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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歸謬法證明高虹安確實沒貪汙
2024/08/09 13:08:28瀏覽229|回應3|推薦4

標題說,從高虹安判決書如何證明高虹安確實不是貪汙。旁人看了免不了嚇到,「這..這份判決書不是在證明高虹安的確貪汙嗎?」

我想,就先再貼一段判決書給大家吐..

判決書說:

被告高虹安於109年12月1日起正式聘用林家興為公費助理前,已私聘其為助理,並預定以被告陳奐宇依被告黃惠玟通知繳回至本案零用金之款項支付林家興於109年9至12月間之薪資。然因被告陳奐宇於109年9至12月間繳回至本案零用金之金額,可能兼有浮報及合法請領之款項,基於法律對於國人本應為合法行為之期待,於合法請領款項已足支應林家興薪資之情形,即應優先由該合法請領款項支應,而無額外浮報款項以支應之必要,若仍有浮報款項之情,即無認定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至若以繳回金額支應其他費用,基於相同期待,亦應優先由該合法請領款項支應,乃屬當然

這個法官在說啥?現在這段是要證明高虹安的大水庫理論,那是先假設高真的詐領犯貪汙罪了,但根據判例,高只要公出大於貪汙就沒有貪汙的意圖。於是高開始舉證,有私聘助理的公出,這部分不算貪汙犯意。但法官跟神一樣,好像能見人之所未見,看到小兔帳本沒記到的鈔票號碼,分得出哪幾張是合法樂捐,哪幾張是浮報貪汙。不,法官這裡瞎掰甚麼鬼的「基於法律對於國人本應為合法行為之期待」。法官,您有事嗎?歷史都翻頁了還不知道。現在是已經把高當成貪汙犯,高是在舉證公出大於貪汙,哪還有甚麼期待,她這一會子就是貪汙,應該改成「基於法律對於貪污犯本應為貪汙行為之期待」才對啦,我的老天爺。開頭前提一錯,接下來法官其他推論,就只有更錯,更離譜,更叫人想吐。像是於合法請領款項已足支應林家興薪資之情形,應更正為:即不應優先由該合法請領款項支應,而是貪汙款項支應。若以繳回金額支應其他費用,更正為:基於相同期待,亦應優先由不合法請領款項支應。這才當然。說到這裡,法官到底有沒有同理貪汙犯的心啊?一下子說人家貪,一下又說人家不貪,搞得我好亂啊。

判決書接著說:

 ②於109年7月15日支付林家興薪資2萬元部分:
 ⓵依先進先出法觀之,上開薪資2萬元係以「兔姊帳戶」項下於109年7月1日之餘額7,239元及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同年7月15日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7萬4,169元中之1萬2,761元【計算式:20,000-7,239=12,761】支應,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在卷可稽(見院卷九第77頁)。
 ⓶上開餘額7,239元部分,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於同年6月17日自「奐宇帳戶」項下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之2萬元中之459元(按:該2萬元入帳後,嗣於同年6月29日僅餘1,509元,後於同年7月1日由該餘額支出990元之飲料費及60元之收據本費用,而剩459元),以及同年7月1日入帳之「606活動交通補助入帳」6,780元,又該2萬元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繳回之109年5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2萬0,342元,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及「奐宇1231零用金帳」存卷足稽(見院卷九第77頁,他卷五第309頁),故均與本案浮報金額無涉。
 ⓷上開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7月15日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之7萬4,169元,包括其繳回之7月份浮報酬金4,919元、同年6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1萬9,897元等款項,此有「每月薪資作帳表」附卷足憑(見他卷五第447頁),並詳見附表一及二所載。衡諸以該7萬4,169元中之6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1萬9,897元,已足支付前述1萬2,761元部分之林家興薪資,並無以浮報酬金之詐取財物方式支付私聘助理薪資之必要,是應認該1萬2,761元薪資,係自共同被告黃惠玟109年6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1萬9,897元支應,而與上開共同被告黃惠玟項下7月浮報酬金4,919元無涉,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甚麼叫「先進先出」法?這是在說貪污犯貪汙錢之後,要把貪汙的錢跟乾淨的錢分好,不可以混在一起,而且先貪汙到的錢,要先拿出來花,是這個意思嗎?我的媽呀。然後法官繼續推論,所以呢,這個想要證明沒貪汙意圖的私聘助理費2萬,只能是7月1日之餘額7,239元跟7月15日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7萬4,169元中之1萬2,761元,其他貪汙的錢不准用喔。笑死。然後法官還能繼續分出,嗯,上開餘額7,239元部分,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於同年6月17日自「奐宇帳戶」項下繳回至「兔姊帳戶」項下之2萬元中之459元,(好像在上微積分喔)及同年7月1日入帳之「606活動交通補助入帳」6,780元。法官寫到這裡,突然天眼通了起來,竟得證:

