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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判決書證出高虹安確實沒浮報
2024/07/31 21:41:49瀏覽411|回應4|推薦9

判決書說,

除後述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部分外,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既明知其等向立法院申報或配合領取之酬金及加班費有「低薪高報」之浮報情事,卻仍執意為之,其等主觀上自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且依上開說明,此殊不因繳回至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係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使用、被告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以及如用以代墊被告高虹安之私人費用,乃至於其事後是否歸還等節,而有不同。

所以法官這裡要證明的是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在小兔助理代表高虹安,向立法院申報或配合領取之酬金及加班費前,就已經知道是「低薪高報」之浮報情事。

可是根據判決書,有一段作業過程的對話,

①黃惠玟:「水母,兔姐要跟妳講一下妳的薪水部分:⑴委員在妳的實際薪資上多加2500元,做為辦公室支用,從3/16起,由於我們的薪水是3/15入帳,所以從3/16-3/31的補薪,應該是這兩三天會入帳,妳的本子上應該會多出現一筆(補薪),這筆就是辦公室的費用,也是放在妳那邊隨時支應。⑵所以,4/15入帳4月份薪水時,也會多出2500元,不過,因為2500元會產生多出勞健保費用問題,屆時,兔姐在計算之後,會給妳該退回辦公室零用金的數字,妳再依那個數字,退到妳那邊零用金就好了。情況大約是如此,這兩天,再麻煩妳去刷簿子,看是否有一筆1千多元入帳,謝謝」。
 ②王郁文:「okok 聽起來有點複雜,總之就是我會有1000多塊入帳就是」。
 ③黃惠玟:「對,妳和我的本薪都會一直在變動,呵。」
 ④王郁文:「那我要在另外拿多少錢出來嗎?」「(只怕欠別人錢這樣)」。
 ⑤黃惠玟:「就作帳啊,等我一下,我截圖給妳看」、「(按:黃惠玟傳送圖片)」、「看3/16那部分,有個兔入金」。
 ⑥王郁文:「恩恩」、「是我和妳的各2500」。
 ⑦黃惠玟:「不是,那5000元,是掛在我本薪的零用金」、「所以,我退到零用金這個帳上,所以用“入金”」。
 ⑸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至6分許,共同被告黃惠玟與王郁文以通訊軟體對話依序如下(見他卷六第392至393頁):
 ①黃惠玟:「水母,3月加班費,17日入帳,請妳幫領的金額是13528,連同本薪幫領的金額是2432,所以共退15960到妳的零用金帳戶中喔」。
 ②王郁文:「好 那有哪些金額是研究室零用金的部分?」
 ③黃惠玟:「本薪是幫領2500元,但因為保費有多繳,這是必須退給我們的,所以才會有2432的數字」。
 ④王郁文:「恩恩」。
 ⑤黃惠玟:「15960」。
 ⑥王郁文:「OK」。

可以證明作計畫要領多少退多少的是小兔助理,高虹安不一定都知道,比如說甚麼13528,2432的,連與小兔對話的公衛文都搞不清楚,才有王郁文:「恩恩」、「是我和妳的各2500」。黃惠玟:「不是,那5000元,是掛在我本薪的零用金」。小兔把帳做得一團亂,要全靠小兔事後做的薪資帳跟零用金帳才分得清,這兩本帳也有一些錯誤,以及有些數字小兔自己也記不得的。但這一點也不重要。法官說只要一開始是詐領,詐領後幹甚麼都無關緊要,因為已經成立貪汙。那法官是怎麼得知一開始就詐領?因為法官是看去小兔做的帳本(有些小錯跟記不清的,只影響證據力高低,不影響有無證據力),當中計有申報的薪資,實際薪資及要退多少。但是鄉親啊,這些帳目數字,是誰先誰後啊?我的意思是,難道不是先有申報薪資,在去跟立院申報後,才有實際薪資跟要退多少(這個數字是小兔核算的)?

