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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書可證高虹安的確沒浮報
2024/07/30 20:55:47瀏覽391|回應6|推薦6

判決書說,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至6分許,共同被告黃惠玟與王郁文以通訊軟體對話依序如下(見他卷六第392至393頁):
 ①黃惠玟:「水母,3月加班費,17日入帳,請妳幫領的金額是13528,連同本薪幫領的金額是2432,所以共退15960到妳的零用金帳戶中喔」。
 ②王郁文:「好 那有哪些金額是研究室零用金的部分?」
 ③黃惠玟:「本薪是幫領2500元,但因為保費有多繳,這是必須退給我們的,所以才會有2432的數字」。
 ④王郁文:「恩恩」。
 ⑤黃惠玟:「15960」。
 ⑥王郁文:「OK」。
 ⑹依上所述,足見被告高虹安核給共同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之每月實際酬金依序為6萬2,000元、7萬元及4萬6,000元,除共同被告黃惠玟及陳奐宇部分於109年2月份確有實際調高外,於案發期間均未變動,是如附表一所示於案發期間「申報酬金」欄高於「實際酬金」欄所載之金額者,悉屬為供給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所為之浮報,浮報之金額(即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間之差額)則如附表一所示案發期間之「浮報酬金」欄所載。又依上開共同被告黃惠玟與被告王郁文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王郁文即使於案發期間未曾閱覽相關「助理遴聘異動表」,然主觀上確實明知其申報酬金自同年3月16日起至同年5月份調高為4萬8,500元,而與其實際酬金4萬6,000元間存有每月2,500元之差額,且該差額乃被告高虹安所「多加」,並須其「幫領」,以「做為辦公室支用」,並非其實際酬金之一部分無誤。

這一段是法官在說明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之證明。辜不論這些帳,都是小兔所記,小兔彼時也有記錯的,事後問及,還有記不起來的。但這些法官都說無礙他的判斷,因為只是影響證據力的強度,不影響證據有效無效。不過,就算小兔記性超強,記帳還都不出錯,只差給會計師簽證般正確,也無礙我的結論,即

高虹安確實沒有浮報助理酬金。

怪了,難道高虹安給助理申報的酬金,跟與助理講好的真實酬金,中間繳回的部分不是浮報嗎?我的證明是

第一,依據常情,最常見的浮報是勞健保,有高薪低報,這是老闆要省錢..不過是少報。以及低薪高報,是為了領比較多的勞保年金,呼,這才是浮報。還有一個浮報,是立委助理低薪高報..慢,你不是說高虹安的不是浮報?對,我這裡說的是另一個助理的低薪高報,

被指浮報助理薪資 林濁水獲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遭踢爆涉於九十四至九十五年間,浮報助理陳惠英薪資與加班費一百四十多萬元,以繳納民進黨每月十萬元的公職分攤金;陳女並以該薪資申報溢領九十萬元退休金,事後林與陳女遭告發詐領公款二百三十多萬元。林供稱不知情,薪資申報全權授予助理處理,加上每月繳交民進黨十萬元也由林帳戶支出,台北地檢署昨認定林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果然是黨證無敵呵..(誤)。這裡要說的是那個擔鍋的女助理就是浮報,因為可以溢領要退休前的薪水跟九十萬元退休金。

那小兔助理還是其他助理浮報,是為了要把浮報的錢放進口袋還是多拿退休金嗎?說這叫浮報,真把其他浮報的笑死。除了高案的浮報與常情的浮報樣態不同。根據判決書,還有說明助理薪資是誰決定喔,

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函之說明二記載:「……本院委員公費助理係委員自行聘用,其雇主為委員;故其職掌、工作業務項目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見院卷四第63頁);立法院秘書長98年3月20日台立院人字第0980001226號函之說明二、㈠、⒊記載:「關於公費助理薪資之發給……每位助理之薪資具體金額,在前述限制內,均由各委員自行決定,並無數額上限之規定。」等旨為據(見院卷四第65至70頁)。然上開函文內容乃係闡述立法委員具有自由決定聘用公費助理之實際酬金,並非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詐領,自無從憑為被告高虹安有利之認定。

