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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貪汙不認罪要關八年還是七年四個月?
2024/08/04 19:43:45瀏覽312|回應2|推薦6

有個賴清德打詐掃黑肅貪的笑話說:高虹安三審定讞關進牢裡,看到一個白髮蒼蒼的老太太,好奇的問她是要關多久,老太太說:「要關八年」,高又問,是貪汙甚麼被關在這,「沒貪甚麼」。高虹安:胡說!

沒貪甚麼要關七年四個月才對。

電影周處除三害告訴我們,從來真能肅貪,整肅政敵跟給自己貪,掃黑,愈掃愈黑的那個周處,要能除掉自己才是真打詐。這個政府由上開始就詐,從高案的司法可以看出,從來就沒有甚麼司法邏輯跟判罪原則,像是「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這些都是用來唬人的。他們真正奉為圭臬的硬道理,還是阿扁形容的最真切,阿謀我丟選屌呀,謀妹安ㄗㄨㄚˋ?而司法集團奉行的則是羅織經,加上王安石的三不畏,天變不足畏(不怕天),祖宗不足法(不怕鬼,或是不怕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例),人言不足恤(甭管百姓議論,那是狗吠火車而已,百姓能讓人升官發財,日進斗金,夜進斗銀,大富大貴嗎?)有個法官把「法官不語」解釋得好,說這叫問心無愧不解釋。

佛法定義,所謂問心無愧不解釋,應該就是無慚無愧。只不過..

一、無慚:什麼是「無慚」呢?無慚就是不尊重自己的人格,不愛護自己的教法,自暴自棄,甘心去做不道德的事情。由於無慚之人,「輕拒賢善」,耳濡目染之下,自然漸漸增長罪惡,甚至無以自拔。所以成唯識論云:「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一切煩惱、隨煩惱,都成為它的助伴而發生活動。

二、無愧:什麼是「無愧」呢?無愧就是不怕人家的責罰與譏誚,既不聽勸導,也不避嫌疑,甘心去做惱害眾生的事情。無愧之人,對於凶暴作惡的小人,不但不知道遠離,反而很尊崇他們,於是終日與他們為伍,造諸惡行。一切煩惱、隨煩惱,都成為它的助伴而發生活動。所以成唯識論云:「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

總的來說:「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可見無慚、無愧之惡性十分重大!

查新聞說,

郭瑤琪收「茶葉罐2萬美元」判8年聲請再審 滿頭白髮現身主張無罪
高檢署2019年以確定判決認為美金2萬元是賄賂,事實有誤,檢方認為根據證人證述,郭瑤琪兒子在美求學的學雜費,郭瑤琪早已處理,2006年7月5日彭離台時,調查官隔離搜身、行李,也未發現2萬元美金,因此無法證明郭瑤琪有收下這筆錢,向法院聲請再審,最終也被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這就是沒貪汙不認罪被活活關到滿頭白髮的故事。如今都已經不用再關,是個一身是病,白髮蒼蒼垂垂老矣的薄暮老太。還要拿所餘不多的棺材本,請律師調查新證據證明自己從來沒做的事跟貪汙的兩萬美金。這樣大家知道有司法官把一個無罪,沒貪汙的人拿緩刑為餌脅迫對方認下自己從沒做過的事,是多麼骯髒跟邪惡了沒?(註1)

告訴大家,這就是白色恐怖的一種變形啦...

洪秀柱聲明說她不忍父親再受凌辱要告溫紳,溫紳的回應是:
溫紳,這位名嘴最近臉書常討論「沈振南案」,16日貼出當年洪子瑜問訊的自白書, 在政論節目上,針對裏頭一句「洪子瑜自稱受人利用」,讓更多無辜的人被牽扯,父親被形容成「拉(抓?)耙子」,洪秀柱無法接受。溫紳:「沒關係啦,她要告就告,筆錄是國史館的東西,又不是我發明的。」

首先跳出來的...是台南文史工作者(?)

