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8/08 13:36:34瀏覽377|回應3|推薦5 | |
有網友在【法官先把高虹安變童仲彥,再把她判成貪汙】留言區,提出了他的獨門創見。網友說: "久遠以前我替我太太整理過某立委的辦公室會計帳;最近幾年也寫過大樓管委會的財報。 我說: 確實!高虹安也是辦公室的一員,按照公積金制度,她也要繳,也有繳公積金。而公積金也確實按照制度,皆由個人領完薪水回捐後,自行記錄跟保管。判決書裡有記下高把自己薪水領完,回捐給辦公室使用,而這筆費用還遠大過助理們回捐的公積金。但小兔帳本裡,連一筆高虹安繳回的公積金帳目都沒有,當然更沒有高花公積金給了誰或用去哪的帳。 這也就是高虹安無論舉證她花多少錢在辦公室,法官始終不認。因為法官判高貪汙的所謂鐵證,全憑小兔的那本私帳。而法官自己私人的心證則決定,一定要有公積金,確實是高虹安有領出去,付給其他私聘助理的才認。像判決書出現高虹安另有兩個助理,高有付錢給他們,但小兔說那只是工讀生, 辯護人雖辯稱:黃子恩及洪德進為高虹安之私聘助理等語,然此與「辦公室支出帳」記載該2人僅為「工讀生」者(見院卷九第78頁),已有不符,且依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2人應該不是高虹安的助理,他們應該是臨時性幫忙和平區區長輔選等語(見院卷十第183頁),益難認係被告高虹安之私聘助理。從而,上開支付陳瑄霈、蕭孟瑄、黃子恩及洪德進之「獎金」及支付陳瑄霈之「8月獎金」,自無就本案浮報款項排除其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 法官是如此完全相信一個民進黨前資深助理貪汙犯的說詞,但這個帳本完全漏記高虹安回捐辦公室使用的公積金及花費。甚至連高虹安確實是從這筆由小兔記帳的助理公積金,取出來支付給高虹安私聘助理費用的部分,僅因小兔認定及記錄那兩人是工讀生,法官就算高虹安貪污,無就本案浮報款項排除其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形成高無論如何用議員級別的大水庫理論(這是法官矛盾處之一,以為高用的是首長大水庫理論),花再多錢給辦公室或請助理(還是工讀生..有差嗎),只要小兔帳本上沒有(當然不會有,小兔又沒催高虹安回捐,更沒記高拿薪水回捐用在辦公室的帳),法官就說全不算的怪事。究其實,小兔帳本其實就是一本錯假帳,記偏帳。而法官正就是拿著貪汙犯的證詞: 「依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2人應該不是高虹安的助理」, 跟她所做的錯帳假帳偏帳: 此與「辦公室支出帳」記載該2人僅為「工讀生」者(見院卷九第78頁),已有不符 判高虹安是浮報冒領貪汙。 法官這裡非但昧於事實,明知小兔帳本沒有記下高虹安也領薪水回捐辦公室的明細,並把小兔證詞當成鐵證,像是小兔若說: 「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 法官就說對,高虹安的助理不是回捐,而是勞動條件。難不成法官才是被人上行刑架屈打成招的女巫(誤)? 蓋法官只要稍具常識,當他引用許多判決判例,真的有一大堆民進黨市議員貪汙助理費的案子,還被最高法院作成統一解釋,以約束有些年輕法官容易被貪汙犯騙走的弊病(這是我猜的)。這個解釋是說: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號判決採第二種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認為「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即揭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之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推導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 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新聞:高虹安助理費案 法界討論關鍵爭議)。 而高案法官還真有引用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這就是塔綠班最常引用來諷刺高虹安,童仲彥的案子。也是法官引喻失義,「法官先把高虹安變童仲彥,再把她判成貪汙」格文所談的那個案子。這裡我就不說法官是如何諸法皆空,邏輯亂寫的部分。只想請問法官, 童仲彥那個被浮報的人頭助理,假如他有記帳,那他的小兔帳本大概只有一筆,就是助理薪資全部繳回給童仲彥。既然法官說您的判決是採取童仲彥案的方式,那就先當您是童仲彥案的法官,請問: 那為什麼童案小兔帳本也沒記到童仲彥拿助理繳回的薪資,付給童仲彥自己後來私聘的助理七萬多,憑甚麼把童仲彥總共貪汙去的助理薪資12萬扣除到只剩五萬? . 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童仲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