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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虹安案看到的人生大道理
2024/08/07 19:59:20瀏覽280|回應2|推薦5

高虹安案這本判決書叫人愈看愈暈愈想吐。法官拼命證明高的浮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依照法官自己舉例,只要浮報的錢再用在助理身上就無不法所有意圖,高就舉證她花錢請很多助理,還送IPHONE,但法官就說這是她自己的私款,不是從公積金去付,所以不算。可是依照法官舉例,一個是童仲彥案,童用人頭詐領出,成為自己私款後,再去私聘其他助理就算數,敢問童案法官分得出哪筆錢是詐領,哪筆錢是童自己私款嗎?另一例更扯,是黃鳳案,這個黃鳳是個助理,她把所有薪水回捐喔(顏寬恆趕快照過來)。原案是人頭詐領,但黃鳳的議員兄弟找到一大群有支薪或領獎金的助理,超過詐領,即大水庫理論,就不是貪汙了。敢問黃案法官也有分出議員詐領去的錢,都一五一十的用在私聘助理上,當中沒有一分五厘是自己私人款項嗎?但照高案判決書所示,只要公積金沒花光,嘿嘿,那沒花光的部分就還是浮報詐領。高拿再多自己的錢私聘助理都抵銷不掉。

由上可知,法官是故意要判高貪汙,這才當高拿大水庫理論,法官就說那是指首長,高不適用。但明明法官舉的判例,童仲彥案或黃鳳案,都是議員類的大水庫理論啊。當高稱我曾多次向黃惠玟確認這個制度的合法性等語。法官又說,

然被告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對於低薪高報之浮報係屬不法,實屬依其常識判斷即可得知,縱有疑義,亦得向立法院相關局處詢問以釐清,其捨此不為,自難認其欠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不法所有意圖或違法性意識。

太奇怪了,別人都能被騙,高就不能被騙嗎(誤)?高認為這是樂捐,小兔卻說是勞動條件,法官這裡有看懂嗎?

起訴書記載:

2022年11月15日,「高虹安講回捐,根本不對,也是因為他講回捐,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不是樂捐,就是勞動條件之一...高虹安一開始花錢買了樂捐兩個字,又自己加上一些形容詞,而他背後有董,銀行又有1300多萬,難看,也讓人無法置信...不過,浮報的部分,高虹安都有簽名,他也確實知情」。

小兔說是勞動條件,高虹安就不能以為是助理樂捐嗎?又,小兔說她從來都是人頭領退現金,也就是貪汙的方式在運作,那法官怎麼可以輕信一個貪汙慣犯說啥或做的帳。還說小兔不會甘冒貪汙被抓的風險,又說小兔無從預見自己的帳本將來會貪汙被抓,怎麼滿滿矛盾啊。但法官這番吐槽高的話,其實高早解釋了,就是樂捐。高虹安說,

就我理解是助理會捐出部分酬金或加班費所得,作為辦公事務使用,我曾多次向黃惠玟確認這個制度的合法性。

不就是高以為是助理拿私款回捐,沒人浮報,更不是詐領,小兔當然確認這是合法,助理樂捐犯了誰呢。可是小兔自己,總是人頭領退現金,又非要當成勞動條件,把帳本記成浮報詐領,最後自白貪汙,不然要怎樣咬死高虹安貪汙(誤),怎樣讓涉世不深邏輯還打死結,又被小兔騙到的法官判高虹安貪汙(又誤)。怎麼小兔自己從不去想,想起那一年立委選完,立委老闆悲痛落選。正在淒風苦雨,遑遑不可終日,眼看著要中年失業。黑暗中突然看見一盞明燈,走來一人,伸出溫暖的手,不,這不是人,一定是觀世音菩薩下凡..是高虹安全然不管她有這民進黨資深助理的前科(註1),慨然收用,還委以重任。唉!高虹安這裡,彷彿成了逆境菩薩,更像佛陀割肉餵鷹(註2),以身證法。要藉此警喻世人一個人生大道理..

星雲法師說的...

