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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虹安鳴冤,天降六月雨
2024/07/28 16:02:45瀏覽179|回應4|推薦7

所謂人若不照天理,天也不照甲子。當賴清德司法用深文周納,硬把沒貪汙的助理,為了攀咬高虹安,通通判成貪汙的同時,最支持塔綠班永遠執政的南台灣,竟降下驚人大雨。在聖經也有類似的畫面紀載...

所多瑪與蛾摩拉
所多瑪(英語:Sodom;希伯來語:סדום‎,天主教漢譯索多瑪)和蛾摩拉(英語:Gomorrah;希伯來語:עמורה‎,天主教漢譯哈摩辣)是聖經所記載的兩個城市,經考古學家發現極可能位於約旦河東岸、死海以北的位置,首次出現在《希伯來聖經》。根據舊約及新約聖經描述,所多瑪跟蛾摩拉是兩座迦南地區的城市,城裡的居民行耶和華看為惡的事,於是被大火摧毀。現代考古發現此事與青銅時代晩期崩潰有關。

【即時短評】高虹安「大水庫」理論失靈 上訴審留有伏筆?
新竹市長高虹安主打「大水庫」理論失靈,被控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46萬元,雖然法官並未計較零用金的金流,論以立法院公款12萬元一經詐出即成罪,還是重判高虹安,但一審判決仍可能為上訴審留伏筆。
檢察官偵辦高虹安涉貪案,以她國會辦公室「零用金」作為起訴架構,從寬認定扣除公務支出,算出高犯罪得是46萬30元,認定雙眼皮貼、衛生用品是不法利得,相較檢方的細細斟酌,法官沒有「依樣畫葫蘆」。
判決說,「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陳昱愷被起訴將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亦無申報不實之情事」。
換句話說,檢察官著墨極深「助理是否回捐」的議題,合議庭聽訟,但認為回捐不回捐與違法不違法無關。
合議庭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是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是506元,黃惠玟是5642元,王郁文是466元,幾筆金額加總是12萬3128元,數字遠比檢察官所認定的大幅「縮水」,一樣支持檢察官起訴的事實重判高虹安。(剪貼到此)

這就是法師(誤)..法官厲害的地方,難怪頂尖的腦袋寧考醫科或電資,數理太強的真的學不來這等法術。當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也就是犯罪過程全錯,可是又要湊出相同,聖上英明給的答案,還真考倒這些法師們。所以最後只能拿出必殺招,就是大法師們教的,我把它稱為指鹿為馬法。明明助理薪資是由立委決定,法師卻說立委決定的是詐領,那就直接成立貪汙了(想成考試作弊看到答案可也)。問題是這是計算題,過程要怎麼湊?答案還是要看檢察官的起訴書,故是否回捐還是非常重要,是法官掰高有無浮報的依據。否則那個一毛不捐的助理,怎麼就沒被起訴跟判刑呢?因為一毛錢的浮報都掰不出來,這樣大家懂了沒?這個判決應該公布在立法院大門上,讓所有助理跟立委瑟瑟發抖,從此賴皇一統天下,古今無比。

再者,法師說的詐領貪汙,也是指鹿為馬,根據法條: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註)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是甚麼意思,就是以「詐術」將國家的錢交付給助理,高申報時有施用甚麼詐術嗎?不是都依法依規申報的嗎?高申報當下,還不知道助理收到薪資跟加班費時捐或不捐,怎麼法師們就能穿越時空,由審判長明訂助理薪資(即高申報減去助理回捐)。然後高再浮報,從而產生詐領呢?又,被詐領的是立法院,院長要不要出來說自己有沒有被人騙呀?還是法師說你被騙,你就乖乖說是被騙?那下一次賴清德搞不好叫你去吃屎。

張大春說:

