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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稻草人與拔牙的老虎_20120806
2012/08/06 07:50:14瀏覽2237|回應1|推薦48

在「不動產實價登錄」立法之前,新聞媒體、名人建商的分析鋪天蓋地,而等著買房的人則預期此法一立,房地產"亂象"就能瞬時太平。

可惜的是,事情沒那麼容易了結,各位預期不動產能因此法立即降價也是"謀摳零A代誌"(不可能的事)

理由就下面幾點分析供各位參考:

一、實價登錄無法控制漲跌趨勢

「不動產實價登錄」只能"稍稍"抑制漫天亂喊的虛價,無法改變實價漲跌的趨勢(註1)。不動產的漲跌趨勢來自於供需拉距結果。景氣轉好,不動產就容易抬價;景氣轉差,不動產就容易出現法拍。

(註1:就跟股市一樣,短期波動難免,但不會改變趨勢。)

所以,各位如果發現不動產統計上長期有落價的現象,不要懷疑,就是景氣差到有人撐不住了,跟實價登錄無關(它只是發佈時點正好落在這裡而已)。

二、不動產的定義,在買賣兩造的認定上可大可小

講個簡單的例子就好,各位的勞保投保薪資是你的實領薪水嗎?即使月入 20 萬的人,你能報出去的上限也只有 4.5 萬不到。這點就算了,你拿到的薪資條內容裡,還列了一些有的沒的加給、津貼等名目,最後你的勞保投保薪資絕對低於你的實薪。

重點是,這些對薪資認定東扣西挪的動作是政府認可的…。這表示什麼?表示「不動產實價登錄」這件事也可以比照辦理。

舉個最簡化的例子,一般人買房子多少會加點裝潢、隔間之類的變動(i.e. 這是建物竣工平面圖上看不到的),未來這個人要賣房子的時候,他把毛胚屋的狀態當成不動產,然後,把裝潢隔間等後來添加的部分當一般物品賣。把房子的整體分成二部分來處理,總賣價不變,但歸到不動產登錄的部分就變少了(註2)。(題外話:什麼?買家不同意價錢分二塊處理?可以啊!炒房的時候,總有買家心急心慌的,屋主就等這些買家上門就好了。)

(註2:這就是先前筆記「如何抑制房價飆漲?」提到的"二本帳"的變形。解法請參閱該篇筆記。)

當交易可以"二本帳"形式處理的時候,實價登錄就名存實無了。

三、「不動產實價登錄」罰則約束力低

實價登錄的規則裡提到,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日內,要主動向政府申報。「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的買方會被處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登錄不實被查獲者,也會被處3至15萬元罰鍰,而且可連續罰,直到改正為止。(註3)」

(註3:節錄自新聞「不動產實價登錄Q&A」。)

逾期申報這部分問題不大,按時限內處理即可。但另一點「登錄不實被查獲者」的可操作空間就很大了。交易這檔事是買賣雙方頂多加上第三方(代書 or 仲介)私下"喬"定的,一般人的不動產交易動輒數百萬,多則數千萬,區區這 3 至 15 萬的罰鍰實在是不夠力。而且,什麼叫查獲?只要買賣雙方不撕破臉,誰知道申報價格與實價是否相符?又,這些行政的公務員在沒有實際證據之前,誰會/能主動查核這些事?

再者,當心存不軌的第三方(代書 or 仲介)也可藉機分一杯羹的時候,誰會去檢舉?(註4)

(註4:請參閱新聞「實價登錄 代書費視個案調漲」。我們期待每個人依法行事,但總有人會鑽法律漏洞。)

四、稅制缺陷與觀望心理

實價登錄的推行,大家都知道政府圖的就是未來的實價課稅。但目前的相關稅制並沒有跟著實價登錄去走(因為配套措施與施行細則還沒出來),也就是在 N 年內實價登錄只是個稻草人,嚇唬嚇唬可以,真要在田裡跑來跑去趕鳥,那是不可能的。

稅制對不動產價格的認定與市價大幅偏離,是一個很嚴重的點。當利益夠大時,任何取巧的手段自然會有人想出來(註5)。

(註5:例,「新聞挖挖哇」主持于美人曾在節目上講過,她聽人提到,一塊土地在持有者不變的狀態下,可以被賣四次,結果她去向另一個人求證,想不到那個被求證者講其實可以賣到五次。有興趣的人可以想想看怎麼辦到的。)

至於,大家寄望 N 年後的實價課稅,我想,只要景氣變更差的時候,這件事就會被晾在一邊,直到下一次房市又被炒到民怨沸騰時再來補一些配套進度。但是,如果罰則還是不夠力的話,那實價登錄/實價課稅也只是拔了牙的老虎,咬不疼的。

之前筆記「如何抑制房價飆漲?」提到的"二本帳"流弊,節錄一段來看,各位就可以瞭解為何是拔了牙的老虎:

因故賠本/原價售出是不公開的動作,會造成類似"二本帳"的流弊(註8)。承上例,屋主用 1000 萬買的房子,若短期內賣 1300 萬要課懲罰稅,那賣方可以利誘新買方,將 1300 萬售價降成 1200 萬,讓買方"好像"現賺 100 萬,但賣方會要求買方把賣價包裝成「1000 萬登錄價」+「200 萬"紅包"」,這樣賣方也有賺頭還不用被課懲罰稅(註9)。如此一來,實價登錄就被"二本帳"技法攻破了,房地產的價格也會回復到現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任人漫天喊價的情況(登錄價公開給你看,但"紅包"的價格就各憑本事來"喬")。

(註8:為避免被課短期交易懲罰稅,買賣雙方可以私下議定將賣價分成「檯面上的登錄價格」和「檯面下的私相給予」二部分處理。)

(註9:實際上,買方真的配合就是被玩了!賣方大可把原本預定的 1300 萬賣價改成 1400 萬重新賣,然後用哀兵政策講他降 100 萬變 1300 萬利誘買方成交,結果這個賣方不僅如願用 1300 萬賣出、讓買方幫他偷渡 1000 萬這個假登錄價格,還不用課懲罰稅。買方呢?不僅一毛也沒賺到,還涉嫌「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這種被別人賣了還幫對方數鈔票的傻事會不會發生?看看那些貪小便宜把自己銀行帳戶賣給非法集團、然後被以共犯起訴的新聞,你覺得會不會出現事前貪小便宜但事後入罪後悔的買方?)

(資料來源:「如何抑制房價飆漲?--(二)實價登錄的漏洞_20120715」)

會造成上述情節發生的原因是,賣方拉攏買方的"甜頭"遠大於政府規定的罰則,也因此買賣雙方缺乏制衡的機制,買方即使買貴了也得承受,然後靠著 N 年後房子會增值的想法來安慰自己。

然而,要扭轉這種結果的政策並非難事(註10),難的是如何讓既得利益者同意這些政策立法通過。

(註10:請參閱「如何抑制房價飆漲?--(三)囚徒困境_20120724」一文,讓買賣雙方的制衡機制產生即可落實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

.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的制衡機制產生前,實價課稅離所謂的居住正義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要加速居住正義的進行的話,「賽局理論的運用」是很好的解法。當知識變常識時,民意不可欺,立法通過的機會也會愈高。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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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668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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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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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也有類似的行為
2012/08/07 02:06

房仲業是雙方代理人,某些行為已經違反民法第106條規定。

公佈實價登錄政策後,仍不能阻止房仲業者詐取賣方與買方各自出價的差價。

這可能跟你說的情況有關,房仲業提供的公開交易資料庫或許有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之嫌。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12-08-11 22:28 回覆:
謝謝分享,也祝你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