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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也捐公積金,請問法官在小兔帳本有看到嗎?
2024/08/08 13:36:34瀏覽377|回應3|推薦5

有網友在【法官先把高虹安變童仲彥,再把她判成貪汙】留言區,提出了他的獨門創見。網友說:

"久遠以前我替我太太整理過某立委的辦公室會計帳;最近幾年也寫過大樓管委會的財報。
會計帳簡單講只有收入、支出、結餘(盈或虧);
現在高委員被檢察官起訴以及判刑,完全是依據辦公室主任提供的賬本(?),
即:高委員的公積金支出及回補,據說是不足10多萬元,因此司法認定高委員貪污10幾萬元。
如果高委員的助理,在公積金作的帳沒有統計高委員從公積金使用以及歸還的個人結餘帳,必然產生兩個結果:
高委員使用公積金以及歸還公積金的結餘不是多使用支出,就是歸還足夠,不可能恰恰好打平。
如果其助理一開始“不知道”公積金的使用方式是貪污行為,沒製作高委員個人使用公積金的結餘,我認為這樣的流水帳合情合理;
但如果一開始其助理就“知道”公積金的使用方式可能涉及貪污,且公積金的帳沒作高委員的結餘帳,在高委員歸還不足時可以即時發現或向高委員提醒歸還補足,以致於現在高委被判重刑,那麼高委員絕對是受害者。
試想,在沒有作個人的結餘帳,經過一段時間後,例如一年,有誰能清楚究竟多花了多少錢,或已歸還補足?
既然檢查官和法官都相信助理的賬本為真,那麼就請高虹安從她使用的的公積金,助理是否有製作高委員的“結餘帳”辯護起。

請問格主或網友,我上述的看法有疏漏或缺失嗎?"

我說:

確實!高虹安也是辦公室的一員,按照公積金制度,她也要繳,也有繳公積金。而公積金也確實按照制度,皆由個人領完薪水回捐後,自行記錄跟保管。判決書裡有記下高把自己薪水領完,回捐給辦公室使用,而這筆費用還遠大過助理們回捐的公積金。但小兔帳本裡,連一筆高虹安繳回的公積金帳目都沒有,當然更沒有高花公積金給了誰或用去哪的帳。

這也就是高虹安無論舉證她花多少錢在辦公室,法官始終不認。因為法官判高貪汙的所謂鐵證,全憑小兔的那本私帳。而法官自己私人的心證則決定,一定要有公積金,確實是高虹安有領出去,付給其他私聘助理的才認。像判決書出現高虹安另有兩個助理,高有付錢給他們,但小兔說那只是工讀生,

辯護人雖辯稱:黃子恩及洪德進為高虹安之私聘助理等語,然此與「辦公室支出帳」記載該2人僅為「工讀生」者(見院卷九第78頁),已有不符,且依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2人應該不是高虹安的助理,他們應該是臨時性幫忙和平區區長輔選等語(見院卷十第183頁),益難認係被告高虹安之私聘助理。從而,上開支付陳瑄霈、蕭孟瑄、黃子恩及洪德進之「獎金」及支付陳瑄霈之「8月獎金」,自無就本案浮報款項排除其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

法官是如此完全相信一個民進黨前資深助理貪汙犯的說詞,但這個帳本完全漏記高虹安回捐辦公室使用的公積金及花費。甚至連高虹安確實是從這筆由小兔記帳的助理公積金,取出來支付給高虹安私聘助理費用的部分,僅因小兔認定及記錄那兩人是工讀生,法官就算高虹安貪污,無就本案浮報款項排除其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形成高無論如何用議員級別的大水庫理論(這是法官矛盾處之一,以為高用的是首長大水庫理論),花再多錢給辦公室或請助理(還是工讀生..有差嗎),只要小兔帳本上沒有(當然不會有,小兔又沒催高虹安回捐,更沒記高拿薪水回捐用在辦公室的帳),法官就說全不算的怪事。究其實,小兔帳本其實就是一本錯假帳,記偏帳。而法官正就是拿著貪汙犯的證詞:

依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2人應該不是高虹安的助理」,

跟她所做的錯帳假帳偏帳:

此與「辦公室支出帳」記載該2人僅為「工讀生」者(見院卷九第78頁),已有不符

判高虹安是浮報冒領貪汙。

法官這裡非但昧於事實,明知小兔帳本沒有記下高虹安也領薪水回捐辦公室的明細,並把小兔證詞當成鐵證,像是小兔若說:

「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

法官就說對,高虹安的助理不是回捐,而是勞動條件。難不成法官才是被人上行刑架屈打成招的女巫(誤)?