將軍狠命一抬腿,就紀念碑的方向踢去,颳動一陣涼風,讓花籃、紅布翻倒作一堆。演講的維揚和石琦一起跑去把花籃歸位,把紅布也拉拉稱。「坦白說,我們都活得很矛盾。」身邊的維揚一面說,一面朝前走了。將軍看著兒子的兩個身影左衝右突,忽而分,忽而合,時而清晰,時而模糊;當下一陣天旋地轉,放開嗓子大喝一聲,挺起腦袋朝紀念碑撞去。也就在這一刻,他聽見體內體外同時奔放出一陣轟然巨響!劈開一切攪擾纏祟的矛盾──他第一次相信、也從此解脫的東西。..於是將軍無所不在,也無所謂褒貶了。他開始全心全意地守候著:有一天,維揚終究也要懂得這一切的:因為他們都是可以無視於時間,並隨意修改回憶的人。

原來不只是寫回憶錄的將軍兒子,法師或法官們也是,來,大家一起說:

都是可以無視於時間,並隨意修改回憶的人。

針對有罪部分,北院詳細指出,提供關鍵帳本的「小兔」黃惠玟於2020年3至5月、7至11月被高虹安以每月6萬2000元聘用,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浮報薪資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為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導致立法院承辦人員將這些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

法師要先穿越時空,在高申報前,先訂出助理真實薪資,這才能說當時申報薪資是施用詐術浮報,也才有後來的詐領跟使登載不實吧。但,假如從頭至尾就沒【浮報】呢?我的意思是,根據規定,助理薪資由立委決定,不是未來的法師們訂。那麼立委不能給助理彈性薪資嗎?這個月事情多,就多給點,沒事就少給,像黃捷這樣颱風在國外玩的,助理沒事再多給就不宜了。所以問題一,助理薪資是立委決定,還是法師..將來的法官與審判長決定。問題二,立法院有無被立委詐領,是立法院決定還是將來的法官與審判長決定。問題三,立法院公務員有無登載不實,是公務員依法合規登載決定還是將來的法官與審判長決定。這三個問題還演繹出一則大哉問,就是這個立法院,到底是白癡還是智障組成,被人詐領這麼多錢..噗哧,十萬多哩,竟然自己全然不知道,還要多年後由一群法師來告訴他們。像這樣立法會被法師廢止,有沒有被騙自己不知道,還要法師決定他被騙的組織,法師幹嘛不叫他們去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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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根據網路上查到【詐術】定義,所謂「施用詐術」指的是使用或傳遞和事實真相不符的訊息。但訊息事實本身需有真假內容,才可能不實。從高虹安依法依規申報助理薪資可知,高所申報的助理薪資是真實,公務員依法核發助理薪資也無登載不實。只有法官是依據助理事後捐回,自己掰出一個公式,即【法官說的助理真正薪資】=【高申報助理薪資】-【助理回捐】。這個純然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的一樣,也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沒有真假之分。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太過隨意,諸法皆空自由自在,使之產生諸多矛盾。像是有助理的【助理回捐】,好像捐的不大夠,有的少捐幾百,也有少捐幾千,法官就依照這些助理的少捐,認為他們不對,應該要照法官自由心證的公式捐好捐滿,沒捐乾淨的,天啊,竟然就全成了助理自己的貪汙。但若依照法官判助理貪汙的邏輯,那個一毛都不捐的助理,應該貪汙得最多。不,法官跟檢察官竟然又認為這個助理是最清廉的,一毛錢都不捐是完完全全沒貪汙。而那些捐出去的,笑死人了,就全成了高虹安的貪污。這就是今日社會組法律相關科系,數理邏輯太好不敢去念的原因。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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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8085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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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
2024/07/29 00:55
格主其實不用過度牽連,搞不好反而會被扣上轉移焦點的帽子。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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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8:46
高雄版高虹安重判十年徒刑!律師:民眾黨柯文哲法盲瞎挺貪污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虛報、浮報助理費46萬30元,26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餘元。此案引發高度關注,對於民眾黨第一時間舉周雅玲、陳賴素月案,黃帝穎律師批評,民眾黨、柯文哲瞎挺高虹安,刻意無視高虹安用助理公款洗頭髮、買雙眼皮貼等「公款私用」事實,簡直法盲!
高虹安公款買雙眼皮貼洗頭等就是公款私用,符合各級法院貪污條例詐取財物罪穩定見解。黃帝穎律師說明,民代詐領助理費案,法院判貪污或是偽造文書,關鍵判準在於「公款是公用或私用」。民眾黨舉的例子,兩案一審判偽造文書,公款用來私聘助理、服務處開銷被認定公款公用,並沒有像高虹安拿公款來洗頭、買雙眼皮貼、買抱枕等明顯「公款私用」情形。
高雄版高虹安重判十年徒刑!黃帝穎律師進一步指出,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陳粹鑾詐領助理費案,辯詞與高虹安一樣瞎扯「助理回捐」,且「公款私用」,一審依據貪污條例判刑10年5個月,高院駁回陳粹鑾上訴,維持原判10年5個月徒刑。民眾黨要舉例,比較類似的,其實是高雄版高虹安陳粹鑾的案例,連「助理回捐」的辯詞都一樣,柯文哲民眾黨舉例卻不敢舉最像高虹安的陳粹鑾案,擺明法盲瞎挺!
(轉貼到此)
這就是我在【被判貪汙全因助理「捐」,塔綠班全想成為買衛生棉】所說,最明確的例證...

