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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法官的美麗與哀愁 林鴻基
2010/10/07 14:21:25瀏覽373|回應0|推薦0

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法官的美麗與哀愁                    林鴻基

 

有位認真、熱情的法官執法鎚多年之後,意義深長地講了一段令人咀嚼回味的話:「法庭充滿謊言,法官只是一個被騙的呆子,試圖從漫天的謊言中拼湊出一個片斷的真實。」這句話道出了許多人的心聲,因而傳誦一時。

 

在法庭中,證人是不可以說謊的,因為有「偽證罪」侍候,而當事人的話常常不會列為證據,因為大家都認定當事人必定說謊。法官固然可以依據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獨任制的時候,法官一人審判,而在合議制時,法官有三人到五人,分別是受命法官、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常常比較資淺,但也不盡然都是如此。受命法官的產生常常是經由電腦或人工抽簽,而與其同一股的同事,理所當然為陪席法官,其二者之上級即為審判長。當審判長未兼任受命法官時,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自然由較資淺的法官擔任,如審判長兼任受命法官時,另兩名即為陪席法官。合議制時,採過半數決議制,但是,實務上若受命法官與審判長意見不同時,陪席法官通常會站在審判長一方。而判決書是由受命法官撰寫,此時,判決的結果便與受命法官的心證不同。對照醫界,受命法官就像我們醫界的小住院醫師,負責病歷Admission note 的撰寫,審判長也許是主任,陪席法官算是主治醫師吧,他的一部分責任便是投票,資深的審判長常握有小法官的升遷及考績大權,所以,憲法八十條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恐怕還是宣示的作用居多。法官固然可以在「評議簿」上書明不同意見,如92年民事訴訟法司法院版第226條第五項:「判決書應附記不同意見」,但立法未通過,因其易起當事人上訴之端,並使法官卸責。

 

律師和法官長期處在這種「扭曲人性」的環境中工作,法官舉著「我心如秤」的大旗,說服大眾以及說服自己,自己是站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而律師的角色便是為當事人求勝,以法條作武器,當事人覆誦著律師教導過的話,除非臨時失控而逸出劇本。至於在律師的內心底處,他認為當事人是否有罪,其實並沒有人關心。君不見電視上嫌犯的表情恆是腦袋低垂、一副深具悔意的表情,這是因為牽涉到刑法57條「犯罪後之態度」及刑法第59條是否「顯可憫恕」,法官可審酌一切情狀,為「刑之酌科及加減」。這些裝出來的孬樣,法官們當然心裡清楚明白,可是,戲還是要演下去(The show must go on),這般場景,這就像法界常以「登報道歉」作為「恢復名譽」的手段一樣荒謬。

 

我見過許多人格扭曲、自我膨脹、自我神化的法官或檢察官,他們就像一些不知今夕是何夕的醫師一樣,他們和人群常有嚴重的疏離感,他們的求刑或判決常常不合一般社會通念,惹得社會上一些自命清議之士按捺不住,跳出來要當法官的老師,就像有醫療糾紛時,許多人紛紛要教醫師如何當醫師一樣。法官的「依法審判」,就像外科醫師思索著手術時要用什麼器械,然後把右手伸向刷手護士一樣,分別的個案適用何種法條,其實,法官能夠有自己超然獨特的意見的機會並不多。

 

正如,我們婦產科醫師懼怕的「墮胎罪」,刑法第289條定有明文,「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意圖營利」者,就像收取報酬的開業婦產科診所,則有刑法290條之適用,「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墮胎罪」已因「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也由於它所揭示的為「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反而成為婦產科醫師的保護傘。

 

實務上,比較讓婦產科醫師進退維谷的是,未滿二十歲的小女生,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醫師要不要接這種病例,就要看他自己的人生觀,同儕常常在病歷上寫著:病人就診時,因為陰道大量出血,下腹劇痛,所以等不及法定代理人簽同意書,可是,在法庭上一經交互詰問、或者「偽證罪」在一旁虎視眈眈,醫師的說詞馬上穿梆、原形畢露,況且,這種「文書登載不實」反而又有另外的法律問題。

 

會有墮胎罪的判決,常常是兩小無猜的小男生小女生,「愛」都做了,「情」卻沒有結局,一方家長不甘心兒女被佔便宜,遂告上法院,婦產科醫師就無奈地被拖到陽光下了。

 

     如果是初犯,法官的科刑多半以最低刑度科處,而且可依刑法74條予以緩刑,如果是累犯,不合緩刑的構成要件,恐怕只有入監吃免費牢飯,此時,法條硬梆梆的,法官所能著墨的地方不多。雖然西諺有云「不要和法官爭辨。」(Don’t argue with the judge),實務上,墮胎罪因言語惹惱法官而導致刑罰加重的情形並不多。

 

在我看來,「您那榮耀的庭上」(Your honor)並不偉大,法官只是在狹窄的框框裡,綁手綁腳地作事,許多時候,法官的內心也許也是篤信被告有罪,然而,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也許罪證不足,或者證據的取得不合法,看似掌握生殺大權的法官,還是要作出無罪的判決。

 

刑法本來就是在論人間的冤孽,希望在法庭裡尋回公道的心情,幾乎可以說是一種迷信或是失於天真,我常冥想,「公平正義」就像夜晚時,天邊皎潔的明月,看似很近,其實遙不可及。法官、原告、被告等三角,大家照著劇本演出,一場場無聊的遊戲罷了。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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