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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20:55:47瀏覽391|回應6|推薦6 | |
判決書說,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至6分許,共同被告黃惠玟與王郁文以通訊軟體對話依序如下(見他卷六第392至393頁): 這一段是法官在說明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之證明。辜不論這些帳,都是小兔所記,小兔彼時也有記錯的,事後問及,還有記不起來的。但這些法官都說無礙他的判斷,因為只是影響證據力的強度,不影響證據有效無效。不過,就算小兔記性超強,記帳還都不出錯,只差給會計師簽證般正確,也無礙我的結論,即 高虹安確實沒有浮報助理酬金。 怪了,難道高虹安給助理申報的酬金,跟與助理講好的真實酬金,中間繳回的部分不是浮報嗎?我的證明是 第一,依據常情,最常見的浮報是勞健保,有高薪低報,這是老闆要省錢..不過是少報。以及低薪高報,是為了領比較多的勞保年金,呼,這才是浮報。還有一個浮報,是立委助理低薪高報..慢,你不是說高虹安的不是浮報?對,我這裡說的是另一個助理的低薪高報, 被指浮報助理薪資 林濁水獲不起訴 果然是黨證無敵呵..(誤)。這裡要說的是那個擔鍋的女助理就是浮報,因為可以溢領要退休前的薪水跟九十萬元退休金。 那小兔助理還是其他助理浮報,是為了要把浮報的錢放進口袋還是多拿退休金嗎?說這叫浮報,真把其他浮報的笑死。除了高案的浮報與常情的浮報樣態不同。根據判決書,還有說明助理薪資是誰決定喔, 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函之說明二記載:「……本院委員公費助理係委員自行聘用,其雇主為委員;故其職掌、工作業務項目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見院卷四第63頁);立法院秘書長98年3月20日台立院人字第0980001226號函之說明二、㈠、⒊記載:「關於公費助理薪資之發給……每位助理之薪資具體金額,在前述限制內,均由各委員自行決定,並無數額上限之規定。」等旨為據(見院卷四第65至70頁)。然上開函文內容乃係闡述立法委員具有自由決定聘用公費助理之實際酬金,並非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詐領,自無從憑為被告高虹安有利之認定。 法官最後一句說的是廢話,難道立法院沒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詐領,就有授權立法委員得以浮報該酬金而去..蛤?買軍火嗎?把這句廢話刪掉,可證高委員可自由決定助理酬金。那她去申報的就是實際酬金,除非她申報當下有人舉證還有另一個人比高虹安大,且是由他來決定助理的真實酬金,那時才能說高一申報即為詐領。而,助理也確實都拿到了實際酬金。然後小兔再去跟這些助理要求繳回公積金供辦公室使用,並同時記下每個月各助理繳回的金額,時多時少,也有助理不繳的... 同案被告李忠庭(高虹安男友)表示:「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之加班費,也不願負擔辦公室裝潢,要求零用金償還其墊付之裝潢費用等…」 可證當立院的錢進到助理戶頭,就屬於助理自己可完全支配的私人財產,就是真實薪資,何來浮報?再看判決書對詐領的另一個定義, 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時點」 那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合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時點」,不該是立委向立院申報助理費,到助理從戶頭收到時為已足,也不該因助理事後有無繳回而反推一開頭,委員申報即為詐領貪汙才對。也就是說,高虹安向立院申報的薪資,才是實際薪資。法官從小兔帳本看到或助理口中問到,多少有些帳記錯,或記憶不完整的部分,才是低報薪資。法官不去信合法申報的立法院公文書,反而去信LINE文字,兩三人間私相授受,網路對話,檢察官中斷錄影逼認罪,有錯帳的小兔帳本跟記憶不全小兔與其他助理的記憶,天下焉有是理?是高虹安向助理報低,以期她們能自願繳回之謂。有助理稱此為勞動條件。 綜上,我推得高虹安確無浮報貪汙。否則,焉有新人剛到立法院才第一次領薪水,錢一入到戶頭,還沒刷本子,就糊里糊塗的貪了一千多塊,犯下要關七年以上重罪的貪污道理呢? . 後記:法官判決書還頗有偏頗之處,查小兔助理在判決書說, 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時結證:第1個月(按:應指109年2月)的「助理遴聘異動表」,上面所載酬金數字是高虹安與李忠庭決定的,第1個月領滿,總額是42萬4,360元,這個金額是計算的,我實際的酬金不是6萬8,200元,是6萬2,000元,但因第1個月亂七八糟,所以我們第1個月有拿到匯到我們薪轉帳戶的全部薪水;我當然知道我被低薪高報的情況,因為剛開始需要買一些辦公室設備,你說錢哪裡來;高虹安有低薪高報的就是我、陳奐宇及王郁文,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當高虹安決定以後就以這樣有差價的報法去報;每個助理知道有這樣報的情況,我們知道報出去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同,所以才會有我製作的總表;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所謂的調薪只是為了作帳;確實存有真正的本薪這件事;所謂的內帳是由我製作,內容正確;浮報的錢是從3月開始(見他卷一第754至757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實際薪資為6萬2,000元,沒有變動過;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的目的,是給辦公室支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人的來源有我、陳奐宇、王郁文,款項的來源有薪資(所謂浮報部分)及加班費,這筆錢就是用來支應辦公室的公務支出;薪資要有異動才會去報,加班費是向立法院申請的,高虹安會用大家加班的狀況發給獎金,獎金的來源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扣掉獎金的部分,就進入到零用金,薪資的差額也會進入到零用金,例如我的薪水是6萬2,000元,當月我們跟立院陳報的薪資是6萬7,000元,我就要退5,000元;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從109年3月開始運作,由高虹安決定採用該制度,這個制度我有向高虹安報告,但我有講其他的制度,她可以不要用這樣的方式,就是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不需要用我剛才講的方式,後來因為裝潢費用的緣故,高虹安就決定就用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來支出,把錢節省下來,去付這筆裝潢費用。 可是小兔在起訴期間,新聞說她跟Z9有段對話。 2020年2月7日,主管帳本的小兔主任跟Z9吳達偉對話,Z9表示,「加班費一般也要報滿吧」;小兔回應,「對,大部分都會如此,但大部分這筆加班費助理都沒份」。Z9反問,「這項目不是實報實銷喔」,小兔則回應「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 2月7日ㄟ,高虹安跟其他助理上班都不知道足不足一週,薪水也還沒申報過,小兔就知道「都是拿助理人頭領出,再退現金」(這裡指的絕非高虹安,她連第一次申報都還沒開始呢。又,哪來的按照立法院的規定,加班就是報加班費,薪資多少就是報多少?小兔當時,真有另案給高虹安選擇嗎),就跟林濁水的那個女助理一樣,還用「人頭」形容。我說法官啊,這麼詐偽的事情,可以不寫在判決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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