蓋法官只要稍具常識,當他引用許多判決判例,真的有一大堆民進黨市議員貪汙助理費的案子,還被最高法院作成統一解釋,以約束有些年輕法官容易被貪汙犯騙走的弊病(這是我猜的)。這個解釋是說: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號判決採第二種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認為「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即揭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之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推導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 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新聞:高虹安助理費案 法界討論關鍵爭議)。

而高案法官還真有引用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這就是塔綠班最常引用來諷刺高虹安,童仲彥的案子。也是法官引喻失義,「法官先把高虹安變童仲彥,再把她判成貪汙」格文所談的那個案子。這裡我就不說法官是如何諸法皆空,邏輯亂寫的部分。只想請問法官,

童仲彥那個被浮報的人頭助理,假如他有記帳,那他的小兔帳本大概只有一筆,就是助理薪資全部繳回給童仲彥。既然法官說您的判決是採取童仲彥案的方式,那就先當您是童仲彥案的法官,請問:

那為什麼童案小兔帳本也沒記到童仲彥拿助理繳回的薪資,付給童仲彥自己後來私聘的助理七萬多,憑甚麼把童仲彥總共貪汙去的助理薪資12萬扣除到只剩五萬?

.

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童仲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童仲彥於擔任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期間,明知其於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未實際聘用蔡○安擔任公費助理,而由蔡○安提供其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供童仲彥製作聘用蔡○安為助理之不實公費助理聘書、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提交臺北市議會,表示自100年11月1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薪資聘用蔡○安,使臺北市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接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及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或稱年終獎金)清冊,並匯款共計12萬3,842元至上開蔡○安銀行帳戶內。上開款項經扣除用以支給私聘助理陳○蘭薪資7萬2,000元而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部分外,童仲彥向臺北市議會共詐得公費助理補助款5萬1,842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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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808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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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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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6:09
法律文書把事由寫的盡量詳細,無法化繁為簡,幾乎大部份人無心力去閱讀,不閱讀完就不可能了解當事人的詳情。因此當高虹安被起訴,被判重刑,綠名嘴就有機會利用起訴書以及判決書挑幾件高委員使用公積金事情在政論節目譏諷,在綠媒優勢下,取得抹黑成果。
我認為當網友看到5238的文章,也會認為高委員根本無罪,原因一樣,大部份人都無法細讀其判決文書。
我認為化繁為簡的方法就只有從高委員辦公室公積金的帳目談起。
我判斷高的助理製作辦公室公積金帳的收、支、結餘可能為:
收入:助理回捐
支出:辦公室的花費支出
結餘:月底結算公積金剩餘多少。
並沒有製作“高委員個人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因此高委員根本不可能知道她每月使用自公積金是否已完全回補;現在的下場是一旦沒回補超過就被認定貪污,因為沒有“高委員個人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看起來就由檢查官去認定;而檢查官以及法官認定高委員是犯貪污罪。

