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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意圖卻被判浮報詐領之謎
2024/08/11 21:07:03瀏覽455|回應3|推薦6

判決書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其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客觀上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財物交付外,主觀上並應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本質上仍屬刑法之詐欺罪,就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而言,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均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但從小兔證稱: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沒有變動過;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的目的,是給辦公室支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人的來源有我、陳奐宇、王郁文,款項的來源有薪資(所謂浮報部分)及加班費,這筆錢就是用來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薪資要有異動才會去報,加班費是向立法院申請的,高虹安會用大家加班的狀況發給獎金,獎金的來源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扣掉獎金的部分,就進入到零用金,薪資的差額也會進入到零用金,例如我的薪水是6萬2,000元,當月我們跟立院陳報的薪資是6萬7,000元,我就要退5,000元;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不需要用我剛才講的方式,後來因為裝潢費用的緣故,高虹安就決定就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來支出,把錢節省下來,去付這筆裝潢費用。

或是其他助理的證詞,比如不認罪的王郁文,

共同被告黃惠玟與被告王郁文於109年3月27日及4月21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中之「多加」、「幫領」及「做為辦公室支用」等內容,足認被告王郁文於案發期間之實際酬金為4萬6,000元,並非「4萬6,000元,勞健保外加」,且此為被告王郁文所明知,是其與辯護人所辯,難以採信。

綜上即知,小兔跟高虹安,有任何把公款貪汙進自己口袋的意圖嗎?又王郁文的多加,幫領給辦公室支用。那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嗎?而這些所謂的貪汙所得,明明就以公積金的形式好端端的由各助理自行保管著,那是為哪個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呢?沒貪汙意圖也沒貪汙結果,貪汙所得也沒進任何私人口袋,貪污罪還真敢判!

判決書還說,

就民意代表有無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不法所有意圖乙節,倘依行為人之預定計畫,足認其於施用詐術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初,迄至就詐取之財物取得實力支配之前,即預定(知)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備供支給「實際遴聘之助理」所生之費用,自難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反之,若於取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實力支配後,因偶然或事後產生之需求,方決定聘僱他人作為助理,進而將原已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用於支付「實際遴聘之助理」之薪資,仍難以將此等事後行為,回溯而阻卻業經既遂之貪污犯行。

假如議員事前就知道要聘助理,卻不直接申報其為公費助理,而是要從其他公費助理的薪資浮報詐領來付這個助理,我的老天爺,那這個議員是犯賤嗎?法官這段推論,顛覆最高法院判例之議員大水庫理論,有任何合理性麼?

議員大水庫理論: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號判決採第二種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推導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判決書在下一段又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經查這是童仲彥議員貪汙助理費的案子,他是拿人頭助理虛報詐領,不是"浮報人頭助理薪資"ㄟ,且他的助理是事後產生的,童案判決書說「綜上所述,只要實際上有從事助理工作,縱然不在向議會申報的公費助理名單上,因實際上仍用作支付議員助理薪資,應認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故只要私聘助理,甭管是工讀生,打掃阿桑還是來兼職的,都可以把這部花用扣抵,視為無貪污意圖。而"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云云,亦非判決書這裡的解釋。詳情是童仲彥列舉他服務處等花銷,經法官查出,都可以跟市政府在為民服務費每月2萬元兩萬的額度內報銷。假如判決書裡法官說的是真的,那童案法官吃飽太撐嗎?直接說不適用不就好了?準此,議員貪汙大水庫理論真相應該是,只要議員真正公出大於貪汙所得,則仍不具貪汙意圖,自無從適用浮報詐領的貪汙罪。

這些被冤判的助理跟高虹安,從目的上,都沒有貪汙意圖。從結果,公積金還被各助理好端端的保管著,高虹安的公用支出又遠大於法官判的貪污所得,同樣沒有貪污意圖。至於法官如何能從大水庫裡找到那顆特定的石子,或是能分辨出大水庫舀出來的一口水,是來自合法樂捐,還是浮報詐領,是今之易牙。套法官假掰的四個字說:則非所問。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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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團體國民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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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0:51

看了版主如此多關於高虹安的文章後想問一個問題,高虹安的法律案件相較於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以及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有何差異?高虹安的案件會比馬英九特別費案嚴重嗎?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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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7:07
小兔既然是高委員的辦公室主任,
而如果高委員確實問了幾次小兔,公積金制度是否違法?
其辦公室主任就必須去設法確認,包括立法院內部;
而只要辦公室主任再回答,合法;那麼高委員是受騙者以及受害者。
這一重點建議高虹安須自辯。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12 09:27 回覆:

高確實從頭到尾都說是自願樂捐。且有助理捐,有的不捐。認罪的助理說不捐也沒說會怎樣。只有小兔咬定是勞動條件,且從小兔在起訴書跟判決書的有關說詞,是小兔認定是勞動條件,還說高虹安說的樂捐根本不對。也認制度是她手把手教高虹安的。但法官這裡把兩個關鍵原則倒著寫,第一叫罪疑惟輕原則,法官只信小兔一人,旁人旁證都不信,也不信高,但採信小兔的心證明顯自相矛盾。第二叫不容恣意擴張解釋,經查法官自己恣意擴張解釋他引用的判例判決書,掰自己的意見都是跟判例一樣。但高只想依照判例解釋,被法官誣為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像是判例說大水庫理論只要公出大於貪汙就算沒貪。並舉例,如詐領助理費後,另聘助理的費用即可折抵。但法官這裡竟只准高提另聘助理,其他公出都是擴張解釋。高提這個助理,法官說那是工讀。高又提那個助理,法官他已經是別人請的助理(助理可兼職喔)。高提真的另聘助理,法官又要1,必須是花公積金的錢才可扣抵,自己私人付的不行。2,必須先進先出,先詐領要先花(這招很厲害,我整理後再論)。3,公積金含合法樂捐跟詐領,要先扣抵合法,扣完才能扣詐領。法官這裡恐怕不只擴張解釋,而是另行立法造法了吧?


文山
2024/08/11 21:26
有沒有浮報法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