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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先把高虹安變童仲彥,再把她判成貪汙
2024/08/07 08:34:23瀏覽296|回應4|推薦7

從高虹安案判決書看到,法官除引喻失義,竹篙接菜刀,烏龍轉桌的。先說自己是用嚴格定義,一經詐領即成罪,詐領是以【行使詐術、使人交付】為已足。所謂的詐術,那一定要在使詐當下,有真的可以證其假。但法官竟然是用小兔事後編纂的帳本,反推回當時的真實薪資。這已經是在問助理領款後的如何支用了,也就是與法官自己說,助理領出後是捐回公用還是自己保管使用,則非所問云云相反了。法官先用相反的邏輯,接著解說小兔帳本如何真實可信,以及攀咬高虹安大功告成(誤)的..是高虹安為何一定是主謀。於是法官先說,小兔無法預見將來會被告貪汙(所記流水帳一定是真的),接著又說小兔這是在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咧(所以一定是被高指示)。用無法預見將來被告貪汙證明帳本一定為真,然後再用記這帳本是在冒日後被告貪汙的風險咧,故小兔一定不是自己要幹。小兔之所以會這麼幹..對!一定是高虹安叫她幹的。

厲害吧,這小兔變化多端,一下子笨得要命無從預見被告,一下子又天縱英明得預見將來被告而在冒險。搞得我好亂啊。

但以上,全是法官自己掰出來的法術,套用魔術公式,法官只完成了前兩步,

電影頂尖對決開頭說,一個好的魔術,一定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叫做以虛代實,讓大家實際看見待會兒要變不見的道具。第二步叫騰籠換鳥,就是把道具真的變不見。但是所有魔術若只到此,那就會是一個完全失敗的魔術,一定要有最後一步,the prestige!把不見的道具再變出來。

法官第一步果然就是用以虛代實ㄟ。拿貪汙犯做的帳本當鐵證,嘖嘖,還真敢..

第二步騰籠換鳥。法官這裡就直接把高虹安判貪汙了。這在電影裡,則是把籠子裡的小鳥變不見。電影裡有個小男孩看到這裡就哭了,回頭抱媽媽:他殺了那隻鳥,他殺了那隻鳥...。識破道具機關,就是用強力機簧把小鳥夾扁,小鳥就是這樣子變不見的。

那第三步?the prestige呢?

答對了,拿出另一隻小鳥換進籠子來。法官這裡,也拿出了另一隻鳥喔。

關於最高法院所持民意代表有無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已屬我國司法實務本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基於對民意代表之禮遇與尊重,例外、從寬就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解釋,當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無異於承認民意代表得取得較諸一般民眾更加優位之法律上地位,而得於實施刑事財產犯罪(例如: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等罪)後,將不法所得用於公務,而一概阻卻「不法」意圖之成立。職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這是童仲彥的案子啊。童是議員(高是立委ㄟ)用人頭助理詐領薪資,跟高委員用的全是真助理,有甚麼可比性?我來簡述一下童案,童是拿一個人頭,帳戶由童保管,詐領12萬,其中有七萬因為私聘另一助理(不是公費助理),被認為無不法意圖扣除。還差五萬。童於是拿辦公室的水電瓦斯雜支要抵,法官不買單而判刑。但高虹安的助理費一毛不差都全進到真助理私人戶頭,助理回捐的公積金也由各回捐助理自行保管運用,高從頭到尾未經手,高若要辦公室公用,還需拿發票請款。好的,無論如何,法官這裡又秀出下限,引喻失義類比不倫,讓大家見證到法術就跟魔術一樣,換回籠裡的鳥,根本不是同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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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法官這裡滿滿的雙標,除了本文所提,稍後我的下一篇,還記下法官批駁高虹安的大水庫理論,法官說那是給首長用,高不是首長,不適用。但明明童仲彥跟許多議員貪汙助理費,也都有議員們自己用的大水庫理論啊,不然童怎麼會從貪汙12萬變5萬?不過這裡我只是想說,

我說法官啊,大水庫理論是給首長用,立委不適用。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判的明明是童仲彥的案子,童是市議員,怎麼市議員在用的,立委就能適用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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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2024/11/02 14:30
我是Quinn,在網上搜尋到您的文章,謝謝分享!房屋貸款

亓官先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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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7:20
這是秦檜對付岳飛的理論!

台北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4/08/07 16:17
久遠以前我替我太太整理過某立委的辦公室會計帳;最近幾年也寫過大樓管委會的財報。
會計帳簡單講只有收入、支出、結餘(盈或虧);
現在高委員被檢察官起訴以及判刑,完全是依據辦公室主任提供的賬本(?),
即:高委員的公積金支出及回補,據說是不足10多萬元,因此司法認定高委員貪污10幾萬元。
如果高委員的助理,在公積金作的帳沒有統計高委員從公積金使用以及歸還的個人結餘帳,必然產生兩個結果:
高委員使用公積金以及歸還公積金的結餘不是多使用支出,就是歸還足夠,不可能恰恰好打平。
如果其助理一開始“不知道”公積金的使用方式是貪污行為,沒製作高委員個人使用公積金的結餘,我認為這樣的流水帳合情合理;
但如果一開始其助理就“知道”公積金的使用方式可能涉及貪污,且公積金的帳沒作高委員的結餘帳,在高委員歸還不足時可以即時發現或向高委員提醒歸還補足,以致於現在高委被判重刑,那麼高委員絕對是受害者。
試想,在沒有作個人的結餘帳,經過一段時間後,例如一年,有誰能清楚究竟多花了多少錢,或已歸還補足?
既然檢查官和法官都相信助理的賬本為真,那麼就請高虹安從她使用的的公積金,助理是否有製作高委員的“結餘帳”辯護起。

請問格主或網友,我上述的看法有疏漏或缺失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8-07 19:12 回覆:

確實,高虹安也是辦公室的一員,按照公積金制度,她也要繳,也有繳公積金,把自己薪水領完回捐給辦公室使用,而這筆費用還遠大過助理們回捐的公積金。但小兔帳本裡一筆高虹安繳回的公積金帳目都沒有,當然更沒有高花公積金給了誰或用去哪的帳。這也就是高虹安無論舉證她花多少錢在辦公室,法官始終不認,一定要有公積金確實是高領出去付給其他私聘助理的才認(判決書好像有兩個助理,小兔說那只是工讀生,

辯護人雖辯稱:黃子恩及洪德進為高虹安之私聘助理等語,然此與「辦公室支出帳」記載該2人僅為「工讀生」者(見院卷九第78頁),已有不符,且依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2人應該不是高虹安的助理,他們應該是臨時性幫忙和平區區長輔選等語(見院卷十第183頁),益難認係被告高虹安之私聘助理。從而,上開支付陳瑄霈、蕭孟瑄、黃子恩及洪德進之「獎金」及支付陳瑄霈之「8月獎金」,自無就本案浮報款項排除其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

法官是完全相信一個民進黨前資深助理貪汙犯的說詞,但這個帳本完全漏記高虹安回捐辦公室使用的公積金及花費(比如這兩名助理工讀生?),形成高無論如何用大水庫理論,花再多錢給辦公室或請助理,小兔帳本上沒有,法官就說全不算的怪事。小兔帳本其實就是一本錯假帳,而法官正就是拿著貪汙犯的證詞跟她做的錯假帳判高虹安是浮報冒領貪汙。是謂:

給貪汙犯咬一口,入骨三分。


烏魚
2024/08/07 08:52
原來貪汙有罪無罪是看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