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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05:54:44瀏覽374|回應0|推薦1 | |
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因果關係 林鴻基醫師/新北市 板橋區 鴻林中醫診所院長 刑法上的過失犯,行為過失與死傷等法益的侵害,須有因果關係。所謂因過失「致」人於死,或因過失「而」…。於此,「致」或「而」,都表達了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理論有四,一為為條件說,二為原因說,三為相當因果關係說,四為疫學因果關係說。我國實例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 與「疫學因果關係」說。 實務上,大理院的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成立後,為採條件說。至於民國二十年以後,多數判例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如「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發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 新興的疫學因果關係,又稱為「因果推定原則」。以公衛的統計方法,大量觀察,證明某物質與健康受害之間,存有高度的關聯性時,就是「疫學的證明」。依疫學而證明的因果關係,就稱為「疫學因果關係」。刑法上以採相當因果關係為妥適,在醫事過失犯罪方面亦然。醫事過失犯罪中的藥品公害及食品公害似乎適用疫學的因果關係,實務上,多氯聯笨中毒案,曾採用疫學的因果關係說,而為判決。 醫療、護理、保健、及藥物調劑等過失犯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須有「過失」及「死亡」、「重傷」或「傷害」的結果, 同時亦須「因過失致人死亡」、「致人重傷」或「致人傷害」的存在。「致」字, 就反應「過失」與「死傷」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又如藥事過失犯罪,藥事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因過失而販賣……。」 的「因……而」,即顯示「過失」與「販賣」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最近卻另有「合理因果關係」的明文規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藥品不良反應..使用藥品後所發生之有害且未預期之反應。此項反應與試驗藥品間,應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所稱「合理之因果關係」,有解為「合於道理的。」,但未見到明確的定義。 結論是,有過失、有危害法益的結果,並不全然成立犯罪,必須兩者之間另有「致」或「而」的因果關係。只有過失或只有法益受到危害,均不成立醫事過失犯罪。
(本文作者兼具中、西醫師資格) 院址:新北市板橋區成都街37號 電話:02-89539118
參考專書:醫事過失犯罪專論蔡振修著 九十四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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