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8/06 14:37:40瀏覽196|回應2|推薦4 | |
既然我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是詐領的邏輯證明】,能證出高是被詐,是假,沒這回事的「行使詐術」。那總要有個真的以為對證,才能符合「以真證假」的邏輯。我認為,所謂真的「行使詐術」,也就是行為當下,已經有真的事實存在。好比民進黨貪汙助理費,那些助理全是假的,是人頭,沒有在從事助理工作。這才叫「行使詐術」。那會不會有民進黨貪汙助理費,那人是真助理,只是虛報,這也是「行使詐術」吧?剛好也有這樣的案例, 陳慰慈/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遭踢爆涉於九十四至九十五年間,浮報助理陳惠英薪資與加班費一百四十多萬元,以繳納民進黨每月十萬元的公職分攤金;陳女並以該薪資申報溢領九十萬元退休金,事後林與陳女遭告發詐領公款二百三十多萬元。林供稱不知情,薪資申報全權授予助理處理,加上每月繳交民進黨十萬元也由林帳戶支出,台北地檢署昨認定林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浮報好幾百萬哩,乖乖。鄉親,大家看到沒,只要是民進黨,立委是連起訴都不用啦。只有助理在浮報。這個助理浮報,【林濁水遭踢爆浮增虛報助理薪資為每月十九萬元,以繳納每月給民進黨的十萬元責任款,陳惠英之後更以此薪資向立院申報退休金三百二十萬元,遭立院退件】,浮報到立法院都看不下去退件,厲害吧。至於浮報的錢幹啥?繳納每月給民進黨的..這水很深,我請大家裝沒看見,以免被綠色恐怖到。 那林濁水沒事,高為何被判七年四個月?這點我們還是回到高案法官的邏輯看就好,法官在判決書有揭漏他重判高的心證, 衡以本案浮報款項及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執行,對共同被告黃惠玟而言,僅有徒增計算、記錄、彙整內外帳、辦理相關收支、定期通知其他被告繳回款項,並辦理相關收支等諸多勞苦而已,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足徵被告高虹安乃上開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及加班費,嗣經由共同被告黃惠玟通知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繳回,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等舉之決定及主導者。 我的老天,法官是沒看到林濁水的助理,真的就是自動自發,立委毫不知情才像個人頭似的(誤),自己給自己當人頭浮報詐領嗎? 法官用人情之常,使他不信小兔冒險貪汙會是在造假,故推論小兔帳本必為真,以此顛倒自己判決書的邏輯與論理法則,回溯高必為浮報類的詐領。那人情之常,怎麼他就相信高會冒險貪汙,只為給助理們詐得12萬公積金呢?還是從高到立院還不到一周,就會同小兔在是年2/7日LINE上所說「都是人頭領退現金」就開始,彼時高連第一筆助理費都還沒開始申報呢。 法官就不會細思極恐,想到檢察官不敢起訴林濁水的心證..嗯,我是說,搞不好高虹安也跟林濁水一樣,給前民進黨資深助理矇了呢。 聖經十誡說,不可作假證害人。法官這裡則向我們示範,司法是如何做出假心證(明明都從頭就自白貪汙認罪,還死不相信小兔會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卻不管高虹安如何抵死不認罪的反信她會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重判高貪汙要關七年四個月。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