法官最後一句說的是廢話,難道立法院沒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詐領,就有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去..蛤?買軍火嗎?把這句廢話刪掉,可證高委員可自由決定助理酬金。那她去申報的就是實際酬金,除非她申報當下有人舉證還有另一個人比高虹安大,且是由他來決定助理的真實酬金,那時才能說高一申報即為詐領。而,助理也確實都拿到了實際酬金。然後小兔再去跟這些助理要求繳回公積金供辦公室使用,並同時記下每個月各助理繳回的金額,時多時少,也有助理不繳的...

同案被告李忠庭(高虹安男友)表示:「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之加班費,也不願負擔辦公室裝潢,要求零用金償還其墊付之裝潢費用等…」

可證當立院的錢進到助理戶頭,就屬於助理自己可完全支配的私人財產,就是真實薪資,何來浮報?再看判決書對詐領的另一個定義,

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時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標準,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已否生「財物置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之結果」為斷。如詐取之財物係匯入行為人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內,行為人既得隨時提領使用,則該匯入之款項已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狀態而屬既遂,不因其後行為人有無動用各該帳戶內之款項而有不同,苟行為人取得詐得款項後,已有動用部分款項並挪為己用,雖受領款項之帳戶仍保有部分款項,仍自不足作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刑事判決亦明揭此旨。亦即,所謂「不法所有」之認定時點,係以其「收取」之時,有無正當權源而斷,至於收取後如何花費,當屬事後處分贓物問題,尚不得以收取後之花費行為並無不法,率即推論其收取當時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那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合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時點」,不該是立委向立院申報助理費,到助理從戶頭收到時為已足,也不該因助理事後有無繳回而反推一開頭,委員申報即為詐領貪汙才對。也就是說,高虹安向立院申報的薪資,才是實際薪資。法官從小兔帳本看到或助理口中問到,多少有些帳記錯,或記憶不完整的部分,才是低報薪資。法官不去信合法申報的立法院公文書,反而去信LINE文字,兩三人間私相授受,網路對話,檢察官中斷錄影逼認罪,有錯帳的小兔帳本跟記憶不全小兔與其他助理的記憶,天下焉有是理?是高虹安向助理報低,以期她們能自願繳回之謂。有助理稱此為勞動條件。

綜上,我推得高虹安確無浮報貪汙。否則,焉有新人剛到立法院才第一次領薪水,錢一入到戶頭,還沒刷本子,就糊里糊塗的貪了一千多塊,犯下要關七年以上重罪的貪污道理呢?

.

後記:法官判決書還頗有偏頗之處,查小兔助理在判決書說,

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時結證:第1個月(按:應指109年2月)的「助理遴聘異動表」,上面所載酬金數字是高虹安與李忠庭決定的,第1個月領滿,總額是42萬4,360元,這個金額是計算的,我實際的酬金不是6萬8,200元,是6萬2,000元,但因第1個月亂七八糟,所以我們第1個月有拿到匯到我們薪轉帳戶的全部薪水;我當然知道我被低薪高報的情況,因為剛開始需要買一些辦公室設備,你說錢哪裡來;高虹安有低薪高報的就是我、陳奐宇及王郁文,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當高虹安決定以後就以這樣有差價的報法去報;每個助理知道有這樣報的情況,我們知道報出去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同,所以才會有我製作的總表;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所謂的調薪只是為了作帳;確實存有真正的本薪這件事;所謂的內帳是由我製作,內容正確;浮報的錢是從3月開始(見他卷一第754至757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沒有變動過;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的目的,是給辦公室支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人的來源有我、陳奐宇、王郁文,款項的來源有薪資(所謂浮報部分)及加班費,這筆錢就是用來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薪資要有異動才會去報,加班費是向立法院申請的,高虹安會用大家加班的狀況發給獎金,獎金的來源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扣掉獎金的部分,就進入到零用金,薪資的差額也會進入到零用金,例如我的薪水是6萬2,000元,當月我們跟立院陳報的薪資是6萬7,000元,我就要退5,000元;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不需要用我剛才講的方式,後來因為裝潢費用的緣故,高虹安就決定就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來支出,把錢節省下來,去付這筆裝潢費用