直到現在,還有那批信賴,塔綠班義和團,白蓮教小妹妹們以為高虹安是把助理捐的辦公室公積金拿去挪為私用被判貪汙,說的一副檢舉達人正義魔人的樣,大概是這麼說...

只要有挪為私用一毛錢,貪汙一毛錢也是貪汙。

看到沒?這群塔綠班,壓根兒看不懂判決,連判決書新聞稿都沒能力看,渾然不知法官是完全推翻檢察官起訴的論罪證據與邏輯。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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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6:58

一直有塔綠班舉童仲彥貪汙五萬重判類比高的冤案。我不知童案真相,推測應該是五萬貪入口袋。但高被判貪汙十萬多是怎麼來的?告訴大家,全是法官自己推論的,這個推論全是矛盾。比如說法官推論高申報假的薪資,法官推論出真的薪資,假薪資扣掉真薪資,即是給助理詐領去,然後回捐。但法官又判助理的貪污是應該要回捐多少(同樣是法官推論的)之助理少捐的部分。有四五百有五千多。這是第一個明顯矛盾,因為高與助理是共犯,高貪多少就該等於助理們合起來貪給她的才對。事實證明司法追殺顏寬恆的助理費案,就是這樣,即法官自己心證助理詐領上百萬,就等同顏寬恆詐領,兩人都判七年多。但高案法官這裡竟把助理少回捐的,才算是助理自己貪污。也就是法官以為這些助理都是在幫高虹安貪,然後助理再從高貪污的裡頭也給自己貪回去一點點,這真是錯讀左傳哀公第二篇,

<左傳>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道渴.其族轅咺,進稻醴,粱糗,腶脯焉.喜曰:「何其給也?」對曰:「器成而具!」曰:「何不吾諫.」對曰:「懼先行!」

人家那才是貪污典型,把貪污的錢全放進自己口袋(高虹安的口袋,法官去查過沒),助理再從貪官口袋貪污去一點點。又,人家助理有情有義,高案除那個死不認罪被判貪汙四百多的女助理,其他助理真能比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28 17:20 回覆:

北院詳細指出,提供關鍵帳本的「小兔」黃惠玟於2020年3至5月、7至11月被高虹安以每月6萬2000元聘用,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浮報薪資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為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導致立法院承辦人員將這些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

從這段新聞,另根據律師林智群表示,一般而言,貪污案件裡面,有幾個減刑條款可以運用,1.自首自白認罪&交出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一次(打5折);2.供出其他正犯共犯,可以減刑一次甚至免刑。3.貪污財物金額低於5萬元,可以減刑一次。4.刑法第59條。他說,自己之前處理過幾件貪污案件,有一件,最低消費額10年有期徒刑,因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2個要件,再加上《刑法》第59條,減了三次,判2年以下,宣告緩刑,不用關。

