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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08:34:23瀏覽332|回應3|推薦7 | |
從高虹安案判決書看到,法官除引喻失義,竹篙接菜刀,烏龍轉桌的。先說自己是用嚴格定義,一經詐領即成罪,詐領是以【行使詐術、使人交付】為已足。所謂的詐術,那一定要在使詐當下,有真的可以證其假。但法官竟然是用小兔事後編纂的帳本,反推回當時的真實薪資。這已經是在問助理領款後的如何支用了,也就是與法官自己說,助理領出後是捐回公用還是自己保管使用,則非所問云云相反了。法官先用相反的邏輯,接著解說小兔帳本如何真實可信,以及攀咬高虹安大功告成(誤)的..是高虹安為何一定是主謀。於是法官先說,小兔無法預見將來會被告貪汙(所記流水帳一定是真的),接著又說小兔這是在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咧(所以一定是被高指示)。用無法預見將來被告貪汙證明帳本一定為真,然後再用記這帳本是在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咧,故小兔一定不是自己要幹。小兔之所以會這麼幹..對!一定是高虹安叫她幹的。 厲害吧,這小兔變化多端,一下子笨得要命無從預見被告,一下子又天縱英明得預見將來被告而在冒險。搞得我好亂啊。 但以上,全是法官自己掰出來的法術,套用魔術公式,法官只完成了前兩步, 電影頂尖對決開頭說,一個好的魔術,一定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叫做以虛代實,讓大家實際看見待會兒要變不見的道具。第二步叫騰籠換鳥,就是把道具真的變不見。但是所有魔術若只到此,那就會是一個完全失敗的魔術,一定要有最後一步,the prestige!把不見的道具再變出來。 法官第一步果然就是用以虛代實ㄟ。拿貪汙犯做的帳本當鐵證,嘖嘖,還真敢.. 第二步騰籠換鳥。法官這裡就直接把高虹安判貪汙了。這在電影裡,則是把籠子裡的小鳥變不見。電影裡有個小男孩看到這裡就哭了,回頭抱媽媽:他殺了那隻鳥,他殺了那隻鳥...。識破道具機關,就是用強力機簧把小鳥夾扁,小鳥就是這樣子變不見的。 那第三步?the prestige呢? 答對了,拿出另一隻小鳥換進籠子來。法官這裡,也拿出了另一隻鳥喔。 關於最高法院所持民意代表有無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已屬我國司法實務本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基於對民意代表之禮遇與尊重,例外、從寬就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解釋,當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無異於承認民意代表得取得較諸一般民眾更加優位之法律上地位,而得於實施刑事財產犯罪(例如: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等罪)後,將不法所得用於公務,而一概阻卻「不法」意圖之成立。職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這是童仲彥的案子啊。童是議員(高是立委ㄟ)用人頭助理詐領薪資,跟高委員用的全是真助理,有甚麼可比性?我來簡述一下童案,童是拿一個人頭,帳戶由童保管,詐領12萬,其中有七萬因為私聘另一助理(不是公費助理),被認為無不法意圖扣除。還差五萬。童於是拿辦公室的水電瓦斯雜支要抵,法官不買單而判刑。但高虹安的助理費一毛不差都全進到真助理私人戶頭,助理回捐的公積金也由各回捐助理自行保管運用,高從頭到尾未經手,高若要辦公室公用,還需拿發票請款。好的,無論如何,法官這裡又秀出下限,引喻失義類比不倫,讓大家見證到法術就跟魔術一樣,換回籠裡的鳥,根本不是同一隻。 . 後記:法官這裡滿滿的雙標,除了本文所提,稍後我的下一篇,還記下法官批駁高虹安的大水庫理論,法官說那是給首長用,高不是首長,不適用。但明明童仲彥跟許多議員貪汙助理費,也都有議員們自己用的大水庫理論啊,不然童怎麼會從貪汙12萬變5萬?不過這裡我只是想說, 我說法官啊,大水庫理論是給首長用,立委不適用。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判的明明是童仲彥的案子,童是市議員,怎麼市議員在用的,立委就能適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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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