可是小兔在起訴期間,新聞說她跟Z9有段對話。

2020年2月7日,主管帳本的小兔主任跟Z9吳達偉對話,Z9表示,「加班費一般也要報滿吧」;小兔回應,「對,大部分都會如此,但大部分這筆加班費助理都沒份」。Z9反問,「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

2月7日ㄟ,高虹安跟其他助理上班都不知道足不足一週,薪水也還沒申報過,小兔就知道「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這裡指的絕非高虹安,她連第一次申報都還沒開始呢。又,哪來的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小兔當時,真有另案給高虹安選擇嗎),就跟林濁水的那個女助理一樣,還用「人頭」形容。我說法官啊,這麼詐偽的事情,可以不寫在判決書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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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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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2:06
最近北一女樂儀旗隊在加拿大表演
我看到一百位高虹安在那邊表演
她們每一位都很活潑青春,學霸

顯然,國家社會,以及她自己,為這位優秀年輕人做了很大的投資

她也沒辜負國家與自己,

她在鴻海每月至少月新是1百萬,是他被起訴的十倍金額
她的英文說得極端漂亮

我的結論是,不能給她緩刑,薪水一半充公嗎?
叫她蹲滿七年,這國家不虧大了?

叛亂團體國民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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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0:34
我判斷不出高虹安是否冤枉,我只能說若高虹安是冤枉則大多數台灣人根本沒意識到台灣社會黑暗程度有多嚴重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31 10:41 回覆:

高虹安後來有無冤枉,的確很難判斷。但小兔說,

2020年2月7日,主管帳本的小兔主任跟Z9吳達偉對話,Z9表示,「加班費一般也要報滿吧」;小兔回應,「對,大部分都會如此,但大部分這筆加班費助理都沒份」。Z9反問,「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

這一天,高虹安立院上班都還沒滿一周,還是大菜鳥,就已經「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肯定是冤枉。


路過
2024/07/31 10:10

法庭之上,法官說了算,這叫司法獨立,一條狗,別說自己打臉,願當狗使,叫吃屎都願意(榮幸).

何必糾結高案,古往今來冤案致死都多了去了,後面應該輪柯P上場...不知道他睡得著,吃得下嗎?這些紛紛擾擾,不外乎証明历史鐵律:天予弗取,反招其咎.

就他柯P,話都說不清爽,能有個副總統當,不天賜的富貴?結果呢?他偏不,逆了天的不知足,老天不教訓教訓他,何以教天下蒼生?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31 10:29 回覆:
這兩天幫兒子填志願,學測花大把補習費,原本已經吊車尾上頂大理工後段科系,兒子偏說自己就是數理強,要拚分科,最差不過填回這系。結果日昨成績單公布,大概就在四中理工後段,悔青了。人生不就這樣,沒有後悔藥。否則高虹安也不會辭鴻海副總,柯P說不定還在台大急診室當王。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31 10:38 回覆:

說到柯P,順便說一下法官判高的心證,拿來判柯P剛剛好。大家知道法官是如何判高貪汙嗎?是因為小兔作證說人頭詐領,法官也不去查申報時有沒有使詐,就說高詐領。那法官要如何判柯P,因為柯P日昨說他就是圖利,啊哈,這下不罪證確鑿,自己證明圖利,也不用再去查啥圖利證據,就能直接判貪汙。

PS:不過圖利罪要以被圖利對象確有獲利為已足,那可能得等京華城把房子賣完有賺錢才能判了。又,因為一旦賺錢,京華城跟柯P就成為共犯,犯罪所得要追回,所以京華城說不定不賣,或是賤賣,賣到賠錢..那也沒圖利喔。


