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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8:19:34瀏覽346|回應6|推薦6 | |
從高虹安案的判決書,我們知道法官是判高虹安浮報類的詐領助理費(另一類叫做人頭類,高的助理都是真的,不是人頭)。但這個判法很牽強,因為沒有判例。我看過的所有浮報類判例,都是1,查金流。2,金流是由議員收著助理戶頭,在助理費一撥入,先去領來放進自己口袋,再從口袋裡拿出該給助理的薪資。高虹安案完全不是。那法官是怎麼判,答案是1,不查金流。因為法官說浮報一經詐領即成罪,如何支用則非所問。2,看小兔帳本。不過我們知道那帳本是瑕疵證據,沒經過合格會計師簽證..咳,更重要的,是沒有記下所有用在辦公室的公積金。因為根據判決書,我們知道高虹安因公支出的金額,遠超過助理回捐,至少超過法官判的貪污總計。但這些金額,小兔一筆都沒記。 這樣大家知道高虹安從判決書頭開始就是冤判了吧。 但底下我要給大家分說,高虹安明明沒貪汙,法官卻還硬是能證出高有貪污意圖之謎。是這樣的,因為法官要判高貪汙,除了前面假掰的浮報詐領,款項一經詐領,貪汙即成罪。司法還要求得證明高有貪污意圖才行。若證明不出來,那高虹安可能還有一些小罪,像是偽造文書之類,但就跟貪汙重罪無關,也不用停職停薪了。那法官要如何掰..應該是說把一個沒貪汙的人,證明出她竟有貪污意圖呢? 答案就在判決書這一句話, 法官說: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先簡單說一下司法要證明高有貪污意圖的方式,就是要高先提出她所有公用的金額,大於被法官認為貪汙的金額,那就沒貪汙意圖。此即所謂的大水庫理論(議員類喔,不然法官又要說,高不是首長,不適用"首長大水庫理論")。 而法官則是要證明她公用的金額,不是公用,只要證明公用的金額少於貪汙金額,那高就還是有貪污意圖。 不過這裡的法官,卻是拿出小兔帳本,還創設出貪汙的錢要先進先出,以及若貪汙的錢跟合法的錢混在一起,要先支用合法的錢。唉,甭管法官如何創設出這套歪理了,有興趣自己看判決書去。然後法官煞有介事,當高提出她花錢私聘助理,法官要不,就針對助理的資格,那是工讀生不是助理。再不然就說那是別人家的助理,不是你的助理。奇怪了,議員助理又沒規定不能是工讀生,也沒規定不能兼職啊。高又提出她花錢給助理加薪,法官就說該助理證稱那筆錢與公積金無關。由此又可得證,高公出分兩類,一類完全是高自己領的合法薪水支付,一類是公積金支付。前者與公積金無關,法官就完全不認列,不能扣抵貪汙所得。後者雖然是公積金付,但法官又分是合法樂捐的公積金,還是浮報來的公積金。而且依照法官歪理,要用這公積金付,得先用合法樂捐,不能先用浮報來的(照這樣下去,即便高能提出公出的金額大於貪汙的金額,不,甚至是公出花掉所有公積金,只要任何助理保管的公積金裡還有一塊錢零錢,法官還是能證出那一塊錢是浮報來的)。加上莫名其妙的先進先出,反正扣到最後,就還是貪汙了11萬多。呼,得證高果然有貪污意圖ㄟ。 只是我說法官啊,你這樣的證明不奇怪,不荒謬,不匪夷所思嗎?天底下有哪個議員貪汙助理費,是照你的歪理怪規矩啊?人家都是先把貪汙的錢放進自己口袋,跟自己合法領的薪水或其他合法的錢充分均勻的混合過,這才拿出來公出。拿大水庫理論跟法官拚輸贏,公出大於貪汙議員就贏,沒貪汙。公出小於貪汙議員就輸,貪污要關。 其實,全案最大問題,就是天底下沒有一個貪污助理費的議員,貪污完不把銀子拿回自己口袋的。想那高虹安,貪汙了法官說的十一萬,竟然把貪污所得給各助理自己保管,更扯的是,高虹安要公用,還要拿發票跟小兔助理請款。這算哪們子高虹安的所得?連所得都不算。法官要怎麼算貪汙所得?不用這種則非所問的,拚進洪荒之力問到過頭;把邏輯錯亂數字亂湊給大家看到會頭暈想吐,要怎麼掰出一個沒貪汙的人竟有貪污意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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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