我認為,如果高的助理沒有製作“高委員個人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表示一開始高委員的助理也認為公積金制度是合法的;
但假如一開始高委員的助理認知,此套公積金制度可能涉及貪污,且沒有製作高委員個人的公積金使用、回補、結餘帳,那麼就很可怕,高委員是不知情的受害者。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08:49 回覆:
後記:明明法官說高跟助理是共犯,那高貪汙的也就是共犯貪汙,高貪11萬,也是與助理共貪,豈有高貪11萬,助理共貪不到一萬,合起來12萬的道理?只不過法官若這樣判,有助理會貪污超過五萬,難減刑,說不定也得判七年,這時法官要稀哩呼嚕的解釋這個助理有貪污這些不是自己所得的錢的犯罪意圖就更難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09:15 回覆:
明明別人的貪污大水庫只要證明公用大於貪汙就沒犯意。高不行,法官非要高證明是從助理還保管著一堆本非貪污的公積金裡,僅限法官假想浮報的部分,支出的公用大於貪污才行。這就是法官判高有貪汙犯意的邏輯。先拿一個沒貪污的東西,要你去證明你在這東西裡貪污的部分,確實有拿出去花在公用,這是法官創設的私法,跟小兔私帳一樣。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09:35 回覆:
再補充一下,從來別人在看有無詐領,沒人看的是帳本(因為有真有假),看的是金流啦。法官這裡不看金流只看帳本。且別人的金流是錢先進助理戶頭,然後被議員領出,扣掉貪汙再發給助理。高的金流是根本沒進議員口袋,根本不是貪汙。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08:13 回覆:

法官心證就是要判高虹安貪汙,株連無辜那是沒辦法的事。故法官是先用矛盾邏輯,完全相信小兔證詞跟帳本,不如此根本無法成罪,也就是當小兔第一次去申報助理費時,高跟助理們就犯貪污罪了。但光這樣還不夠,因為根據過往【議員】貪汙助理費的判例,還要證明有貪污犯罪的意圖。請問這個時候,高跟助理們(小兔除外,她是資深民進黨前助理)剛到立法院,搞不好連廁所都不知道在哪裡,光是貪汙個廁紙都困難,哪生甚麼貪汙助理費的犯意。所以法官接下來證出高跟助理們的貪汙犯意全是假掰的。

那法官要如何證出高跟助理們的貪汙犯意?第一,就是證明助理知道那是勞動條件,不是高認為的樂捐。小兔說在2022年11月15日說,「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這是小兔認罪自白。可是光只有小兔不夠,法官得再找其他旁證,畢竟高說樂捐,小兔說是條件,條件是還沒申報就發生,這才成立詐領,樂捐是事後捐出私人財產,哪來貪污。於是只好再看去另兩個貪污助理,不認罪的當然是樂捐派,還被中斷錄影逼認罪,這個不論。認罪的那個,竟然也支持高,他說的是高沒說公積金的事(當然更沒說勞動條件),而是小兔說的,檢察官追問,那不繳回會怎樣?助理說那大概明年就不續聘了吧。這是助理的想法,可以當罪證嗎?

然後法官得要去證明這三個助理都有貪汙犯意,問題是小兔自己都說自己沒有,請看小兔在2022年11月22日說的:最重要的是,我還沒賺什麼錢,帳戶的錢都是出去,沒有進來的,要是這麼好賺,還請辭,所以他小姐以為推到我身上就沒事了。

試問小兔帳戶的錢都是出去,沒有進來的,哪有甚麼貪汙犯意?但小兔咬死自己貪汙,那就罷了,法官也懶得多提證據證明小兔有犯意,只說一段顛倒的話,先說小兔不可能預見自己將來被抓貪污,所以記的帳都是真的。又說小兔哪有那麼大膽,敢冒將來被抓貪污的風險去貪汙,所以小兔會這麼做,一定是高虹安叫她做的。法官前者的意思是小兔不認為是貪汙,後者又認為小兔會做貪汙的事都是聽別人叫,既然如此,哪有貪汙犯意?接著法官只要在證明另一個認罪助理有貪汙犯意,同樣失敗,因為那個助理只聽小兔說,也就是被小兔叫繳回,並自己猜是勞動條件,同樣證明失敗。至不認罪助理就甭證了,全是聽小兔叫繳回,因為她很怕有欠人家錢。於是法官稀里呼嚕,明明助理全無貪汙犯意,甚至不了解法官是如何各算出她們貪汙回自己賺的錢的貪污所得,法官就得證這些助理都有貪汙犯意,還是跟高虹安共謀。