路過
2024/07/31 06:35
顏寛恆是媽祖的人,自然有媽祖罩著,何勞那個蠢笨的破党插手,靜觀其變吧,台上如此,台下如何又有誰知,老百姓看戲就好,不喜歡,每四年就自己努力換一齣看看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31 09:31 回覆:

真假浮報之謎,

從民進黨貪汙助理費,認罪輕判緩刑,林濁水助理費案,到顏高兩案。我們已可約略歸納出兩種浮報,一種是真浮報,拿人頭詐領,用助理戶頭領出,給助理現金,其餘貪汙,甚或直接給助理委員的印章,隨她愛怎麼浮報就怎麼浮報,好給助理自己幾百萬退休金。這些民進黨浮報,都是一經領出即成立詐領,但有的不起訴,有的無罪或有罪認罪後緩刑,也許也有關一點點的。至於假浮報,則是司法人員事後查出來,隨便一個助理自己記的帳簿,就說帳簿才是真實,反推立委合法合規申報的是假。但這已與法官自己證出的即成犯定義相左,記得嗎?費用一經領出即成立真假,那麼,哪有事後拿著私人帳簿,說事前申報真正的公文書是假之理?而這些費用,都是助理自由支配,法官的邏輯是一經領出,如何支用在所不問。所以把檢方起訴的一大堆鬼話,貪汙洗頭費啦,假睫毛費,衛生棉費一概不理。那這些帳都是跟著法官用來證明詐領的帳本一起的,都是一經領出的如何支用,法官判決書一再自己打臉。


路過
2024/07/30 22:51

大家都知道這是政治判決,如果今天柯P是副總統,這案子能成嗎?

她因為大家想要破解新竹大密寶,才把她推上位,結果呢?她幹了什麼實事?直覺是她想以不追查,換司法不要追殺她,不然為什麼啥都不做,要是自己没本事查,就該自請下台,何至於今日被趕下來?

大家都覺得法官都是一群听話的咬人狗,但郤没人願意為了她去踹那隻狗一腳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30 23:04 回覆:
顏寬恆貪汙案更扯,只有一個助理貪汙助理費,竟然兩人都判七八年,證據則是助理家中搜到的帳本,阿,這帳本有經過會計師簽證給法院公證過嗎?記帳的不會記錯或漏記多記嗎。根據高案判決書所載,只要申報時沒有詐領,助理領去要幹嘛是在所不論,怎麼這裡又成貪汙了?查該助理一毛錢都沒進自己口袋,全捐,那有另一個小兔,把助理的薪資記為零元嗎?顏這麼冤,國民黨也沒人出來踢狗一腳,足徵國民黨人都是怕狗之徒,在高案怕踢狗,顏案更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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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22:14

我的文中所說的道理,高虹安跟她律師在判決書中也有說過類似,但為何仍遭重判呢?這個道理不難,要知道司法的邏輯,最看重時間序,先說甚麼後說甚麼,答案就會不同。像是列子說的,

子列子學於壺丘子林。壺丘子林曰:「子知持後,則可言持身矣。」列子曰:「願聞持後。」曰:「顧若影,則知之。」列子顧而觀影,形枉則影曲,形直則影正。然則枉直隨形而不在影,屈申任物而不在我。此之謂持後而處先。

檢察官起訴一堆,抓到的是影,法官全都撇開,直接抓形。形枉則影曲,形直則影正。但法官是顛倒司法,罪疑惟重及有罪推定,直接說高詐領。我是假設沒詐領,於是證出沒貪汙。法官則是直接說詐領就是貪汙,但是用影子歪了來反證。與法官引用的推論邏輯又相反,就是貪汙是即成犯,不能用事後沒貪來回溯的...拿助理事後回繳回溯源頭是在詐領。

我真正要說的,這像是一場辯論,高先主張,法官作結辯,然後有罪推定咩。我則又在法官後頭辯。自然我都辯贏。就像法官在結辯時,先說其罪可誅其情可憫,貪汙再多的民進黨人都判緩刑。若改為其情可憫但其罪可誅,高虹安就被重判七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