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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8:58:42瀏覽386|回應6|推薦9 | |
高虹安案的法官,為了證明小兔帳本真,還說了一段怪怪的邏輯。法官說, 我們不只能從起訴書跟判決書的對照,看出法官判案的雙標。其實檢方起訴的是高虹安拿公積金洗頭啦,買睫毛貼(按:判決書高說都有還)。但法官根本不論如何支用,而是直接拿小兔說的或記的帳本就判詐領貪汙。只是太神奇了,傑克。兩方辦的罪名竟一模一樣,殊途同歸。還看出小兔自白認罪,卻分不清說的是真是假。在判決書裡, 小兔說, 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不需要用我剛才講的方式。 高虹安則說, ③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不是我創立的,這是黃惠玟基於過往經驗,提議我們辦公室可以沿用,就我理解是助理會捐出部分酬金或加班費所得,作為辦公事務使用,我曾多次向黃惠玟確認這個制度的合法性。 法官說, (高虹安說)我當時有建議他們可將酬金內的獎金捐回來;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是一開始由黃惠玟建議,而我同意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卷二第694至695、700至703頁);復參以前述事實欄一所示「助理遴聘異動表」上之申報酬金及「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上之申報加班費數額(即外帳),均經被告高虹安簽名確認,及共同被告黃惠玟按月將每月薪資作帳資料及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即內帳)交予被告高虹安核閱等情,再衡以本案浮報款項及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執行,對共同被告黃惠玟而言,僅有徒增計算、記錄、彙整內外帳、辦理相關收支、定期通知其他被告繳回款項,並辦理相關收支等諸多勞苦而已,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足徵被告高虹安乃上開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及加班費,嗣經由共同被告黃惠玟通知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繳回,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等舉之決定及主導者。 但小兔在起訴書中說的卻是相反,起訴書說, 2020年2月7日,主管帳本的小兔主任跟Z9吳達偉對話,Z9表示,「加班費一般也要報滿吧」;小兔回應,「對,大部分都會如此,但大部分這筆加班費助理都沒份」。Z9反問,「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 依照法官邏輯,小兔當時LINE的文字,應該也是無從預見將來會被起訴貪汙,所以說的全是真的。那她是早在判決書說【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之前的2月7日就LINE了。除非法官能找到更早,是高虹安在還沒當上立委,或是到立法院上班只短短一周不到的時間,就比小兔早發明這套制度,甚至還跟立法院申報過助理薪酬(不可能嘛)。那又何來小兔說的, 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 有嗎?照法官邏輯,小兔說的全是真的。那Z9反問,「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到底是甚麼意思?這不就是說,高來之前都是這樣做的嗎? 所以我請法官把這個失敗的邏輯推論:「足徵被告高虹安乃上開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及加班費,嗣經由共同被告黃惠玟通知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繳回,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等舉之決定及主導者。」收回去。 又,法官這裡又談到人情之常,即一般的人性。法官說小兔若不是高要她這麼幹,她幹嘛搞這麼多事,搞得自己很累,還要冒這樣的風險..「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顯然這個法官沒研究過孫子兵法,沒聽過甚麼死間。提示一下好了,小兔助理前身可是民進黨某大牌立委的資深國會助理喔,假如看到高虹安今天的慘法,如何?想出是為民進黨遂行司法追殺的動機及必要了沒?)。 但法官前此又說,那是「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一下子說小兔是在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所以一定是被指示),一下子又說小兔無法預見將來會被告貪汙(所記流水帳一定是真的)。這種一下子風,一下子雨的邏輯,搞得我好亂啊。 不過,法官當中隱含為高虹安及冤屈的助理申冤的意涵,被我感受到了。照呀,的確沒有人會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去記下自己貪汙的明細帳。除非受到高虹安的指示。但高虹安也是人,她又為何要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指示小兔記下貪汙明細的帳呢?最合理的解釋,不就是這根本就不是貪汙帳,也沒人在詐領跟貪汙嗎? 至此,我想起蘇洵在看到王安石的所作所為,口言善,身行惡,三不畏,即“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像給這幾天在看的這本判決書下了註腳的,他忍不住寫下一篇傳頌千古的文章,要教給他的兩個文學家兒子,蘇軾跟蘇轍,文章名曰:辯姦論。 謹摘錄其中一段與網友共享,蘇洵說: 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澣,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臣虜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此豈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大姦慝。 是的,高虹安真的遇上了大姦慝,這樣子被判貪汙實在是太冤了。(我甚至猜連法官也是這樣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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