洪秀柱父親洪子瑜是不是「抓耙仔」?台南文史工作者昨天提供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資料清楚載明台糖前總經理沈鎮南共諜案,提供線索另有其人並非洪父。文史工作者指出沈鎮南案資料指出,該案由台糖虎尾糖廠員工福利社經理李基藩提供線索,經調查發現時任月眉糖廠職員的洪子瑜有通匪之嫌,卅九年五月廿六日,逮捕洪子瑜及陳乃東,「經嚴訊供認為匪不諱」,並且供出邵毓秀與雷大效,邵與雷兩人再供出沈鎮南及林良桐,確實為匪工作。全案共十四人涉及,除了沈鎮南與林良桐遭判死刑,另有四人判處一到十五年不等刑期,當時卅三歲的洪子瑜與其他七人交付感化。換句話說,當時就是靠著嚴刑逼供,洪子瑜等人才會供出相關案情,與「抓耙仔」的情況不符。

聯合報的黑白集【可怕的傷人文化】補充說:

洪秀柱的父親洪子瑜是白色恐怖受害者,外界並不熟悉其故事,因為洪秀柱從未大聲張揚。洪子瑜是民國四十年涉及「台糖總經理沈鎮南資匪案」入獄,該案共有六 十多名台糖員工被捕,最後兩人遭槍決,洪子瑜和其餘十多人遭判刑或管訓。此案後在二○○二年平反,受難者恢復名譽;但洪秀柱最近成為國民黨參選人後,綠營 及其打手竟擅自扭曲歷史,指洪子瑜不是政治犯,而是貪汙的「抓耙仔」。
這種信口雌黃抹黑白色恐怖受難者的作法,顯見「綠色恐怖」比白色恐怖還要可怕,連證據與問案都免了,就直接血口噴人咬死你。事實上,該案確有一名抓耙仔, 是台糖福利社經理李基藩,他挾怨檢舉長官及同事。至於綠營指控洪父為抓耙仔僅有兩個理由:一是他未被槍決,僅判刑兩年半,二是根據他的自白書。試想,若是抓耙仔,應該有功,為何還坐牢?而自白書若可用來人格謀殺,那麼呂秀蓮等人還能站著到今天嗎?
(轉貼到此)

「綠色恐怖」果真比白色恐怖還要可怕(註2)!對照著高虹安案一起看,是不是有種既視感。有復仇者?蛤?挾怨報復的,也有被司法活活逼得沒貪汙也自白認罪的

 

註1:別以為司法只有執政者政治追殺才是這樣,我們平民百姓又不從政,慘事就禍害不到我們頭上。有本名著叫做『法庭流浪三十年』,光聽書名就知道被整得有多慘,內容我就不贅了。

註2:剛好今天有洪秀柱的新聞,以本文跟她致意一下,

要謝國樑挺住!洪秀柱聲援反罷免 批綠「不要臉啥都做得出來」

別人我不敢講,但對洪秀柱而言,綠色到底多骯髒多恐怖,多有既視感,想必點滴在心頭。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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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8087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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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7:18

高虹安助理費案 法界討論關鍵爭議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被法院重判7年4個月,其所根據之法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期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學者羅承宗於2019年之研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向來有二種解釋,第一種是嚴格依照文義,僅視所得有無符合「行使詐術、使人交付」即足,至於經費流向何處?有無公款公用?則非所問。因此,只要職務上機會虛報領取助理費,即成立本罪。

第二種是解釋則認為,雖有虛報領取助理費,但實際上既然無公款私用、中飽私囊,則與貪污之概念無關。

最後,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號判決採第二種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認為「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即揭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之原則。」

因此,最高法院推導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 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5 08:08 回覆:

從高案判決書我們可以親眼見證到法官的判決有多雙標。凡民進黨貪汙助理費都是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也就是大水庫理論,只要被告貪汙金額小於或等於議員付在助理或其他公務上就全都不是貪汙。但高虹安是唯一例外,不准用,而是改採..奇怪,既然新聞上沒案例,前無古人,學者是怎麼研究出第一種方式,即嚴格依照文義,僅視所得有無符合「行使詐術、使人交付」即足,至於經費流向何處?有無公款公用?則非所問。

