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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3:38:48瀏覽404|回應3|推薦7 | |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貪512萬今免關…法官舉高虹安為例解釋 更一審解釋,有關民代詐領助理費案,近期矚目的案件是高虹安、顏寬恒在擔任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二人分別被判刑7年4月、7年10月,為何吳在此次更一審,可獲輕判2年徒刑,獲得緩刑宣告免關,因吳與高虹安、顏寬恒不同的是,吳在一審審理時,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12萬元,也在審理時坦認犯罪。更一審也說,吳在一審時即符合「情堪憫恕」的減刑一次的條件,此次更一審勘驗證據後,確認吳又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偵查中自白」的減刑條件,因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是7年以上之罪,分別減刑兩次之後,變成是1年9月以上刑度,依吳擔任三屆議員作為認定犯行次數,分判1年11月、1年10月、1年9月徒刑,定應執行刑2年。 更一審指出,因吳在案件審理期間嚴重中風,目前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加上吳沒有前科,審酌相關情狀後,認為符合給予緩刑條件,宣告緩刑5年,吳的狀況,與高、顏否認犯行、未繳回犯罪所得的狀況不同。 吳瑞芳是從2010年起擔任南投縣議員,吳被檢調查出,2010年至2020年間,沒有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林女、羅男、劉男等3人擔任助理,卻向3人收取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向縣議會申報聘用3人為助理,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南投縣議會扣除薪扣除勞健保費餘額,撥入林、羅、劉3人郵局帳戶內,吳瑞芳提領後,除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供自己花用,總計詐取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轉貼到此)
這裡的邏輯要分兩塊,第一塊即是否真的貪汙。像縣議員是真貪汙,也有犯罪所得。貪汙不認罪要判七年以上,但貪污認罪加上繳回犯罪所得可以緩刑。第二塊是沒貪汙,沒貪汙的被法官叫去認罪,第一會不知道有多少犯罪所得,要法官看小兔帳本,還是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所以不認罪,貪汙所得是法官算的,也不曉得要怎麼歸還,判緩刑。還有的是沒貪汙,卻(被)認罪,這個大家懂意思唄?不懂請看【從高虹安案看司法如何把一個好人羅織入罪】,這當然是判無罪。第三種是沒貪汙,犯罪所得同樣是法官拿小兔帳本自己算出,但法官非要高虹安認罪,不認罪就關七年。 有罪認罪應該,沒罪也叫認罪是怎回事? 這讓我想起歐洲黑暗時代盛行的獵巫活動。簡單的說,當時的女人是男人附庸,不能有知識。但有的女人偏偏比男人有知識,吵架總是吵贏。於是被男人眼紅,向宗教法庭檢舉為女巫,而且晚上會施行巫術。現代人哪裡會信這個?但當時的人不但深信不疑,女巫們也紛紛承認自己是女巫,然後上到柴堆上,被宗教法庭活活燒死。奇怪嗎?高虹安案的法官不是說, 以本案浮報款項及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執行,對共同被告黃惠玟而言,僅有徒增計算、記錄、彙整內外帳、辦理相關收支、定期通知其他被告繳回款項,並辦理相關收支等諸多勞苦而已,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 現代人也實難想像從前的女巫有何甘冒犯女巫罪被人活活燒死之風險,而在晚上施行巫術之必要。那女巫又是如何施行巫術呢?根據平克在「良善天使」一書的描述,原來女巫施行巫術的真相是這樣, 有一個公爵,第一次知道獵巫的慘事,大感震撼。找來兩個耶穌會學者參與一個女巫審判,兩人研究起訴書跟公爵報告:裁判官很公正,只逮捕女巫自白供出來的人。公爵於是帶著這兩人去行刑房。女巫此時正被綁在肢刑架上行刑。公爵說我來問女巫: 甚麼女巫,巫術,切!還不全是人們瞎掰,編故事出來的麼?只可憐這種變態獵巫活動,盛行歐洲幾百年,枉死不知多少知識婦女。直到教廷下令禁止為止。 這就是沒罪也叫人認罪的道理。宗教法庭如果要獵女巫,會先抓出一個女巫助理,這個助理應該不會施巫術吧,不然直接當女巫就好,何必給人當助理?然後要這個助理去咬別人,方式大概就像這樣, 消失的16分鐘?公衛文爆內幕:我全身發涼 笨!當然是在對抗整個宗教法庭。這是第一種無罪叫認罪的理由,就是要認罪的無罪者去攀咬別人。第二種無罪叫認罪的理由,則是直接招呼在被攀咬的人身上,像是法官在舉例, 我說高虹安啊,不如妳就乖乖認罪。妳沒看到民進黨諸多貪汙助理費的案子,不是不起訴,就是判緩刑,反正就都不用關。拿最近這個議員貪汙助理費案為例,人家是真貪汙喔,是把人頭助理們的戶頭收著,當議會發助理費,錢都被議員自己先領走,然後議員再拿出一點給有做事的真助理當薪水。像這種真貪汙只要乖乖認罪,我們還是都給緩刑。妳的那個算啥事呢?明明就是民進黨立委的前助理騙妳可以這樣做的(誤),她在給民進黨立委當助理時也都這麼幹(又誤)。妳還偏不上當,非要找不是人頭的真助理,也不收好他們的戶頭。錢除了會先進他們各自戶頭,還讓他們自己繳給自己收。有的有繳,有的還一毛都不繳,甚至妳自己也繳了不少。讓我們好不容易編出..ㄜ,一個貪污466,一個貪污506,小兔助理貪得多,以免無法成案(再誤),也不過貪了幾千。你們總共貪污...啥?這是甚麼貪汙啊,12萬?簡直快把我的牙笑掉。這輩子還真沒判過立委會貪汙這麼一點點的。像這種根本不是貪汙的貪污,只要妳認罪,那還不照樣判妳個緩刑,如何?妳還是趕緊自己認罪,這樣也還有大好人生,搞不好還能回鍋當妳的副總經理,年薪上千萬。我們也能早點收工下班,呀,難得的人生際遇,就等著飛黃騰達囉(大誤)。 回頭再看一次那個議員的貪汙,是跟高虹安案全然相反。議員是拿人頭助理專業的貪汙,既沒有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還向3人收取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再自己跟縣議會申報聘用3人為助理,好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該議員每月提領助理薪資後,除扣除給某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是全部供自己花用...這跟高案的助理都是真助理,薪水也直接撥入助理戶頭,公積金也由各該助理自行保管,供辦公室靈活運用,完全沒進過高口袋的冤案一比。不恰證高虹安是真冤案,是真真沒有貪污的沒罪,還在一直叫一直叫,叫人要認罪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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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