佛經裡記載:有一只毒蠍住在河的右岸,它靜極思動,想換個不同的環境。由于毒蠍身上的劇毒,其他的動物無不畏懼萬分,即使毒蠍再三承諾,絕對不會用毒刺傷害它們,但是空中的鳥,水裡的魚,都拒絕毒蠍渡河的乞求,生怕自己生命不保。
每天,毒蠍望著潺潺的河水興嘆,恨自己身上沒有長翅膀,無法飛越兩岸;更羨慕魚兒來去自如悠遊自在。有一天,天氣晴朗,毒蠍在河岸上散步,看到遠處來了一只 烏龜。毒蠍上前向烏龜拜託: 烏龜先生,我想學習您四處旅行參學的偉大精神,我要到河的另一邊去旅行,請您載我一程。
烏龜聽了以後,面有難色地回答: 我是樂意幫忙,但是你身上的毒刺會使人致命,我怎能相信一只毒蠍的話呢?
毒蠍拍拍胸脯說: 烏龜先生,你載負我渡河,你我就是生命共同體,我如果用毒刺傷你,對我自己也不利,我怎麼會做出損人又不利己的傻事呢?
烏龜最後答應毒蠍的請求,讓它坐在背上。當烏龜賣力地往前遊去,就在即將抵達彼岸時,烏龜的頭被刺了一下,烏龜生氣地罵毒蠍: 你這只忘恩負義的毒蠍,你用毒刺刺我,我們都會同歸于盡,你為什麼要做出違背良心的事?
毒蠍無限委屈地回答:烏龜先生,請你原諒我,我真的對不起你,但我做一只毒蠍實在太久了,不知不覺中,我就會拔出身上的刺。
(轉貼到此)

我只能說,小兔真的是做一只民進黨助理實在太久了。

.

註1:民進黨資深助理的前科,

被指浮報助理薪資 林濁水獲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遭踢爆涉於九十四至九十五年間,浮報助理陳惠英薪資與加班費一百四十多萬元,以繳納民進黨每月十萬元的公職分攤金;陳女並以該薪資申報溢領九十萬元退休金,事後林與陳女遭告發詐領公款二百三十多萬元。林供稱不知情,薪資申報全權授予助理處理,加上每月繳交民進黨十萬元也由林帳戶支出,台北地檢署昨認定林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浮報詐領看來,本就是民進黨資深助理習以為常,小兔口中都是人頭領退現金的習慣。

註2:割肉餵鷹,相傳佛陀還沒成道,有一天看見一隻老鷹要吃老鼠,佛陀不忍,跟老鷹商量放老鼠一命。老鷹喊不公平,佛陀只顧老鼠的命,我要餓死有誰顧?佛陀覺得有理,就問老鷹怎樣公平,老鷹說要秤跟老鼠一樣重的肉給我才公平。佛陀於是先割下自己一根手指,太輕。又割下一只手掌,還是輕。於是割下一隻手臂,輕。「太奇怪了,這老鼠怎麼就這麼重呀」,佛陀於是割下一條腿,這總行了吧?還是輕。最後佛陀把自己整個人跳上了天平。剎時間,仙樂飄飄,仙女散花,佛陀證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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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808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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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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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6:54
我們外人不會有高委員辦公室的會計帳詳情,但可以判斷高的助理作公積金帳的收、支、結餘可能為:
收入:助理回捐
支出:辦公室的花費支出
結餘:月底結算公積金剩餘多少。

如果高的助理沒有製作“高委員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高委員根本不可能知道她每月使用公積金是否已完全回補;現在的下場是一旦沒回補就是貪污。

我認為“高委員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應該是:
收入:高委員回繳
支出:高委員使用公積金花費支出
結餘:月底結算高委員使用公積金已完全繳回,應為正數。
如果高的助理沒有製作“高委員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表示一開始高委員的助理也認為公積金制度是合法的;
但假如一開始高委員的助理認知,此套公積金制度可能涉及貪污,且沒有製作高委員的公積金使用、回補、結餘帳,那就很可怕,高委員是不知情的受害者。

既然高委員已經被判重刑,助理也選邊認貪污罪。就建議高虹安也要向其辦公室主任提出質疑:已知道公積金可能涉及貪污,怎麼沒有製作“高委員使用公積金的收支結餘帳”?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07:32 回覆:
認罪貪汙的助理雖然有三個,法官是拿最主要貪汙助理小兔的證詞跟帳本當鐵證判罪。但一個已被認證是被認罪的無罪助理。故只有一個助理認罪支持小兔的認罪,而不認罪的有高虹安跟王郁文。我就不知道認罪與不認罪的一半一半,法官是用哪門子罪疑惟輕,完全相信小兔不信高?且該認罪助理說詞竟然也是利於高,只有一句個人想法,他說他的確從未聽高要他們回繳,都是小兔說的。檢察官問若不繳回會怎樣?助理說確實沒說,不過他自己想大概就不續聘了吧。法官就認定那是小兔說的勞動條件,不是高說的助理回捐。一旦認定為勞動條件,那就是在申報前就存在,這才成立浮報詐領。反之,若是認知為樂捐,那前已是助理私款,就沒浮報更非貪汙。我實難想像有助理只因為自己想成勞動條件就成立貪汙,而自己想成樂捐竟變成貪汙不認罪,這種以言論自由判人貪汙的怪事。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08:16 回覆:

我已經把台北兄的高超見解寫進下一篇。我認為這麼明顯的錯誤,假如民眾黨黃國昌跟高虹安律師們看不到,那他們充其量只是小草的包,小草包跟大草包。但從這點反擊,其實已經誤入圈套,即大水庫理論,那是先有貪污事實,但因公花用大於貪汙之謂。故所有這些舉證,真正要證明的是小兔不可信,是瑕疵證據。另一認罪助理是個人推論,不排除受檢方誘導(有死不認罪王郁文跟認罪竟被判無罪的另名助理供參),證據無效。依據法律基本原則,罪疑惟輕,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小兔證詞勞動條件有疑,只能做利於高,也就是助理樂捐的解釋,那就自始沒浮報跟貪汙。

但法官曲解大水庫理論太離譜,仍值得一探。假如我們拿童案打臉回法官,試想塔綠班,就是群不要臉的小人會怎麼回。我猜他們會說阿誰叫高虹安有叫小兔記帳,童沒有。照呀,那不就一清二楚,助理回捐都在助理自己保管的公積金使用著,高還倒貼自己薪水給辦公室。童是把助理薪資先貪進口袋再另聘助理。天底下豈有沒貪進口袋的大水庫理論是貪,先貪進口袋的反而不貪?塔綠班又說,因為這是"針對"貪汙助理費設的大水庫理論,高既然沒先貪進口袋,也就是助理的薪資一毛錢都不在高所得下,那就不適用。換言之,高若想適用童案大水庫,一定要先將助理回捐通通收進自己口袋再拿出來用才行,讓助理自己保管,高要用得拿發票請款就不行。這就是我早說塔綠班司法是有錢(有貪污)判生,沒錢(沒貪汙)判死的道理。

法官這裡,前身像大家的逆境菩薩,這裡又彷彿化作千年前的孔子,正在教育大家一樁大陰謀,

白公問孔子曰:“人可與微言乎?”孔子不應。白公問曰:“若以石投水何如?”孔子曰:“吳之善沒者能取之。”曰:“若以水投水何如?”孔子曰:“淄、澠之合,易牙嘗而知之。”白公曰:“人故不可與微言乎?”孔子曰:“何為不可?唯知言之謂者乎!夫知言之謂者,不以言言也。爭魚者濡,逐獸者趨,非樂之也。故至言去言,至為無為。夫淺知之所爭者,末矣。”白公不得已,遂死于浴室。

以石頭水,塔綠班能取之。以水投水,塔綠班亦能取之。還能分出綠貪議員的大水庫沒貪,高的大水庫貪。真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喔,我應該是想說,這叫綠能你我不能。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08:24 回覆:

看看塔綠班有多不要臉,

高虹安一審判刑停職不給薪「惹議」 內政部:有過去案例

針對外界關心近期新竹市長高虹安因一審判刑停職,內政部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函釋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內政部今(6)日表示,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案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共有2位,這2位經停職的縣(市)長在停職期間都不發給薪給,其中,94年的台東縣縣長吳俊立是由台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高虹安則依106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

隨手GOOGLE吳俊立的維基百科,清楚寫到,

2005年,吳俊立當選第十五屆台東縣縣長,因吳俊立在台東縣議長任內涉小型工程款弊案被判刑,吳俊立當選就職後即告停職,當選滿一個月後請辭台東縣縣長乙職[3]

那是請辭,薪水是要怎麼給?人不要臉真的天下無敵啦。


烏醋
2024/08/07 23:38
大道理就是有黨證一切好說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8 08:44 回覆:
補充在這裡,高案判決書可見,其實只有兩助理認罪,高跟一助理不認。查認罪兩助理,小兔從頭都說是自己故意貪汙,還做貪汙的帳,藉以咬死高虹安。法官則全盤採認小兔。但法官支持他採認的證據,只有一認罪助理,可是這助理作證是利於高啊,他說高從沒跟他談公積金的事,都是小兔來。檢座再問,不繳會怎樣。助理說沒人說會怎樣,但我猜大概不續聘。可見這完全是傳聞證據,連支持小兔證詞是勞動條件一節都是用猜的。至此,只剩小兔自認貪汙,高與女助理不認貪汙,認為是樂捐。法官憑甚麼偏聽一個貪污慣犯的自白說詞誣人?回頭看那認罪男助理,法官這時就不會想,天底下竟有這樣助理一毛錢沒放進口袋,從一上班被申報就貪汙還會認罪的怪事嗎?或是想,這些認罪的人真奇怪(其實只有小兔),說是樂捐不就都沒事了(帳本則改稱樂捐金記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