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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19:22:27瀏覽1816|回應0|推薦0 | |
醫療過失的全面除罪化是不可能的 林鴻基 臺灣的醫師,一想到萬一不幸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要去面對國家的刑法,常常不免自怨自艾,如芒刺在背,世界上許多先進或後進的國家都已經把醫療糾紛的刑罰拿掉,醫院或醫師只需面對民事的賠償,臺灣是少數的例外。
高添富醫師提出的「醫療風險理論」,十分有趣,他把醫療糾紛分為「醫療過失」、「醫療不幸」、「醫療意外」,主張唯有第一項的「醫療過失」才需要面對刑法的檢驗。個人以為,不論學界或實務界的主張或作法更為寬厚,參考婦產科會訊162期,吳建樑醫師編輯整理的「邱小妹人球案」,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就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均獲判無罪。
醫界普遍認為,醫療過失必須全面除罪化,這點觸及法界的核心價值,挑戰臺灣法界人士的法律道德感情,東吳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林東茂的看法,或可代表一般學界的認知。他認為,醫療過失如果全面除罪化,意謂刑法的過失犯罪將全盤失去意義,醫界可以主張的是,醫護人員的「重大過失」方有刑責,而重大過失的判斷有一些基本的原則,如「違反特別重要的注意義務」、「忽略侵害發生的高度可能性」、「從事高度危險的行為類型」,過失的判斷標準中,「有結果發生的可認識性」、「結果發生的可預見性」,以及「結果的可避免性」,醫療行為涵攝社會利益,不能讓每個失敗的醫療都承擔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一般過失」所形成的失敗醫療,也要苛責醫護人員,則醫界的防衛醫療就會變成醫護人員念茲在茲的優先考量,不再以救死扶傷為首要顧念,這絕對不是病家之福。
醫療過失的全面除罪化是不可能的,重大過失造成的侵權行為,如手術時把紗布或剪刀遺留在病人腹腔;剖腹產時,把止血劑當成麻醉劑,因而造成產婦的死亡;他如拿錯血袋輸錯血,這些輕率,如果刑法都不能過問,醫界就形同享有治外法權,這樣會嚴重違反一般社會通念,傷害一般人的法律道德感情。如此一來,整部刑法都需要拋棄,沒有存在的理由。
因此,法界把醫療過失中「重大過失」單獨拉出來面對刑法的究責,其餘的過失僅需處理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我覺得這是醫界比較能接受、心情上不會覺得如斯不平、執業時不會深覺綁手綁腳,施展不開來。
被害人的立場,也應該認知到醫學本身充滿了不確定性,輕率(重大過失)的行為如已經有刑法侍候醫師,對於非重大過失或者高醫師所謂的「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何必追殺醫師到底呢?所有悲劇的發生,法院本來就不是找回公道和正義的地方,在沒有公平正義的地方才要一直強調公平正義,弔詭的是,不管加害人或者是被害人都認為自己是委曲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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