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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21:07:03瀏覽455|回應3|推薦6 | |
判決書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其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客觀上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財物交付外,主觀上並應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本質上仍屬刑法之詐欺罪,就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而言,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均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但從小兔證稱: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沒有變動過;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的目的,是給辦公室支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人的來源有我、陳奐宇、王郁文,款項的來源有薪資(所謂浮報部分)及加班費,這筆錢就是用來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薪資要有異動才會去報,加班費是向立法院申請的,高虹安會用大家加班的狀況發給獎金,獎金的來源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扣掉獎金的部分,就進入到零用金,薪資的差額也會進入到零用金,例如我的薪水是6萬2,000元,當月我們跟立院陳報的薪資是6萬7,000元,我就要退5,000元;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不需要用我剛才講的方式,後來因為裝潢費用的緣故,高虹安就決定就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來支出,把錢節省下來,去付這筆裝潢費用。 或是其他助理的證詞,比如不認罪的王郁文, 共同被告黃惠玟與被告王郁文於109年3月27日及4月21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中之「多加」、「幫領」及「做為辦公室支用」等內容,足認被告王郁文於案發期間之實際酬金為4萬6,000元,並非「4萬6,000元,勞健保外加」,且此為被告王郁文所明知,是其與辯護人所辯,難以採信。 綜上即知,小兔跟高虹安,有任何把公款貪汙進自己口袋的意圖嗎?又王郁文的多加,幫領給辦公室支用。那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嗎?而這些所謂的貪汙所得,明明就以公積金的形式好端端的由各助理自行保管著,那是為哪個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呢?沒貪汙意圖也沒貪汙結果,貪汙所得也沒進任何私人口袋,貪污罪還真敢判! 判決書還說, 就民意代表有無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不法所有意圖乙節,倘依行為人之預定計畫,足認其於施用詐術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初,迄至就詐取之財物取得實力支配之前,即預定(知)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備供支給「實際遴聘之助理」所生之費用,自難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反之,若於取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實力支配後,因偶然或事後產生之需求,方決定聘僱他人作為助理,進而將原已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用於支付「實際遴聘之助理」之薪資,仍難以將此等事後行為,回溯而阻卻業經既遂之貪污犯行。 假如議員事前就知道要聘助理,卻不直接申報其為公費助理,而是要從其他公費助理的薪資浮報詐領來付這個助理,我的老天爺,那這個議員是犯賤嗎?法官這段推論,顛覆最高法院判例之議員大水庫理論,有任何合理性麼? 議員大水庫理論: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41號判決採第二種見解,揭櫫「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因此,最高法院推導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判決書在下一段又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經查這是童仲彥議員貪汙助理費的案子,他是拿人頭助理虛報詐領,不是"浮報人頭助理薪資"ㄟ,且他的助理是事後產生的,童案判決書說「綜上所述,只要實際上有從事助理工作,縱然不在向議會申報的公費助理名單上,因實際上仍用作支付議員助理薪資,應認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故只要私聘助理,甭管是工讀生,打掃阿桑還是來兼職的,都可以把這部花用扣抵,視為無貪污意圖。而"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云云,亦非判決書這裡的解釋。詳情是童仲彥列舉他服務處等花銷,經法官查出,都可以跟市政府在為民服務費每月2萬元兩萬的額度內報銷。假如判決書裡法官說的是真的,那童案法官吃飽太撐嗎?直接說不適用不就好了?準此,議員貪汙大水庫理論真相應該是,只要議員真正公出大於貪汙所得,則仍不具貪汙意圖,自無從適用浮報詐領的貪汙罪。 這些被冤判的助理跟高虹安,從目的上,都沒有貪汙意圖。從結果,公積金還被各助理好端端的保管著,高虹安的公用支出又遠大於法官判的貪污所得,同樣沒有貪污意圖。至於法官如何能從大水庫裡找到那顆特定的石子,或是能分辨出大水庫舀出來的一口水,是來自合法樂捐,還是浮報詐領,是今之易牙。套法官假掰的四個字說:則非所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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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