那麼,當小兔去申報薪資時,已經有這個實際薪資的數字了嗎?我的意思是,這數字不是事後作帳出現的嗎?設若沒做帳,帳本不見,或是做錯帳(還有,其實若高虹安不去選市長,司法不去追殺,那就甚麼帳本都沒有,遑論帳本上的數字),這個數字還真實嗎(註1)?申報時既然不存在實際薪資的數字,那就無從證假,也就是從申報時就不是詐領,此為一。

其次,就算錢進了助理戶頭,助理領出來,不繳回會怎樣?會被拿槍逼著繳回嗎?事實上,有個助理就一毛錢都不繳回(李中庭,詳註2)。可見錢一旦進到助理戶頭,要不要繳回都在助理自由意志。有的像是小兔會繳回,但少繳回了好幾千,被法官判做貪汙所得要追繳。有的是臉皮薄,對,(只怕欠別人錢這樣)。卻還繳得不夠,少繳回466,就被說成貪汙所得。這要是一毛錢都沒漏繳,沒有貪汙所得,不就判不下貪污罪了?

要不然,法官判某甲貪汙。某甲問,請問我貪汙多少?「貪汙所得是零」。這叫甚麼鬼貪汙(註3)?

綜上可證,高虹安申報助理薪資就是實際薪資,小兔作帳的實際薪資,是小兔沿用前立委時期的公積金制度,自己假設的,並以此計算出該退回多少。然後據以向自己(少要了好幾千)及一個大氣的,加上一個臉皮薄的男女助理們索要。

法官的判決書,恰證申報真實薪資時,不存在帳本上假的真實薪資(那是事後作帳得出的),不是詐領。並從有助理不繳,或繳回得不完全,共少繳回好幾千得證,帳本上所稱的真實薪資是假。法官這裡,不信立法院所存有,合法合規申報真實薪資的公文書,反去輕信小兔這個不知是哪個委員訓練出來,拿一套公積金制度整死高虹安,記得亂七八糟有錯有假,還沒經會計師公證過的內帳,毋寧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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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這段有點形上學。就好比王陽明的心學,他問山中有朵花開,試問山中的花是有開還是沒開。若你回答有開。那花開在山中,又沒人看到,你怎麼知道它有開沒開?

註2:李忠庭一毛錢都不回繳,

被告李忠庭(高虹安男友)表示:「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之加班費,也不願負擔辦公室裝潢,要求零用金償還其墊付之裝潢費用等…」

但李忠庭確曾出現在起訴書中,一段內容提及黃惠玟與王郁文的LINE對話紀錄。

2020年5月15日,「我另外想到一件事,我們走了之後,加班費他要找誰幫忙領?」、「好問題耶,奐宇吧」、「現在是我、妳、奐宇及Jack,至少四個,否則領不完」、「那就再昱愷、○○」。

小兔在這裡證實Jack(一般咸信是李忠庭)正在幫忙領。但神奇的是,我在判決書小兔私人記的帳上,找不到Jack詐領薪資,真實薪資與應繳回金額。法官,這真是神奇吧(傑克)。且從新聞可知,應該是小兔有要他繳回好成立貪汙,但他死不肯上當(誤)。而Jack幫領完後,他有在甩小兔嗎?他一毛錢都不回繳啦。再再證明,法官看到的小兔帳本才是假的。本來嘛,那是人家私人的記帳,也就是私人的隱私,窺探他人隱私還信以為真,信成比立法院合法合規申報的數字還真,不,是直接把立院公文書當假,還把立委當貪汙重犯判七年。立院該管公務員則全是輕易就被騙的阿呆。

註3,貪污若沒有貪汙所得,算甚麼貪汙?