但光是這樣還是虛虛的,法官得加把勁,再證明高也有貪汙犯意,以免前面說她詐領即貪汙功虧一簣。問題是高又怎麼可能貪汙這一堆助理公積金還一毛錢沒放進自己口袋的貪污所得,要用還得拿發票跟小兔請款,是公用小兔才會付呢?於是法官先請高證明自己沒有貪汙犯意。這裡我們要知道,依據最高法院釋例,議員貪汙分兩類,第一類是人頭助理詐領光,高是真助理。第二類是浮報類,高被告成這類。但這類都是由議員把被浮報的助理戶頭收走,一領到錢,議員先拿走浮報的錢,剩餘再給助理。有的助理直到離職拿回帳戶才發現被浮報。但高的助理都是自己保管戶頭,自己領出,回捐部分成立公積金由自己保管,給辦公室同仁們公用,也非浮報類。所以法官這裡取了個巧,不自己創設新類別,前無古人,後恐也無來者,特例中的特例,而是直接假掰就是浮報類。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08:42 回覆:

接著這些人頭詐領跟浮報類的議員,要證明自己沒貪汙犯意的方式,就是所謂大水庫理論,也就是只要詐領的助理費,有真的在公用,例如請別的助理,那貪汙所得就可以扣除,扣到完全沒有,那就不成立貪汙,頂多只有偽造文書。既然法官直接假掰高是浮報類詐領,這裡繼續跟他爭沒啥用,那就來證沒貪汙犯意好了。首先,那些議員都是把詐領的錢放進自己口袋,高有嗎?(以下是我的OS)法官說,喔,根據法條,給自己或第三人都算。那助理領自己的錢,是第三人嗎?法官又說那是國家的錢被高跟助理詐。那詐走的錢是誰的貪污所得?法官說是高的。高又說明明都在助理口袋。法官說有實質掌控權就算。高說我要用還要拿發票請。法官就說誰叫你不是法官(最後一句是想當然爾)。高於是問,既然都是我貪汙所得,為何助理也貪汙?法官說,因為這些助理有少繳回到公積金..高說,那是貪汙我的貪污,我的貪汙既然已經貪了,那就是我的私款,貪污我的私款怎麼又是貪汙呢?法官說不,他們少繳的是貪汙自國家的錢,所以算是他們貪汙。

我猜法官大概是從這裡得到啟發,接下來要證明高犯意就諸法皆空了。當高開始舉證,我有私聘這個助理,要扣掉。法官說,不,你私聘的是工讀生,不能扣。高又舉證,那我有給別的助理獎金要扣掉,法官又說,那是掛在黨部的助理,不能扣。高給助理額外津貼跟獎金,要扣,法官說,那要先從公積金沒浮報的合法樂捐開始扣,哈哈,還沒扣到浮報的錢就扣完了,還是有貪汙犯意。我猜高就算窮洪荒之力,舉證自己公出大於助理浮報回捐或所有回捐,高確實也證明她公出的錢大於助理所有回捐,法官還是能找到有浮報到的沒扣到,

畢竟公積金現在還留存一大筆錢哩。

就算真把公積金扣光光,法官屆時可能又說,還是有沒扣到,那就是被助理們貪汙去的扣不掉。高問,那不是助理貪,怎麼算我頭上。小兔這時想必又跳腳,「他小姐以為推到我身上就沒事了」

高有無貪汙意圖,從判決書我完全看不清,但法官有非把高虹安辦成貪汙的意圖,是實打實的板凳釘釘。這裡的法官,渾然就像千年前的孔子,正在教育世人司法有多厲害,

白公問孔子曰:“人可與微言乎?”孔子不應。白公問曰:“若以石投水何如?”孔子曰:“吳之善沒者能取之。”曰:“若以水投水何如?”孔子曰:“淄、澠之合,易牙嘗而知之。”白公曰:“人故不可與微言乎?”孔子曰:“何為不可?唯知言之謂者乎!夫知言之謂者,不以言言也。爭魚者濡,逐獸者趨,非樂之也。故至言去言,至為無為。夫淺知之所爭者,末矣。”白公不得已,遂死于浴室。