我們已經知道,小兔雖然自己認罪,算是自首自白認罪但無從交出犯罪所得(法官自己也不知道該如何交出來),且明知就是要辦高虹安,自不是小兔招供出,啥,咬出其他助理,這太可怕了吧?且貪汙是即成犯,薪資一經詐出即成罪,那就是貪污了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哪裡是法官亂掰的貪污所得只有5642元哩?那就沒得減刑,應該也是同顏案助理一樣,跟高同判七年多才合乎法律規定,豈有如此自由自在,隨意亂判成:

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

說個老哏的司法笑話,這是我在高案起訴時創作的,

有兩種助理,一個是認罪三助理,一個是自願回捐不認罪的女助理。他們同時掉進煙囪,認罪三助理很髒,不認罪的女助理很乾淨。那麼,誰會去洗澡呢?「當然是那個身上髒了的人!」錯了,那個乾淨的,看到髒的人,心想:『我身上一定很髒。』所以是乾淨的人跑去洗澡。身上髒的人,看到對方身上很乾淨,反而沒去洗澡。

後來,他們兩種助理,又掉到同一個煙囪。「這回誰會去洗澡?」「哈,當然是那個身上乾淨的人跑去洗了。」又錯了。身上乾淨的人,發現上次洗的時候並不髒;而身上髒的人則相反。他頓悟了上次乾淨的人為什麼急著洗澡的原因。所以這次是身上髒的人跑去洗澡了。

最後,他們兩種助理第三次從煙囪掉下來,「誰去洗澡?」「當然是那個身子髒掉的人!這還用問?」鄉親啊,你們有看過兩種助理掉到同一個煙囪,一個髒了,一個卻很乾淨的事情嗎?或是都是在當助理,領著浮動薪資,不認罪女助理自願捐款的,看起來快要沒事了,而認罪的助理們不自願捐款竟要判緩刑留下貪汙犯的臭名前科,全家蒙羞...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台灣民主史真正的大笑話。

現在要更新為2.0,有個立委跟助理,掉進同一個煙囪了,中間我懶得寫,直接下結論。那就是助理跟立委第三次從煙囪掉下來,「誰去洗澡?」「當然是那個身子髒掉的人!這還用問?」鄉親啊,你們有看過助理跟立委掉到同一個煙囪,一個髒了,一個卻很乾淨的事情嗎?嗯,一個免關,一個要關七年的...告訴大家,高虹安的冤案裡就有得看。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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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6:25

補充一下,再看這段判決新聞,

針對有罪部分,北院詳細指出,提供關鍵帳本的「小兔」黃惠玟於2020年3至5月、7至11月被高虹安以每月6萬2000元聘用,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浮報薪資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為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導致立法院承辦人員將這些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

因貪汙是即成犯,高虹安一經申報助理薪資,即成立詐領之貪汙。但所謂詐領,要有高虹安施以詐術的證據,甚麼是高施以詐術的證據,依據定義,就是高申報時,需先知道有一個真的助理薪資,然後她竟申報假的,浮報的(依據法官自己新證,就是加上助理回捐的)。鄉親,敢問高申報當下,法官有發明這套立委貪汙助理費公式嗎?還是有甚麼證據證明助理當時就有法官說的真正薪資呢?法官自己能穿越時空,不代表我們學科學的也都能呀。答案是根本在當時沒有法官說這個真正助理薪資,高申報時既然沒法官說的真正助理薪資,高依法合規申報助理薪資,哪有甚麼施以詐術?還詐領!?貪汙哩!?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28 16:33 回覆:
退一萬步言,假如高跟助理有默契,但助理收到真實薪資時,可選擇回不回捐,捐多捐少,比如有助理是一毛都不捐,也有少捐四百多,五百多,五千多的。前揭貪汙是即成犯,即助理收到薪資就犯貪汙了,那怎麼會有助理是因少捐多少,才成立貪汙多少,一毛沒捐甚至連貪汙都不是的呢?