郭瑤琪收「茶葉罐2萬美元」判8年聲請再審 滿頭白髮現身主張無罪

這則今日新聞,我簡單說說。就是律師提出證明當年汙點證人說有送錢,但沒有這筆錢的新證據。我在此案新聞發生的當下,寫過一段文字。這裡把它重貼出來:

茶葉罐藏60萬 前交長收賄判囚8年定讞
2013年12月05日16:04
檢調後來前往郭瑤琪住處搜索,僅搜到茶葉罐未找到現金,李氏父子坦承送錢(因不違背職務行賄無罪,均獲不起訴),但堅稱是好友間單純送禮,而郭瑤琪始終否認收到錢。檢方偵辦後將她依貪污罪起訴並求刑8年。
(轉貼到此)

這個司法案子,到底郭瑤琪有沒有收賄,我不知道,可是法官卻是知道,難道他們長天眼通,「檢調後來前往郭瑤琪住處搜索,僅搜到茶葉罐未找到現金」,那郭瑤琪貪污的錢呢?如果我說我也送了裝有美金的茶葉罐給馬總統,然後檢調去捜馬家,果然找到茶葉罐,卻沒找到錢,這樣也能成立貪汙,還判個八年定讞,那就真是太好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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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8086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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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2:47
酸鄭運鵬徵才像「詐騙集團」 美女前發言人徐千晴確定賠15萬

鄭運鵬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徐千晴在2023年5月3日在粉絲專頁張貼104人力銀行網站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頁面截圖,公開發表文字:「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

鄭說,當時並無張貼徵才廣告,截圖亦顯示「工作機會(0)」,則徐千晴發表文字,應屬不實言論,已貶損他的社會評價,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徐千晴給付60萬元,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其臉書粉絲專頁刊登聲明啟事1個月。

一審判決駁回鄭的請求,二審高院認為, 徐在粉絲專頁發表的文字,指稱鄭之徵才廣告並無揭露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等資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但該截圖已顯示「工作機會(0)」等文字,一望即知並無工作機會,亦即鄭並無徵才招聘員工之情事。

高院指出,徐未能證明她已為合理查證,則她基於虛偽事實所為「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之評論,即無從認為屬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之名譽權,判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轉貼到此)

像這種案子,如果是藍委被罵紅委,賣台,走狗漢奸的,大概都判成政治人物應有接受批評雅量,言論自由無罪。

言歸正傳,徐講的是【鄭委員的徵才廣告】給她的觀感,當然屬言論自由,沒有真假對錯,講的不是委員他這個人,是要如何侵害鄭運鵬之名譽權?而這個徵才廣告有沒有真實存在,有嘛?那就絕無虛偽不實。鄭並無徵才招聘員工之情事,那只能證明工作機會(0)(徐又不是說委員有在徵才,是吧),但可因此證得虛假的結果,即徵才廣告不存在嗎(不然也可傳104作證,看廣告有沒有真實存在)?徵才廣告既然真實存在,徐以真實存在的廣告,發表屬言論自由之個人觀感,有何可賠15萬之理?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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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5:56
我有被法律修理的經驗,詢問打過法律勝仗的戰將,得出一個結論:
控方必設法找出被告敗訴的論點,主要方法是斷章取義,或以偏蓋全;
被告方除了提出自己穩固的基本立場,再來就是針對控方或起訴書的謬論給予反駁。
高虹安貪污司法案件,絕大部份的人對於法律如何入人於罪其實完全不懂,對於浩瀚的起訴天書,根本無力閱讀;因此綠媒在政論節目每天評論放送,就造成一個印象:高虹安似乎真的有貪污,白營政治人物也不清白。
對照5238的有力箴點,藍白營的政治人物給予高虹安的支持說法是多麼蒼白無力,難怪政權是由綠營獲得。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1 06:58 回覆:

台北兄,好久不見^^,寫完這案大概又要去潛水了,恨鐵不成鋼咩~

經查判決書,從頭到尾看了數遍,重點在附錄的表,法官依據表一,即浮報薪資統計表判貪汙,表二,三是表一浮報薪資數字為基準算出的浮報加班費相關統計表,故可以只看表一,即毒樹毒果理論。但表一,是小兔自己私下所記,法官都承認有錯,且問小兔她也說她不記得。法官這裡先顛倒司法原則,即無罪推定跟罪疑惟輕,法官就推定雖然有的錯,也就記不清,但這是小兔記的流水帳,她記帳當下應無預見將來會被告貪汙。法官又是小兔肚裡蛔蟲了,不然怎知道小兔沒預見將來會被告貪汙?沒看小兔在高虹安立委當沒幾天,就跟Z9說她(從前)都是人頭領退現金。照法官邏輯應是最早預謀貪汙且跟前立委一起貪汙很久的人。

