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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死刑,是問題背後的問題!
2010/02/24 08:12:11瀏覽716|回應3|推薦1
44死刑犯 4年0執行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天在立法院總質詢,就死刑定讞是否執行與法務部長王清峰針鋒相對,吳育昇痛批,四年多來沒有一個死刑犯執行,讓「好人蒙冤,壞人大笑」,行政機關怠忽職權。
吳育昇說,他不是反對廢死刑,而是「現在有死刑,也有人被判死刑,卻不執行」,死刑定讞者累積至今,已經有四十四個人沒有槍決,九十二年八月以來(編按:正確應為九十四年十二月),法務部不曾再執行任何一個死刑命令,連檢察官都說「這個政府不知道在幹什麼」,「這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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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問題背後的問題。」就是沒有執行。缺少執行力,是思想的巨人,行動的侏儒。

西方哲人說:「不作為」的原罪,乃第二型的原罪。 它下蛋於你的皮膚下。 你之所以覺得痛苦銘心, 因未付的保費險、永留下存旅的支票、未赴的約會、未付的帳單及未寫的信。 同樣地,關於不作為的原罪,有一種令人痛心的美的缺乏。也就是,當忘了履踐責任,它並非曾是一嘈亂的假日或假日的夜晚。 你不會得到不愉快、令人可怖的戰慄, 當忘了付保險費或帳單。 在酒館,你不曾拍擊老友的背,大喊著,呼, 在回家之前,我們不要寫任何信,這回不寫的信是針對著我。 不,你不會從未曾做的事中,得到任何樂趣, 但是,它們是我不喜歡做的事, 因為你所不做的適合的事,會比你所做的不適合的事,帶給你更多的煩惱。

其實,一切都關乎誘因,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因為他們是考到鐵飯碗,只求混口飯吃的,好比狐狸抓兔子,兔子要拼命跑,跑輸了會被吃掉,但是狐狸跑幾步,追不上就不跑了,何必呢?不過只是一頓晚餐而已。法務部沒有執行死刑犯的誘因,殺了死刑犯,對他沒好處;不殺死行犯,反正養死刑犯的又不是他。幫死行犯治病,讓他身體健康,衣食無虞,不用像老百姓要為三餐奔忙,一直不執行,政府就養一輩子,跟榮民之家的老杯杯一樣。王清峰更沒有執行的誘因了,卻有很強的不執行誘因,因為她是人權律師出身,人權兩字跟馬總統一樣,變成了口頭禪。凡事必稱人權,卻早忘卻人權的精義。反正這個部長只要尸位素餐,混吃等死就有高薪可領,何必殺人,破壞自己的信仰和好不容易沽名釣譽而來的名聲呢?

所以執行死刑,變更誘因的設計,是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為死刑不執行,所以貪污的也不執行,三拖四拖,讓貪汙犯黃芳彥和白鴻森等人跑掉。既然判了死刑貪污,沒人執行,法院就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蚵仔麵線。法務部起訴拖,執行拖,法院好幾個審,還不會拖嗎!你法務部聰明,我法院難道是傻瓜?大家都是吃公家飯的,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你是我也是。前兩天法務部黃世銘還說:「貪污刑期太重,所以法官判不下去。」人家三審四審的判了死刑,你法務部都不執行,把法院當潘仔,法院為什麼還要判的下?可見不論貪汙還是死刑,要抓得到,判的下,做得來!三者缺一不可。否則會影響司法的公正性與公平性,讓司法變成笑柄。

我已經把為什麼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法院不判貪污的原因說清楚了。「只要是做了,好處不是做的人的,或是不做,後果不是不做的人承擔,制度最後總會失效。」馬總統完全執政,老百姓完全負責。八八水災老百姓就是用生命負責,馬總統只會發呆,啥事都沒做,打幾個嘴砲而已。機場買了爛推車,因為如果有好處,是買的人得去,壞處就由老百姓承擔,不是買的人承擔。

要執行死刑,或是判定貪污,只要修改誘因制度就好。建議執行死刑的是受害人家屬;或是死刑犯的伙食,由法務部長自己出。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把這四十好幾個死刑犯不執行所有的花費,全部當成是法務部長的貪汙所得,把部長抄家,所得全部拿來當成下一個執行的法務部長獎金,何愁死刑犯不死!

當然,判貪污的法官,可以和查貪污的檢察官,執行抄家的法務部平分阿扁的貪汙所得,扁案老早就結案了,哪還能歹戲拖棚,一年拖過一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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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活水
死人最大........該換人當部長了 勉的冤死一堆人..氣死
2010/02/25 14:52

死人最大

所以必須有像包青天這種不怕死的人

才能擔當大任......部長

部長ㄟ........不適任就讓賢ㄅ

 


大中華陽光之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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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應該被"停止執行"!!
2010/02/25 00:19

版上有人說"死刑"是"以暴制暴 ......

搬出憲法來說服 :

要維護"犯罪者"的人權

但是別忘了

法律是人人平等的吧!!

保障加害人的權益 , 也不能偏遠"被害人"的權益吧

"誠信與公平"原則是諸法律的"帝王"條款思想

當加害人的"行為"已然造成"被害人"的損失或傷亡時

法律應該是要"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而非"加害人"的人權

因為無論任何理由而言 , 加害本身已經有犯罪意圖

不止"起心動念"而且"赴諸施行"造成對方傷害

再論我國目前"刑法"之分則內容

若非"罪行重大"且無悔意 , 否則也不會被判"死刑"

可見死刑的構成要件已經是最嚴苛等級

所以

對死刑的"停止執行"就是違法行為

也是對"守法人民"的一種侮辱


超級不爽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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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哲學命題也是道德命題:人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嗎?
2010/02/24 15:10

憲法規訂,人民有受教育的義務

當中華民國的教育部,教出一個死刑犯

誰才最該被判死刑?我看死刑犯的老師,校長,督學,教育部長......通通都有罪!

槍斃10000個罪犯,就能平息白冰冰心中的怨恨嗎?

重點根本不是那些人該不該死

重點是真要讓台灣變成一個"以暴制暴,以殺止殺"的仇恨國度嗎?

再試問

一個"好人",開車不小心撞死3個人

跟一個"惡人",處心機慮謀殺一個人

誰的罪惡比較大?

我認為是那個所謂的"好人",因為他害死3個人啊!

還有"好人"的父母,還有製造汽車,生產石油,鋪路的工人..........通通都有罪啦,

活在同一個世界,這叫做"歷史共業"啦,大家懂嗎?

把罪犯關起來,關到死不能假釋,就是人類所能執行的最大的懲罰

超過了這道防線,就是潛越了上帝的職責

人類的司法制度很了不起嗎?過10000年再回過頭來看,不也跟我們看原始人一樣?

"人不能殺人"這個真理,為什麼那麼多人要挑戰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