但底下我要向大家證出,高虹安連用這個嚴格的方式,都經不起理性思考跟邏輯檢證。關鍵錯誤就在行使詐術的【詐術】兩個字嚴格定義上。大家要知道,所謂詐術,就是當行使這個行為當下,有真可以證明其為假之謂。打個比方,從前謝長廷因宋七力宗教詐騙案被牽連,說謝有幫宋出過書,宋後來被判無罪,因謝長廷說他相信。那宋是真的會分身嗎?起碼我們凡夫俗子是看不到,但謝說他能看到,你能證明謝沒看到嗎?或證明謝所說跟他眼所看相反,眼睛沒看到,嘴巴說有看到嗎?都不能,是吧。這是謝的言論自由,沒法證明真假,也就是沒有一個真的,可以證明謝假,明白了吧?

那甚麼是真?英文是最邏輯的語言,它早告訴我們,用簡單現在式陳述的都是事實,就是真。回到高案,法官既然用嚴格定義,符合「行使詐術、使人交付」即足。那高行使的那個詐術,法官又是怎麼知道?原來法官直接把定義反過來用,不是使人交付即足,而是偷用大水庫理論喔,他是從小兔助理在申報助理費後,助理領錢出來,開始支用後,由此所記下的私人帳本得知的。這個帳本,用英文寫法,那是要加ED,也就全是過去式,過去某人曾跟立法院領錢,領錢有繳回,少繳或根本沒繳,還有小姐曉得要拿發票請款報帳,這才記下。那為什麼英文要用過去式?因為那跟現在事實相反,是種假設語氣。綜上,法官不但行使詐術,明明說自己是用嚴格定義,但可得證用的明明是大水庫理論,還用上假設語氣,與現在事實相反,編故事的也是假設語氣,就說依照法官這個假設,小兔在助理們支用後記錄的私帳,穿越時空回到從前,在助理還沒支領前的那個時刻,判高【行使詐術、使人交付】。也就是用假的東西,證明高真實申報的助理費反而是假,這樣大家明白了沒?

既然我能證出高是被詐,是假,沒這回事的【行使詐術】,那總要有個真的以為對證,才能符合【以真證假】的邏輯。我認為,所謂真的【行使詐術】,也就是行為當下,已經有真的事實存在。好比民進黨貪汙助理費,那些助理全是假的,是人頭,沒有在從事助理工作。這才叫【行使詐術】

那會不會有民進黨貪汙助理費,那人是真助理,只是虛報,這也是【行使詐術】吧?剛好也有這樣的案例,

被指浮報助理薪資 林濁水獲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遭踢爆涉於九十四至九十五年間,浮報助理陳惠英薪資與加班費一百四十多萬元,以繳納民進黨每月十萬元的公職分攤金;陳女並以該薪資申報溢領九十萬元退休金,事後林與陳女遭告發詐領公款二百三十多萬元。林供稱不知情,薪資申報全權授予助理處理,加上每月繳交民進黨十萬元也由林帳戶支出,台北地檢署昨認定林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浮報好幾百萬哩,乖乖。鄉親,大家看到沒,只要是民進黨,立委是連起訴都不用啦。只有助理在浮報。這個助理浮報,【林濁水遭踢爆浮增虛報助理薪資為每月十九萬元,以繳納每月給民進黨的十萬元責任款,陳惠英之後更以此薪資向立院申報退休金三百二十萬元,遭立院退件】,浮報到立法院都看不下去退件,厲害吧。至於浮報的錢幹啥?繳納每月給民進黨的..這水很深,我請大家裝沒看見,以免被綠色恐怖到。