法官能從沒貪汙到口袋的錢,證明是高的犯罪所得,還能從這麼虛的證明,繼續證出高哪一筆錢給工讀生不是助理,哪一筆錢給別家的助理也不是助理,哪一筆錢給助理但助理說與公積金無關,就都不能證明是沒犯意。哪一筆錢給真助理,但只能從助理費裏頭,不是浮報薪資而是合法薪資回捐的部分扣,故也不能證明是沒犯意。法官真是有天眼通,還能上窮碧落下黃泉,查出高虹安每一筆貪汙款項的鈔票號碼,不然哪能如美國打死巴勒斯坦難民的導彈那樣精準,專只屠殺婦女跟小孩。

白公,我猜這是白營的政壇前輩,像是黃國昌還是柯P,想必也很不得以的,輾轉難眠睡不著,半夜起來尿尿時,小心別在浴室滑跤喔。


烏龜
2024/08/08 21:13
法官針對貪污的判決完全看顏色

.
2024/08/08 13:52
從上文可證,法官根本就是只拿小兔貪汙自白(無罪的助理也有認罪自白喔),及小兔私記帳本(偏假錯帳),也就是唯一一名汙點證人的自白(帳本也算)判高虹安貪汙。另外兩個被判貪汙的助理,一個死不認罪供詞跟高一致(還被檢方中斷錄影16分鐘勸說要認罪自白),另一個助理,嚇,供詞竟然也挺高虹安。卻被法官扭曲成挺小兔,也不是,就是也算汙點證人。這倒頗值一提,法官這裡判定有罪無罪的關鍵,是高虹安以為那是助理在樂捐(高自己也樂捐),而小兔咬死是「勞動條件」。樂捐就絕非貪汙,只有勞動條件是。那法官要如何採信小兔自白?法官就看這僅存唯一認罪助理,他被問到公積金時證稱,高確實從未跟他提過,只有小兔在提。那不肯捐會怎樣?助理說小兔沒說,不過他想可能隔年就不被續聘了吧。鄉親,這明明就是無效證詞,是該助理的個人想法,即所謂言論自由,沒有真假,那要怎樣當成證據證明小兔說勞動條件是真的?勞動條件云云,不都是從小兔嘴裡說出來的麼?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14:19 回覆:

但法官這裡非要證出是勞動條件不可,否則就沒浮報詐領,如何支用即非所問的大水庫理論也毫無可用了。於是法官橫柴入灶,硬說只有小兔一人自白說的勞動條件是真的,高與不認罪助理說的是假。貪汙成立。

但議員類的貪汙,最高法院作成釋例,只要符合大水庫理論,就沒有不法所得意圖,就不是貪汙。於是高拿大水庫理論,公用大於貪汙款項時,法官先說高不是首長,不適用大水庫理論。查首長特別費大水庫源自馬英九,即只要公用大於收入就沒貪汙,余文這才找出幾百千張發票證明公用。但議員類大水庫,則是只要公用大於貪汙的助理費也就沒貪。高於是舉證她公用確實大於法官判的貪污助理費金額。但法官卻說哪些公用請的不是助理而是工讀生不算。哪些公用又是高自己私款請的,不是拿發票從公積金請款的,也不算。但其他那些議員貪汙助理費,都是直接把貪汙的錢先放在口袋成私款,然後再拿出來公用啊。故法官這裡的心證仿佛告訴我們,高一定要先學那些貪汙議員把貪污的助理費先放進私人口袋,再拿出來公用,才符合大水庫理論。像高這樣清廉,一介不取的清官,要貪汙助理費,竟然不把貪來的助理費放自己口袋,反而要各樂捐的助理自己保管供辦公室使用,那就不適用。於是這些助理費,不管高如何公用,幾乎全都扣不掉,反而是貪汙議員可以扣得笑呵呵。到最後,法官竟然得出高虹安才是最貪,因為只有她把浮報的助理費貪汙得一乾二淨(放在誰身上非所問)。而那些議員把貪汙的錢先放進口袋再拿出公用的,才是比較不貪,像童仲彥,一開始雖然跟高貪幾乎一樣的金額,約12萬,但因他有拿出私款(按:貪汙進口袋也成私款了)另聘助理花掉七萬(奇怪了,這種助理一看就知道非領固定薪,那是工讀生還是甚麼?),成了只貪五萬,比高清廉,得證。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16:13 回覆:

