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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4 23:33:49瀏覽486|回應0|推薦0 | |
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波波醫師與「僑中」字中醫師 林鴻基醫師/新北市 板橋區 鴻林中醫診所院長 不知是民族的自卑感作祟,還是基於對先進國家的敬重,臺灣曾經對像美國、英國、日本、南非等十五個醫學較先進的國家的醫學院畢業生,予以比較寬厚的待遇,渠等畢業生,可以不需經過檢定的筆試,而直接參加國家醫師考試,歐盟成立之後,一些共產國家也包括進去,所以,有一陣子,醫師們聚會時的話題便是,兒女要是無緣於臺灣的醫學院,便送到波蘭、捷克等入學門檻較低的國家,聽說有些醫學院甚至還免試入學,家長們見獵心喜,紛紛要在這方便之門關閉之前搭上車。 這種現象不合情、不合理卻合法,臺灣的醫學生看不下去了,沸沸揚揚地集結抗議,記得當時的衛生署長葉金川先生還信誓旦旦地祭出憲法第二十三條,要以「社會公益」的理由相繩,禁絕此種方便之門。其實,只要有基本的法學知識便知道,政府在這場爭議中,註定要節節敗退的,因為這牽涉到兩個基本的原則,即是「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果不其然,最後的結局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在「法」的大旗之前,任誰都要低頭的,何況是揭櫫「依法行政」的政府。 公部門作的糗事,當然不只這一椿,翻開中醫師資格取得的歷史,我們也可以想像臺灣醫療政策的粗糙輕率,政府當年為向華僑示好,只要在僑居地「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即可申請中醫師檢覈,其中有並未回國參加面試者,僅採書面審查證件的方式,就發給「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肆後政府又對這些取得僑中字中醫師證書之中醫師,課予需另經筆試檢覈後,方得執業之義務,且此一義務尚有必須於三年內完成之期間限制。 其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還因而拒絕發給開執業證書,更曾三次以違反醫師法為由,將持有「僑中」字中醫師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偵辦,最後均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渠等中醫師抗辯的理由是還是「信賴保護利益之直接侵害」、「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憲法層次的工作權、生存權的主張,聲稱政府的這種處分是違憲的。 余生也晚,不是嗎,在「華僑是革命之母」的年代,只要弄一張在國外「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的證明,根本不用回國,就可換一張中醫師證書,基層的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有異議,拒絕發照,最後還不是乖乖就範。這些「僑中」字中醫師於焉安安穩穩、開開心心地執行他的中醫業務。什麼叫「卓著聲望」,每個「僑中」字中醫師都號稱是名醫吧,這種措詞,就是一種「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實在是貽笑大方的事。 想我經年苦讀中醫學,讀到兩鬢飛霜,讀到早生華髮,讀到不知東方之既白,好不容易才拿到「台中」字中醫師證書,人生的際遇,差太多了,我的父親大人當年怎麼不移民呢。 註: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它的要件包括,信賴基礎(行政行為)、信賴表現(相對人之行為),信賴值得保護(信賴基礎之獲得無可歸責及信賴表現非基於惡意)。 (本文作者兼具中、西醫師資格) 院址:新北市板橋區成都街37號 電話:02-8953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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