 1668年荷蘭人撤出雞籠,此後諾頓一家何去何從不得而知。(圖:安平的荷蘭基地)

九,成爲阿姆斯特丹自由市民的“福爾摩荷蘭人”

當時走得最遠的可能是一個名叫Jacob 的小琉球男子。1636年荷蘭掃蕩小琉球時,才4歲的 Jacob 成爲孤兒,後來成為水手去到荷蘭阿爾克馬爾市(Alkmaar)。我們不知道Jacob到荷蘭之前的經歷,最可能是在一位荷蘭東印度公司高級職員家中做僕人,隨著主人來到荷蘭,或者20歲獲得自由身後,加入公司做水手,輾轉來到阿爾克馬爾市(Alkmaar)。

1656 年 4 月 9 日,荷蘭阿爾克馬爾市(Alkmaar)的婚姻登記冊上記載,24歲,來自來自福爾摩薩名爲 Lamey 的島嶼的 Jacob Lamaij 與來自德國克尼豪森(Kniphausen)Annetje Struijs 女士結婚,後來二人搬去工作機會較多的阿姆斯特丹。1667年,Jacob Lamaij 在阿姆斯特丹市再次登記結婚,新娘 Claertie Ariaens 是阿姆斯特丹“市民”(也就是“自由市民”)的女兒。由於娶了一位“自由市民”的女兒,Jacob Lamaij 於 1668 年 4 月獲得阿姆斯特丹“自由市民”身份,晉升特權階級。Jacob Lamaij 夫婦至少有一個孩子,根據記載,他們的女兒 Neeltje 於 1668 年 6 月 3 日在阿姆斯特丹西教堂(Westerkerk)受洗。(圖:十七世紀荷蘭水手)

十,“福爾摩荷蘭人”的後代已經在各地開枝散葉

1655-1661年洗禮登錄簿中不到六年的記載中,熱蘭遮城附近荷蘭社會出生嬰兒總計139人,平均每年約24人。荷蘭人統治台灣總共38年。如果只計算荷據後期的30年,在台灣出生的歐洲族裔嬰兒和混血兒大約有700人左右,如果按照1650-1661年婚姻登錄簿的比例計算,其中臺灣原住民的歐洲混血“福爾摩荷蘭人”應該在200人以上。估計1662年跟著荷蘭船隊一起撤離的“福爾摩荷蘭人”共有兩三百人,他們的後代自十七世紀開始散居世界各地,是有記錄最早走出台灣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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