又該2萬元係源自共同被告陳奐宇繳回之109年5月份合法請領加班費2萬0,342元,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及「奐宇1231零用金帳」存卷足稽(見院卷九第77頁,他卷五第309頁),故均與本案浮報金額無涉。

這..這是甚麼意思?這意思就是說雖然高虹安確實私聘助理花了錢,但不能扣抵貪汙所得,還是有貪汙犯意。逐字註解完上段,下段邏輯也大致相同,意思是說這個月私聘助理的錢,小兔帳戶裡頭沒浮報,樂捐回來的合法公積金已經夠付,還是與本案浮報金額無涉。法官說: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列子沖虛經說:

白公問孔子曰:“人可與微言乎?”孔子不應。白公問曰:“若以石投水何如?”孔子曰:“吳之善沒者能取之。”曰:“若以水投水何如?”孔子曰:“淄、澠之合,易牙嘗而知之。”白公曰:“人故不可與微言乎?”孔子曰:“何為不可?唯知言之謂者乎!夫知言之謂者,不以言言也。爭魚者濡,逐獸者趨,非樂之也。故至言去言,至為無為。夫淺知之所爭者,末矣。”白公不得已,遂死于浴室。

在古代的大水庫也有同法官一樣的神人。不,我應該說,法官像是吳之善沒者跟易牙(註)才對。看到這裡,我的心得是,這個法官真是太想證明高虹安有貪汙犯意了。他先把公積金分成合法的助理薪水或加班費樂捐,跟浮報薪水繳回。浮報的大概12萬。接著拿小兔帳本編故事,故事荒腔走板,顛覆人類想像。當高用大水庫理論,證明自己公出的錢超過這12萬時,法官就用幾個理由耍賴,像是這是別單位的助理,你給的錢不能扣。這是小兔說的工讀生,不是給助理不能扣。給助理加薪的,助理說跟公積金無關,嘿嘿,當然更不能扣。我的老天,公積金還都在各助理口袋保管著,那是要怎麼扣,法官也教一教。給助理獎金,要先用合法樂捐的部分,不扣。給助理IPHONE,小兔帳本沒記,更不能扣。所以這11萬多(奇怪了,助理竟然也有幾千塊的貪汙犯意),都不能證明高沒貪汙犯意。

一開始,我看到法官判詐領時,就感到不可思議。從來,議員貪汙助理費,不是人頭詐領(高是真的助理不是人頭),就是浮報薪資。但別人的浮報薪資,查的是金流,沒人在看帳本(能做假帳,法官聽過嗎)。貪汙議員的作法是先把助理的戶頭收起來,薪水一發下,議員領了錢,扣掉浮報給議員貪汙的部分,再發給助理當薪水。高根本不是。於是一查議員金流,或是有助理離職後拿回存簿,就成了浮報鐵證。這當中哪有誰作帳,又有誰看帳本?法官判詐領時就已經跟判例不同,像是創設私法,形成新判例,我猜這前無古人,後應也無來者。證明高有無貪汙意圖的邏輯更加離譜,簡直到了驚天地泣鬼神的境地。

眾所周知,數學有一種證明叫做歸謬法。我猜法官這裡用來證明高貪汙的,用的恰是此法。做作如下,第一步,先假設高虹安貪汙(浮報詐領咩),接著舉證(證明高有貪汙意圖),但是當這些舉證都經不起甚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不,違反人類的經驗與常識,顯得太不合理,太荒謬時。此時數學就會說是一開始的假設錯,高虹安沒貪汙。證畢。

至此,成語指鹿為馬也有了新的註解。話說高案法官跟著賴神去森林裡獵鹿,高虹安從樹叢裡跳出來,大叫:我絕不是一頭鹿。法官馬上連開三槍:碰,碰碰。高虹安倒地死了。賴神假裝天真的問法官:

我好像聽到她說她不是一頭鹿。

法官說:喔,我以為她說她確實是一頭鹿。

照法官這種私設法律的判法,大水庫還有分合法跟不合法,還要先進先出,還得先花合法的錢,好剩下不合法的錢喔。十個高虹安都被當成鹿處理了。金庸在鹿鼎記開頭說得好,鹿是一種溫馴的動物,從不傷害人,但人們總是把牠煮來吃,藉此隱喻當政與被統治的關係,人為鼎鑊,我為麋鹿。我猜這時法官會說,誰叫你竟長肉,不長爪子跟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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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易牙者,蘇洵辨姦論說,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澣,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臣虜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此豈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大姦慝,豎刁、易牙、開方是也。

人為鼎鑊,我為麋鹿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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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
2024/08/09 21:17
再怎麼義憤填膺,格主還是只能跟法官說吧。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21:43 回覆:

其實是寫給高虹安跟她的律師們看的,這審法官判完大概等升大法官囉^^,上哪兒找這審法官去?假如下審法官是照一審,那許多一審錯誤就能拿出來用。高本人也應知,過了新聞熱度,這官司沒人會幫她,要完全靠自己。若沒拿出吃奶的力氣,一審一審的過,多年之後,也許下一代又會看見一個白髮老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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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又錯了,怎麼去證明別人沒做的事?(有做的事才能證明好嗎),當年被告,要是堅持要司法證明自己有收到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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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20:17
我很好奇問一下版主每天花多少時間去思考和寫有關高虹安的文章,按照我的推估版主大概每天都要花上半天時間才能寫出如此讓一般人看了會頭昏的文章吧,我每天也花上半天時間閱讀國內外新聞,連我看了版主文章都覺費力,版主以研究政治維生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21:09 回覆:
多謝關心,生活馬馬虎虎,還過得去。會寫這幾篇,比較是路見不平,氣死閒人的心情抒發罷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21:11 回覆:
的確是把判決書看了幾趟,一開始還真看不懂,邊寫邊看懂。由此領悟做學問的道理,光是看,沒有經過思考,下筆,學問做得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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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6:02
由上文判決書的文字可得出法官判高虹安有貪污意圖的心證,"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完全是錯誤。依據判例及大水庫理論,只要證明該首長或議員公出大於貪汙所得,就可視為不具貪汙意圖。但法官這裡擴張解釋,當高已經證明自己公出大於貪汙所得時,法官卻針對各筆細拆分後的零碎貪汙所得,證明如何沒被高虹安公出,故還是有貪污意圖。但被法官拆碎的零星貪汙所得,從來也沒進到高口袋裡,也沒法證明被高私用掉。也就是還好端端的保管在助理手上啊。我自長眼睛以來,從沒看過貪汙是不把貪汙的錢放進自己口袋這種怪事。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9 17:59 回覆:
法官一開始,為了判高虹安貪汙,不管高跟不認罪助理堅持是樂捐,只採小兔證詞與帳本認定是勞動條件(還有一認罪助理則說是聽小兔說的,當不成罪證),那就能成立浮報詐領的貪污。這種貪污是即成犯,一經詐領即成罪,詐領後如何支用則非所問。那法官這樣就想收工下班嗎?慢,葵花寶典有教,欲練神功必先自宮,不必自宮也能練功。法官還要證明高有貪污意圖才算。那法官要如何證明,答案竟是如何支用要一直問。前面才說一經詐領即成罪,後面又要看如何支用,不是自己打臉自己嗎?其實真正的判例說的是只要涉貪議員用大水庫理論證明公出大於貪汙,即可視為沒貪汙。沒人叫法官像上文所剪出之判決書文字那樣,不但問得非常詳細,還自創許多沒人知道的理論,像是貪汙所得的先進先出理論:這理論規定貪汙所得先貪到的要先用,否則還是貪汙(甚麼鬼?)。貪汙跟沒貪汙的錢擺在一起時,要請法官先分出那些屬於貪汙來的鈔票,那些鈔票要有證據證明公用光,才算沒貪汙。若是沒貪汙的鈔票還有剩,就永遠用不到貪汙鈔票,永遠都是貪污。完全牴觸判例的議員大水庫理論,這才讓法官像在鬧笑話,咦?前頭才說則非所問,後頭竟問得像在窮洪荒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