這個表根本是假,是私文書且沒經過公證,數字都有問題。好,根據法官判決,共有三助理共犯貪汙,法官依此表訂出每個助理每個月真實薪資及應繳回(即高浮報詐領)的數字。但公衛文上班七個月,只被告頭三個月試用期時犯貪汙,還只第一個月沒貪,因法官把這個月繳回數字訂成浮報金,但神奇的是第二個就少繳一點(68),第三個月少繳多一點(398),把這些少繳算做公衛文自己的貪汙(466),那法官怎麼不把第三個月訂作浮報金,那公衛文不就多繳466,且一毛錢都沒貪汙了嗎?另一男助理薪水領更久,也只被告3個月,同樣以被告第一個月繳回當作浮報詐領金,後兩個月給自己貪汙了,噗哧,506。我的老天,法官明知這是私帳,有記錯且想不起的,還真敢這樣判。更扯的是自白的小兔了,她自白她貪汙(從高上班不滿一周就自白過),所以我說法官是怎麼判斷小兔記帳時無從預見自己貪汙被抓?還自白她每月要繳回八千,但第一個月就給自己貪汙了(3000),只繳回五千。且從帳本一開始到結束,每個月都給自己貪,每月貪污數字還都不一樣,共貪(5642),既然沒一個月繳回數字是對,這樣法官還真敢相信小兔說的按規定每月要繳八千喔?又,依據法官心證,小兔不該是以被起訴第一個月繳回金為準,也就是只要幫高詐領五千,那小兔豈不是一毛錢都沒貪還更多繳回了。只是這樣辦有一個大問題,那就是小兔自己不貪,卻拼命叫其他兩個助理貪,太不夠義氣(誤)。更重要的是這樣小兔就不能先當個貪汙犯,再來自白她跟高共犯貪汙,好讓自己當汙點證人了。

更別說還有一堆沒被起訴跟判刑的助理,怎麼他們也用公積金卻都不用繳回?答案小兔說得很清楚,

2020年5月15日,「我另外想到一件事,我們走了之後,加班費他要找誰幫忙領?」、「好問題耶,奐宇吧」、「現在是我、妳、奐宇及Jack,至少四個,否則領不完」、「那就再昱愷、○○」。

至少四個在幫忙,那唯一沒被起訴跟判貪汙的(Jack),更是小兔說要他幫領,但他一毛錢都不願意繳回。這樣法官還能說高虹安是從一申報就跟小兔預謀要浮報詐領助理酬金嗎?高第一個月要貪污八千,就被小兔暗槓3000,還北一女,斐陶斐哩,天下有這麼白癡的貪汙犯嗎?把她判貪汙,不怕笑死民進黨那群億來億去的大貪官嗎?


文山
2024/07/31 23:33
有無浮報是法官說了算,這番話請去跟法官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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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22:08

法官為了證明帳本真,還說了一段怪怪的邏輯。法官說,

..,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屬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是啊,那就是辦公室公積金金流的流水帳紀錄,又沒要給會計師簽證,用語小兔自己知道就好。就像是小兔也同柯P自認圖利一樣,是全案最早自認人頭的,請看:

2020年2月7日,主管帳本的小兔主任跟Z9吳達偉對話...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

這段話代表小兔在高虹安還沒當立委前,就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但法官或檢察官不採信,不去查前任立委,當小兔在胡說八道。小兔這裡胡說八道,豈有帳記得能比有會計師還是審計單位簽核,立法院合法合規申報助理費的公文書還真的道理?但法官偏偏又信了。不信小兔自白是前立委人頭,卻信小兔明顯有錯,叫JACK幫領卻沒回繳,因而判決書查不到的帳本,人間焉有是理?

法官說小兔帳本因無從預見將來會被當成貪汙罪證據而推定為真,但法官偏不說小兔也無從預見LINE跟Z9吳達偉對話,自白是前立委人頭詐領的貪汙,因為直接被檢方跟法官無視。這種雙標邏輯真能寫在判決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