在法官駁掉高虹安「無不法所得意圖」項下,除前開兩助理與工讀生的名詞理解不同,被法官說工讀生不是助理駁掉外。我不知道成語深文周納,是不是就這樣來的。還有更多叫人大開眼界的部分。像是高果然也私聘助理,也真從公積金給付。看看法官嘴臉,他說,高的私聘助理要先從公積金裡,沒浮報的部分先扣,

 ⓶上開餘額7,239元部分,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於同年6月17日自「奐宇帳戶」項下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之2萬元中之459元(按:該2萬元入帳後,嗣於同年6月29日僅餘1,509元,後於同年7月1日由該餘額支出990元之飲料費及60元之收據本費用,而剩459元),以及同年7月1日入帳之「606活動交通補助入帳」6,780元,又該2萬元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繳回之109年5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2萬0,342元,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及「奐宇1231零用金帳」存卷足稽(見院卷九第77頁,他卷五第309頁),故均與本案浮報金額無涉

說穿了,法官為了圓謊,要用更多的謊來圓。法官不是才說,這些公積金,全部都是高虹安貪汙所得嗎?既然已經是她貪汙所得了,那就是她的私款,她拿她的私款私聘助理還是工讀生,都是她的自由。法官怎麼能從她的私款裡,用小兔帳本,硬是區分出這一部分貪污私款加聘助理的,才能算無不法所得意圖。那一部分是浮報來的..蛤,也是貪污私款,就不能算作給私聘助理的錢,

故均與本案浮報金額無涉

我想還是回到最前頭,我說法官啊,您自己明明說,浮報詐領一經申報即成貪污,那些詐領走的錢,就全部都是貪汙所得,也就是高虹安私人的錢(只是貪汙來的),如何支用即非所問了,怎麼判決書裡講得全是兩回事,拿著小兔帳本一直問一直問,深文周納,一副羅織經般非把沒貪污也沒貪汙所得的人判罪的樣子啊。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16:21 回覆:
當然,法官可能還會辯稱,是只有被算做浮報的部分才是貪汙所得,總共大概12萬。而高不管是私聘助理還是私聘工讀生,給助理獎金,IPHONE等,都是只能拿她合法的私款,不能拿這筆貪汙所得,真是把我笑掉大牙。我說法官啊,高若不能自由支配,還算甚麼(貪污)所得?又,根據最高法院統一解釋,議員大水庫理論指的就是這塊浮報虛報(其實那些都是人頭詐領案啦,這裡先不管)的貪汙所得,只要議員有再拿錢請助理,這部分錢就不算貪汙(童仲彥案供參)。最高法院有要童仲彥先把私款分出來哪一部分是貪汙來的,哪一部分是合法來的嗎?我說法官啊,你用的那個是小兔帳本,她上頭有把鈔票號碼記下來嗎?要不然你又是哪隻眼睛看到高給私聘助理工讀生的,全是來自高自己的合法薪水或助理合法樂捐的錢啊?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16:48 回覆:

再來一個笑話好了。

關於辯護人主張被告高虹安支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贈與李忠庭iPhone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及支出李忠庭該手機之電話費用共1萬元部分..依證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人民幣2萬1,000元之支付來源,與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無關等語(見院卷九第382頁),可見被告高虹安並非以本案浮報款項支應上開人民幣2萬1,000元,自不能憑此認為被告高虹安就本案浮報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到底有哪個議員貪污助理費,當助理費被貪進議員口袋後,最高法院的大水庫理論有說,一定要議員把哪幾張鈔票是貪污來的,然後拿這些鈔票去聘別的助理,才算無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法官自己創設了法律,還以為是按照最高法院釋例,還跟童仲彥案一樣。再說一次,所謂大水庫理論,不管髒水乾淨水通通流在一起,法律已經分不出了,若還分髒水一窪,乾淨水一窪,那算啥大水庫。所以只要1,首長特別費公出大於貪汙就不是貪汙。2,議員助理費只要公出大於貪汙就不是貪汙。這很難理解嗎?另外,議員助理費大水庫說拿貪污的錢聘新助理不算,那個只是公出的舉例,不是一定要聘助理才能扣抵。

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到底法官是哪一句中文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