那林濁水沒事,高為何被判七年四個月?這點我們還是回到高案法官的邏輯看就好,法官在判決書有揭漏他重判高的心證,【衡以本案浮報款項及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執行,對共同被告黃惠玟而言,僅有徒增計算、記錄、彙整內外帳、辦理相關收支、定期通知其他被告繳回款項,並辦理相關收支等諸多勞苦而已,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足徵被告高虹安乃上開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及加班費】,法官用人情之常,使他不信小兔冒險貪汙會是在造假,故推論小兔帳本必為真,以此顛倒自己判決書的邏輯與論理法則,回溯高必為浮報類的詐領。那人情之常,怎麼他就相信高會冒險貪汙,只為給助理們詐得12萬公積金呢?還是從高到立院還不到一周,就會同小兔在是年2/7日LINE上所說「都是人頭領退現金」就開始,彼時高連第一筆助理費都還沒開始申報呢。

聖經十誡說,不可作假證害人。法官這裡則向我們示範,司法是如何做出假心證(不信小兔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卻信高虹安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重判高貪汙要關七年四個月。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5 08:59 回覆:

我們在高案的起訴跟判決書得知,共有五助理涉案,一助理死命不捐或回繳,不起訴且無罪。一助理死不認罪,少繳466緩刑。一助理認罪法官卻判無罪。一助理認罪少繳506緩刑。小兔助理認罪少繳幾千緩刑。以上五助理,一不起訴無罪,一被逼自白認罪無罪外。共有三助理幫高詐領繳給助理保管的公積金,但法官從帳本不知怎麼算的,說這三助理也都有少繳,幫自己貪汙一點點。而這兩個少繳幾百的助理,則又都是聽小兔說要繳多少就乖乖繳(就怕欠人家錢)。所以只剩小兔一助理知道全案。有關新聞報導吹哨者還是復仇者的新聞,我一會兒會寫一篇,這裡不論。只論若法官真要判詐領,誰才是真正詐領前或詐領時,就知道是【行使詐術、使人交付】,符合嚴格定義,行為發生當下就有真可以鑑假的【詐術】了,這裡我只好奇,法官判決書沒寫到,是沒看到起訴書的文字嗎?

2020年2月27日小兔說,「都拿助理人頭領出,退現金」。(高2月1日上任新立委)

(按:小兔密帳流出後...)

2022年11月15日,「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高虹安一開始花錢買了樂捐兩個字,又自己加上一些形容詞,而他背後有董,銀行又有1300多萬,難看,也讓人無法置信...不過,浮報的部分,高虹安都有簽名,他也確實知情」

2022年11月22日,「我正在找他知道零用金表格的證據,對話都刪了,不太容易,不過我這麼大膽,敢決定薪水低薪高報,還有指使公積金進出,我還真大膽,他小姐竟然還知道要拿發票,來跟我請款報帳,對帳目都不知情」、「我覺得這說不知情很欠缺說服力」、「最重要的是,我還沒賺什麼錢,帳戶的錢都是出去,沒有進來的,要是這麼好賺,還請辭,所以他小姐以為推到我身上就沒事了」。

(轉貼起訴書部分文字到此)

我也同某助理一樣,不清楚小兔跟高兩人之間發生啥事,我也不問。但一開始說,從頭到尾都知道是人頭詐領的只有小兔,這沒錯吧?小兔在案發後,甚至說高說樂捐根本不對,「就是勞動條件之一」。也就是說,高認為這些都是助理領該領的,領完要樂捐多少都在助理自己。從判決書可知總共也只有三個助理有樂捐,小兔應該有叫JACK樂捐,但JACK打死一毛都不樂捐。更證這公積金是由願意樂捐的助理共同成立的,不高興可以不捐。也只有小兔自己認定那叫勞動條件,是在申報助理費時就該知道,可以證出申報助理費的假。由此可知判決書法官的心證又再犯下大錯,

【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

我在有無罪助理被逼自白認罪的文章談到,要被燒死的女巫也都在事前宗教審判時自白為女巫呢,被燒死都不怕了。但一樣米養百種助理,法官又怎麼知道,真有一種民進黨的前助理是從頭都尾都知道是在詐領浮報,還是勞動條件之一,而立委是完全不知情,還當成是助理在樂捐呢?


烏醋
2024/08/05 00:09
看來綠營掌握司法,就不要奢望會有什麼公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